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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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汇编
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办税指南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税务登记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5
三、增值税发票核定6
四、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7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业务8
六、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注销发行9
七、发票发放9
八、发票退回10
九、发票代开11
十、增值税优惠备案12
十一、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12
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13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15
一、税务登记
【业务描述】
1.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的税务登记情形
(1)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个体工商户;
(3)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①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②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④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报送资料】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2.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3.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并向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从事娱乐业、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业务描述】
1.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4.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流程】
1.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其中: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三、增值税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2.不适用上述当场办结情形的业务,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税源管理部门核定。
税源管理部门4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4.提示纳税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抄报税办理事宜。
四、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发票单次(月)领用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时提供复印件);
4.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办理流程】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
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不适用上述当场办结情形的业务,办税服务厅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核定。
2.不适用上述当场办结情形的业务,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税源管理部门核定。
税源管理部门4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结果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未通过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并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业务
【业务描述】
对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起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经过初始发行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无抵减期限。
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不得抵减。
【报送资料】
《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办理流程】
纳税人办理了税种登记和增值税发票核定,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六、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注销发行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收缴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并转下一环节处理。
七、发票发放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6.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八、发票退回
【业务描述】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办理流程】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清点实物发票,采集退票信息并打印《发票领用簿》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九、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2.除第1条所列情形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增值税优惠备案
【业务描述】
减免税备案即指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备案类减免税要求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回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十一、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
【业务描述】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备案通知)。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报送资料】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办理流程】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6.申报方式
方法一:
网上申报
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申报表;
方法二:
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
携带申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方法三:
微信便捷申报
不能使用微信便捷申报的八种情况:
(1)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
(2)逾期申报;
(3)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
(4)上期未申报;
(5)当期已申报,需补充申报的;
(6)本期有代开发票情况的;
(7)当月存在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免税货物及劳务和免税服务、出口免税货物和出口免税服务,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8)存在本期应纳税额小于本期预缴税额有退税的情况。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娱乐业和广告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期限同主税种的纳税期限。
【报送资料】
1.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各3份。
2.缴纳娱乐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3份。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费,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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