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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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
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
2.典型代表: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法》
制定时间:
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订,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地位: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立法宗旨:
根据《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主要内容:
《会计法》主要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4.《注册会计师法》
【历史进程】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立法宗旨:
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注意】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规范”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例如: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内容。
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
本节重点把握:
1.总体3个层次;
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
3.每个层次包含什么;
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三方面: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2)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畴。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
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了解)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
2.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3.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委员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1.创建于1980年。
2.财政部管辖的社会组织。
3.特点: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法》要求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本节重点把握: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分为那几个层次,分别又包含什么;
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本节重点);
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2.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1.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提示】及时:
一般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2.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二)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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