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境.docx
- 文档编号:29382169
- 上传时间:2023-07-2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8.73KB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境.docx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境.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境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境
————————————————————————————————作者:
———————————————————————————————— 日期:
遇到合同法问题?
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境
一、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含义及基本作用
ﻫ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为保障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特殊制度,是各国保险法普遍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致;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就赔偿金额部分向过错方(第三人)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ﻫ
为保险人设立代位求偿权这一制度主要是基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质。
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既可根据保险合同关系从保险人处获得得赔偿,同时亦可依据侵权或违约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则有可能造成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而从保险人和第三人处获得多于遭受损失的赔偿,最多时可为遭受损失的两倍。
这将有悖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也会使被保险人因此而额外获益,从而诱发逆向选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建立则武予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得替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行使代位偿权一方面可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多于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一方面亦使造成保险事故的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必须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ﻫ 二、现实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遭遇困境
如前所述,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为保障保险人的利益。
但该制度在保护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却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和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造成保险人在履行完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后,陷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极其困难的不利后果。
造成这一不利后果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被保险人采用某种形式全部或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
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对如发生保险事故第三人的赔偿限额作出约定。
此种做法尤以车险最为突出。
被保险人在与对车辆停放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签订包含保管内容的协议时,除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往往对如发生车辆毁损、灭失,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约定。
但该约定却往往对如发生车辆毁损、灭失,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约定。
但该约定却往往是对第三人的免责或部分免责,即如发生车辆毁损、灭失,第三人不负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瑟第三人间的此类约定常常是保险人无法获知的,由此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给付全部保险金,拟向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偿权时,第三人却以其与保险人的免责约定对抗保险人,使保险人的求偿权难以行使。
而我国保险法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中,仅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做出规定,而对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对赔偿金额作出限定,保险人是否仍应给付全部保险金未做规定。
此外,保险法也未要求被保险人对类似约定应如实向保险人披露作出规定,从而使保险人即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类纠纷也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支持而难上加难。
ﻫ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双方对赔偿金额作出约定,同时,被保险人放弃对部分损失的求偿权。
虽然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事实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前,第三人出于逃避被追偿的责任,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提出赔偿方案,而被保险人在尽快得到赔偿的驱使或对保险人的理赔程序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即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在协议中被保险人即放弃了向第三人追偿部分损失的权利。
而当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履行给付赔偿金时,被保险人却又有可能不向保险人如实披露其与第三人间的约定。
由此造成一方面被保险人可能得到多于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一方面又使保险人不得不通过诉讼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甚至要通过诉讼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其多得的保险赔偿金,这将使保险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这两个不利后果均有悖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财产保险是补偿原则的宗旨。
ﻫﻫ 三、相关对策ﻫ
前述列举的情形中,保险人因信息不对称而始终处于劣势地位。
从现阶段看,在保险人与第三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保险人只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问题。
而因此产生的诉讼成本又是一个不能回避且无法忽视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为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法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着眼于事前防范,借助最大诚信这一保险法最古老的原则制定有关措施,具体的做法是:
ﻫ 1、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对是否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义签订的与保险标的有关或与保险人利益有关的协议、作出的承诺等进行如实披露。
保险人据此考察以决定是否承保。
ﻫ 2、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披露义务或在保险期间内,擅自与第三人签订了免除或限制第三者责任的有损保险人利益的协议或作出了类似承诺,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ﻫ 3、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特别加强此方面的调查。
如发现投保人有未披露的侵犯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或承诺,保险人可据此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从保险合同的约定到保险人的经营完善双重角度进行加强,保险人面对的风险则可以有效化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措施如能有律师参与则措施的有效作用更可得以彰显。
因为律师在保险合同条款的拟订,尤其在分析投保人签订的有关协议或有着执业经验,能够突破仅从保险人与投保人间的单一保险法律关系审查投保人、预防风险,而从更广阔的范围、更高的角度上协助保险人进行风险控制。
这确实是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
ﻫ 综上所述,保险人有效行使代位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现阶段确实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这与我国保险市场的宏观环境尚未成熟有一定关系,但并非无对策可寻。
完善保险立法、拟订更加严密的保险合同,加强保险人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审查,重视理赔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高质量服务,这一问题必能得以有效解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能得到有效维护。
∙借款人未按约还贷债权人可提前解约
∙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审判实务中确认合同无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间接代理中,什么是委托人的介入权
∙铁路运输合同
∙特许经营企业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由谁负担税金和其他费用
∙什么是居间
∙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
∙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怎样变更
∙借款协议文本
∙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本意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裁判
∙买卖合同
∙什么是代理权的行使
∙什么是共同代理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借款合同印花税
∙关联方借款利息
∙超市配售合同
∙出租人不能按时交付出租房屋,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法的保护形式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上)
∙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连锁经营的概念
∙搬运装卸合同
∙如何乘坐卧铺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借款合同怎么写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什么是间接代理
∙运输合同范本
∙一方恶意欺诈合同可以撤销
∙合同要约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2018
∙孳息概念定义及买卖中的标的物孳息归谁所有
∙订立劳动合同有哪些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如何写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依法予以撤销
∙居间人的义务
∙借款格式
∙汽车质押贷款
∙不履行购房意向书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居间人怎么行使报酬请求权
∙法定代理与监护的关系是什么
∙优质小麦生产协议书
∙承租人拒不返还房屋怎么办
∙格式合同的详细解释
∙寄售合同订立指引
∙浅议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支付价款的地点没有约定的
∙业主支付保函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鸿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订立担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项
∙特许经营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主要内容
∙办理经济合同公证所需的材料
∙定金的成立与效力
∙字迹不清属缔约过失担保责任必须照负
∙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什么表现形式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理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什么义务
∙要约何时生效
∙文秘应知的委托合同知识
∙借款展期的概念定义及条件
∙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什么权利
∙有权代理须具备哪些要件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借款合同法
∙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主要有哪些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欠债企业被吊销执照两起买卖合同纠纷三年难执
∙怎样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哪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无效
∙抵押的概念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银行借款合同
∙什么是格式合同的解释
∙股权抵押借款合同
∙短期借款
∙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
∙广东省茶青订购合同
∙如何理解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保护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加工型种薯购销合同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12种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瑕疵的风险
∙借款的账务处理
∙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
∙逾期付款违约金起止期限应如何计算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特许经营体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代位 求偿权 行使 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