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安全审计检查单资源配置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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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安全审计检查单资源配置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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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安全审计检查单资源配置2
国家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安全审计检查单(资源配置)
审计人员:
年月日
序号
审计内容
审计依据(参考)
审计方式
审计结果
审计记录
不适用
符合
不符合
未检查
1
应配备1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仓库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
保卫科
2
应配备1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保卫科
3
应配备1名以上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第二十条
经营科
4
应配备1名以上符合规定要求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负责仓库治安守卫工作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保卫科
5
应配备1名以上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四条
保卫科
6
重要部位工作人员应经严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
7
应有专职守卫力量开展守卫工作,存有稀贵金属的综合物资储备仓库应由武警部队进行守卫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八条
保卫科
8
应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至少由1名消防队长、1名驾驶员和不少于5名消防战斗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保卫科
9
专职消防队队员应为年满18周岁至3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第十七条
保卫科
10
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的配备、变更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五条
保卫科
11
安防值班人员配备应满足安防监控室24小时监控需要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二十四条
保卫科
12
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的专职安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经营科
13
应配备满足安全作业需要的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
14
应保障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专项活动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保卫科
15
应保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财务科
16
应保障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维护保养、检测检定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17
应保证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18
应保证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19
应保证应急演练费用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0
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1
应保障治安联防工作经费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2
应为保卫人员发放各类津贴、办理有关保险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七条
财务科
23
应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训练等补助费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
24
应保障安全奖励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5
应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八条
财务科
26
应为保卫人员配备电警棍、警棍等防护器材、巡逻车等交通工具以及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第十七条
保卫科
27
应为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消防器材、油料、通讯设备和战斗装备等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队组织条例》第二十八条
保卫科
28
库区配电线路敷设应避开锅炉房及可能产生热辐射的区域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5.1.2
行政科
29
架空线路应沿道路平行架设,尽量避开轨道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种露天堆场、仓库等。
应尽可能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或跨越建筑物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六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5.1.2
行政科
30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政科
31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科
32
架空线路与树木的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均应不小于1m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1997)11.0.14
行政科
33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1.1
行政科
34
库区架空线电杆表面光洁平整,无露筋、裂缝等缺陷。
立杆基础牢固,其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半个杆梢,终端杆拉线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一个杆梢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六条
行政科
35
库区架空线拉线与电杆夹角不应小于30°,应与线路方向对正;混凝土电杆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设拉线绝缘子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政科
36
库区架空线横担应平整,直线杆单横担应在受电侧,转角杆及终端杆单横担应在拉线侧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政科
37
库区架空线瓷件及绝缘套、垫完整无裂纹,金属件固定牢固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八十八条
行政科
38
线路敷设应与起重机作业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1.2
行政科
39
库区内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4.2
行政科
40
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到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5.4.5
行政科
41
变配电室周边不应有多粉尘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2.10.2
行政科
42
变配电室不应处于地势低洼环境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2.10.3
行政科
43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4.2.2
行政科
44
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4.2.7
行政科
45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1
行政科
46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3
行政科
47
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2
行政科
48
配电室的电缆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4
行政科
49
配电室与室外相同的洞、通风口应设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3.3.7
行政科
50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3.1.5
行政科
51
变压器外壳应接地良好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2
变压器室应设有标明变压器编号或名称、电压等级的标牌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1102-2009)3.1
行政科
53
变压器遮栏高度不低于1.7m,固定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
《10kv以下变配电设计规范》(GB50093-94)4.2.2
行政科
54
变压器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有色透明无杂质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5
变压器油应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且不漏油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6
实际油位应和油枕上相应的温度、油位标记相符合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7
变压器上的瓷瓶套管应无裂纹、表面无积尘
《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DL/T1102-2009)5.1.4
行政科
58
电缆沟内无杂物、无积水、无和外部联通的孔洞,盖板齐全,强度符合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3.3.4
行政科
59
柴油发电机油温指示清晰、机组应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90)4.5.2
行政科
60
机组应牢固,涂漆膜应均匀;无明显裂纹和脱落;电镀件的镀层应光滑、无漏镀斑点、锈蚀等现象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90)4.5.3
行政科
61
机组在常温(5℃~35℃)下经3次启动应能成功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90)4.5.8
行政科
62
柴油发电机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有定期检测资料
《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
(GB2820-90)4.8.3
行政科
63
变配电室采用集中供热时管线应采用焊接且没有法兰、阀门和螺纹接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3.1.4
行政科
64
库区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6.1.1
行政科
65
铁路专用线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工业企业场内铁路、道路安全运输规程》
(GB4387-2008)5.1.12
经营科
66
专用线路肩、路基面排水坡应整修平整,侧沟清理应干净,路基内无杂物、杂草,路基外3m以内草高不超过10cm
《工业企业场内铁路、道路安全运输规程》
(GB4387-2008)5.1.2
经营科、行政科
67
库区四周应设置非燃实体围墙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6.2
行政科
68
围墙基础应稳固,应无不均匀沉降、沉降裂缝和倾斜现象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6.2
行政科
69
周界实体围墙的高度应不低于2.1m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6.2
行政科
70
围墙应无3mm以上通透裂缝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5.6.2
行政科
71
混凝土货场平整无破损、起皮、沉降不均的塌陷,无超过3mm以上的裂缝,货场排水应与库区总体排水系统相衔接,汇水面积按分散的原则就近排入沟内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6.2.1
行政科
72
砂石货场应压实,表面平整无坑洼、无翻浆、无积水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6.2.1
行政科
7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9
保卫科
74
仓库屋面应能达到不滴不漏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7.5.1
行政科
75
水落管应避开库房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7.5.1.3
行政科
76
库房基础无不均匀沉降和沉降裂缝;承重墙无通透裂缝,无大于3mm裂缝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行政科
77
库房门牢固平整,启闭灵活
《国家储备综合物资储存保管工作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行政科
78
库房窗外观应完整,玻璃无破碎,密封严密,开启灵活
《国家储备综合物资储存保管工作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行政科
79
通风口应设防鼠网,防盗钢筋应安装牢固,无锈蚀和破损
《国家储备综合物资储存保管工作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行政科
80
起重设备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二条
经营科
81
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经营科
82
起重设备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撑部分的连接应牢固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1.4.1
经营科
83
起重设备司机室应封闭并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1.4.11
经营科
84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具有防滑性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1.9
经营科
85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1.1
经营科
86
吊钩应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1.3
经营科
87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1.4
经营科
88
吊钩上不应有补焊痕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1.9
经营科
89
钢丝绳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2.1
经营科
90
钢丝绳卷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2.3
经营科
91
滑轮槽不应有缺口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5.2
经营科
92
滑轮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5.3
经营科
93
钢轨上工作的车轮上不应有裂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2.8
经营科
94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距地面高度应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2.8.1
经营科
95
起重机控制器操作应灵活,档位清楚,零位手感明显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3.5
经营科
96
起重机应设置紧急断电开关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4.2
经营科
97
起重机接地连接应用截面积不小于15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10平方毫米的铜线,用焊接法连接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4.8.2.2
经营科
98
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3.4.9.2
经营科
99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应安装超载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0
起重量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应安装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1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应安装上升极限位置限位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2
起重机械应安装有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3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应安装有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4
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应安装有幅度指示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1
经营科
105
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连锁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8
经营科
106
门式起重机应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13
经营科
107
门式起重机应有风级风速报警器,当风力大于六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14
经营科
108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应安装扫轨板和支撑架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20
经营科
109
起重机外露有伤人可能的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24
经营科
110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4.2.25
经营科
111
车辆每年应由车辆安全检测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4.1.5
经营科
112
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4.4
保卫科
113
同一桥上的车轮应装用同一型号的轮胎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5.3.6.1
经营科
114
驻车制动器的制动应能在坡道路上将车停住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1996)5.5.13.1
经营科
115
有驾驶室的叉车,有挡风玻璃、后视镜、雨刷器,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齐全有效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C2
经营科
116
叉车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C3
经营科
117
叉车动力性能应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够正常启动、熄火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C3
经营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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