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安全行政处罚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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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轻安全行政处罚的报告
关于减轻安全行政处罚的报告
篇一:
20XX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XX〕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亿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XX万元的罚款:
“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
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
2.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
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
4.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
“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篇二:
试论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试论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柳宾
为了尽可能快速、准确地发现并改正民航企事业单位运营系统存在的缺陷,提高民用航空系统的安全性,航空安全信息报告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安全措施被民航局方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其概括作法是相关单位或人员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局方或者单位报告航空安全方面的信息,如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安全隐患等等,使有关单位及时、主动识别危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弥补系统缺陷。
为了保障航空安全信息的尽可能全面的收集,民航业界建立了相应的安全信息报告机制,其中,为我们所熟知的就是强制报告系统与自愿报告系统。
本文尝试从阐述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种类入手,分析各类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的性质,着重探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与处罚的关系,并提供相关建议,以期安全信息报告机制能够更顺畅、合法地发展。
一、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种类
根据安全信息报告的主体与对象的不同,我国的安全报告系统大致可分为强制报告系统、自愿报告系统与单位内部报告系统几种形式。
1、强制报告系统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8章规定:
“各国须建立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以便于收集有关现存或潜在安全缺陷的资料。
”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
定》(CCAR-396),标志着我国强制报告系统的建立。
我国强制报告系统的主管部门为民航局方,对应的报告人主要为事发相关单位,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了“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①
396部要求一旦发生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不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必须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及时报告民航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并且396部还规定了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航空安全信息的相关罚则。
但是,如果相对人按规定向局方报告了信息,规章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减免行政处罚的措施。
2、自愿报告系统
由于小的差错或不安全事件不在强制报告之列,而且当事人出于害怕处罚或丢面子等原因可能并不主动去报告局方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为弥补强制报告系统的不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第8章规定了各国在建立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的同时,建议“各国建立自愿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以便于收集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可能收集不到的资料”。
继美国、日本、英国等国之后,我国民航总局于20XX年11月30日发布了管理文件《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
(MD-AS-20XX-02),并由民航学院主持建立了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SCASS)。
SCASS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收集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并消除民航系统的安全隐患和缺陷,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我国民航运输业的安全水平,其所收集的信息包括了的运行环境缺陷、无意造成违章事件、涉及飞行的困难事件、影响航空安全①其中“其他不安全事件”为“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总局专门出台过《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咨询通告。
的一般性不安全事件等。
但SCASS不受理涉及到事故、事故征候、严重差错以及涉及犯罪的事件报告。
SCASS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
其中非处罚性是指系统受理的报告内容既不作为对报告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其他所涉及人员和涉及单位处罚的依据。
然而,正是SCASS系统的非处罚性原则,导致了有关人士对“自愿报告减免处罚”的误解。
事实上,SCASS本身并不具有处罚权。
由于SCASS是中立的机构,与民航局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也不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因此,SCASS并不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另外,由于SCASS秉承保密性与非处罚性的原则,因此,其也不可能对已受理的报告提供相关证据作为民航局方行政处罚或相关单位内部处罚的依据。
3、企事业单位内部报告系统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国家运行的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安全报告系统外,许多航空公司、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和机场经营人都有报告安全危险和事故征候的“内部”报告系统,该系统在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管理手册(SMM)中也作了相应的说明。
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报告系统,可以有效地进行主动危险识别,发现单位运营的安全缺陷并实施相应的干预措施,帮助本单位安全文化的建立。
一般而言,航空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为鼓励安全信息的主动报
①告,会规定相关人员报告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可以减免相应的处罚。
但
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行政处罚”与“内部处罚”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罚形式,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处罚并不等同于民航局方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如民航局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实施的处罚,是一种公权力的①在我国,部分航空公司已经推行了企业内部的航空安全自愿报告制度及主动报告减免处罚制度,鼓励全体员工主动报告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表达,涉及减免处罚的,必须依法而为;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处罚仅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事业单位依据本身章程、规定或与员工签订的合同而实施的处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依据规章实施(即使其依据的处罚条款是根据规章制定的),而且企事业单位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并不涉及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二、我国安全信息报告制度面临的问题
文章第一节对我国现有的几种安全信息报告系统进行了阐述,在理想状态下,上述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可以有效而全面地收集、处理不安全事件(含以上)乃至系统缺陷等各类信息,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理想。
关于396部所确定的强制报告机制,首先,由于要求报告信息的范围限于危及航空安全的不安全信息以上,排除了其他不安全信息以及运营系统的缺陷与隐患,信息收集的范围较为特定;其次,虽然总局发布了《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但鉴于不安全事件的复杂性与变化性,《样例》并未完全界定危及航空安全的不安全事件的范围,《样例》以外的事件报告与否需要当事人判定是否属于“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增加了信息报告的不确定性;第三,实践中,当发生较严重的事故征候甚至事故时,一般涉及单位较多,无法隐瞒而报告得较及时、全面,但对于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由于民航企事业单位或相关人员担心受到处罚,时有发生缓报、谎报甚至瞒报的情况,更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难度。
虽然396部规定了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罚则,但仍很难完全制止上述现象。
我国自愿报告系统是为了弥补强制报告系统的不足而建立的,虽然SCASS收集信息的范围与强制报告系统互补,但其所面临的最主要
问题仍是信息收集量的不足。
据统计,自20XX年9月至今,SCASS所收集到的自愿报告信息共计160份左右,大约20-40份/年,相对于美国ASRS、英国CHIRP的信息收集量可谓相差悬殊,目前还无法作为强制报告的有效补充。
另外,自愿报告与我国传统安全文化的融合、同类型报告比例偏高而部分领域较少涉及①、以及自愿报告的真实性和其中的主观偏见均影响了有关方面对安全信息数据的应用。
至于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报告系统,一方面并非所有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内部报告系统,另一方面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报告系统并未相互联接共享资源,因此,所能起到的作用较为有限。
综上所述,关于我国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仍存在着事实上的灰色地带,信息收集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多种报告系统的互补性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美国自愿报告机制简要介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由于美国具有较长久的民用航空发展历程,航空运输业极为发达,美国的自愿报告体系也相对较为成熟,除了独立于FAA的航空安全报告系统ASRS(AviationSafetyReportingSystem)系统外,为了鼓励相对人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FAA还成立了航空安全行动计划(AviationSafetyActionProgram,缩写ASAP)与自愿披露报告计划(VoluntaryDisclosureReportingProgram,缩写VDRP)②。
(1)ASRS系统。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建立自愿报告系统,后来发展成为ASRS。
该系统独立于联邦航空局,由国家航空航天局管理。
当认为航空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飞行员、空中①这里并不意味着较少报告的领域就是较少不安全事件或缺陷的领域。
②见
篇三:
从轻处罚申请书
减轻处罚申请书
XXXXXX:
因我店未按要求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这是我在管理上的疏忽,我店积极配合贵单位做好相关调查,我认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后果,情节轻微,已经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认真整改,鉴于现在生意不好,长子在读大学,次子在读高中,老公是下岗职工,经济特别困难,介于家庭的特殊情况,恳请向贵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希望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申请人的具体状况,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我只有能力承受300元的处罚,以后我也不开门经营,要出去打工,请领导给予充分的谅解!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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