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土地两违集中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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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土地两违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XX县农村集体土地“两违”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歪风,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空心房”治理的系列政策,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上“两违”问题集中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耕地资源保护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利用,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范有序发展,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二、整治内容
(一)自2009年元月以来全县非农建设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2009年以前国土部门已做出处理结论但未落实到位的非法用地行为。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公路、河道、林地、禁养区域和生态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在集体土地上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包括建围墙圈占土地改变地类性质,用途等行为)。
(四)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违法建设行为、集体土地上“小产权房”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景区内的“两违”建设整治制定专门的方案实施。
对已批未建、在建的房屋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上“两违”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坚持既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居住权的总原则,分类处理全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建设行为。
三、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分类处理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标准处置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危房改造、灾后重建等符合政策用地行为的原则。
(四)坚持从重处置超法定违法用地或在临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及通景公路旁、城镇规划区以及各建制镇、集贸区周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原则。
(五)坚持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下达行政处罚文书,违建户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应签订协议的原则。
四、工作程序
(一)清查摸底。
各乡镇(场、区、街道,以下简称乡镇)组织自然资源所、群工办、村组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组开展调查摸底,对本辖区内2009年以后所建成的房屋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建筑用地面积、用途、地类、建筑结构、建成现状、建成时间和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登记在案,村民违法建房的还须查清原有宅基地面积及处置情况,填写调查摸底表。
(二)立案调查。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逐宗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制作勘测笔录、调查笔录和违法现状照片。
(三)行政处理。
各乡镇集中整治工作组成员入户开展政策宣讲,对符合条件申请回购的,由违法被处罚人提出回购申请书,对存在违法事实不能回购的按程序予以拆除。
各乡镇整治工作组按照回购一批和依法强拆一批的原则,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审批表,报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审查后逐宗落实。
(四)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土地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由查处单位执法部门按程序分批次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置办法
(一)回购标准
1.对2009年元月后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未占用基本农田,依法应予拆除,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土地执法部门审定,确系解决实际居住问题,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主动书面申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回购协议,并按违法建设面积结合地类情况支付房屋回购款;原已做出处罚的不再进行行政处罚,未处罚的应处罚到位,土地处罚标准:
耕地20元/㎡;其他农用地15元/㎡;房屋回购标准:
占用耕地80元/㎡;占用其他土地60/㎡。
2.对2009年元月后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基本农田,依法应予拆除,确系解决实际居住问题,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在调查后,由乡镇、村做出不拆除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明,土地执法部门审定作出没收决定,并处25元/平方米的罚款,被处罚人申请执行和解的,主动书面申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回购协议,并按违法建设面积结合地类情况支付房屋回购款。
房屋回购标准:
占用基本农田100元/㎡。
3.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社会影响较大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且已建成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申请县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
4.符合上述情况,被处罚人不申请执行和解或不签订回购协议,不按协议执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分类处置
1.少批多占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对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建房,实际用地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的10%的免除处罚;未超过审批面积50%的,超出面积按上述回购款标准规定的50%执行;实际用地面积超过审批标准的100%,超出面积按上述回购款标准规定2倍执行。
2.未批先建的参照建房审批标准,实际占地在审批面积内的按上述标准回购,超过审批面积的按上述回购款标准规定2倍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上述占用基本农田意见处理。
3.围墙及房屋周围的硬化面积按占地标准处罚,处罚标准为占用基本农田25元/㎡;占用耕地20元/㎡;占用其他类型土地15元/㎡。
4.一户多宅未退出老宅基地的,新建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面积按回购款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老宅基地房屋,按“空心房”整治有关规定处理,新建房违法面积按前述标准回购。
5.非农业人员侵占集体土地违法建房的,回购款标准一律按2倍执行,超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3倍执行,并按有关政策处理。
6.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5%的处罚,对严重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破坏耕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对临高速公路连接线、国道、省道、县道及通景公路以及城镇规划区、集贸区周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由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实际,参照当地基准地价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制订违法建筑回购标准报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其标准不得低于本上述规定标准。
8.涉及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危房改造、灾后重建等搬迁政策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在法定标准面积内的酌情处理,超占面积按少批多占处理。
9.村部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扶贫项目违法用地的占用基本农田、公路、河道、林地禁养区域和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的违法行为由乡镇摸底,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整治领导小组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9年3月31日前)
召开县乡两级集中整治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集中整治政策,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清查摸底(2019年4月31日前)
各乡镇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2009年元月以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面积、用途、地类、建筑结构、建成时间、建成现状和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村民违法建房的须查清原有宅基地面积及处置情况,逐宗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方案,报县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整治查处(2019年5月31日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农村建房中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公路局等职能部门的审批、执法权依法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全力配合,整治查处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两违”行为。
(四)建章立制(2019年6月30日前)
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将被清查对象资料统一归口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做到一户一档案。
经本次处理到位后,县国土资源局要主动作为,凭结案审批表及时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本人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经清理整治后的违法用地及建筑物补办手续时,相关税费由违法建房被处罚人负责补缴。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清理整治情况,认真总结、深刻查找全县农村土地违法行为存在的根源,积极完善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利用、防违控违和打击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控违拆违制度,严格明晰和落实各部门和各层级的管理责任,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XX县农村集体土地“两违”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长XX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X,副县长XX、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常务副组长)、XX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风景名胜管理处、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农业局、县信访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县公路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控违拆违办的负责人及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XX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主要负责全县“两违”集中整治行动中统一调度、整治督查、工作联络、问题处理、数据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两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对所在乡镇整治工作督导、负责。
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工作班子,全力配合集中整治行动工作。
(二)职责分工。
在此整治过程中,各乡镇是土地管理和控违拆违的工作责任及执法主体,实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全力推进,确保6月底前完成集中整治任务;相关部门负责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各乡镇对“两违”问题的立案查处;各乡镇自然资源所等单位要履职尽责全力以赴做好集中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在此次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在审批过程中乱作为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严厉追究其责任;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等单位负责集中整治行动中依法处置、环境优化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县信访局负责牵头信访问题处置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认真做好集中整治相关工作。
(三)经费保障。
集中整治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足额保障。
此次整治工作中所有罚没收入和土地、房屋回购收入款项一律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定期会商。
县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集中整治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会商,及时调度各责任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
(五)督查考核。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集中整治工作督查力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为确保工作落实,此项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内容,由县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
(六)严厉追责。
集中整治工作期间,凡对辖区内的“两违”建筑物(构筑物)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3处以上),对正建设的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不制止的,经县整治办核查情况后,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严格按《XX县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X办发〔20XX〕XX号)从严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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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农村 集体土地 集中 整治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