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说明的解读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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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说明的解读剖析
关于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说明的解读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笔者注:
其中应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是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笔者注:
其中应税服务是营改增新增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包含部分现代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业。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笔者注:
2013年8月1日之后仅有形动产租赁仍保留差额征税烦人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
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
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
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
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
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
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
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
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
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笔者注: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检查调整、视同销售、价外费用),要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笔者注:
不涉及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只填写本栏,不填写“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其中:
应税劳务销售额”栏目。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表示“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之和减去“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表示“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
笔者注:
将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分别列示,合计额为本月“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
(十六)第2栏“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笔者注:
营改增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笔者注:
营改增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笔者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1998]80号)文件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即全部征税项目的本月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笔者注: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笔者注:
第一个“≥”表示“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之和减去“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与《纳税申报表》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的“本月数”相等,发生税务检查调整销售额的,由于《附列资料
(一)》不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大于《附列资料
(一)》的数据。
第二个“≥”表示“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本月数”相等,发生税务检查调整销售额的,由于《附列资料
(一)》不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大于《附列资料
(一)》的数据。
(二十)第6栏“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笔者注:
1.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表示“免抵退税”的“销售额”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笔者注:
营改增纳税人不涉及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免税的,只填写本栏,不填写9、10栏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表示“免税”的“销售额”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
免税货物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笔者注:
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
它主要包括两类:
a报关出境货物;b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目前为止,包括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不适用零税率,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笔者注:
营改增纳税人的免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第一个括弧内是原征税范围货物和劳务减去“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的销项税额;第二个括弧内是差额征税营改增纳税人应税服务扣除支付项目再减去“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表示“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加上“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
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笔者注:
将纳税人分为须挂账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的主要原因在于:
根据财预〔2013〕275号文,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
则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从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以后各期也填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笔者注:
表示全部征税项目“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应纳)税额”之和加上“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两者相加大于或者等于《纳税申报表》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月数。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
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笔者注:
按照财预〔2013〕275号文精神,“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即:
“销项税额”小于“应抵扣税额合计”形成期末留抵税额。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笔者注:
第一个括弧内是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减去“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的“应纳税额”本月数。
第二个括弧内是扣除项目金额后应税服务减去“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本月数,两者相加,即为“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月数。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表示原征税范围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上差额征税营改增纳税人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
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
2013年5月甲企业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一台,售价104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元,税率4%,税额40元。
按简易办法征税销售额=1000元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0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40÷2=20元
同时,2013年5月甲企业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100元,则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20元。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即:
本期已缴税额(第27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第28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第29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第30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第31栏)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笔者注: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
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同时,需要填报《附列资料(四)》。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即: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第32栏)=应纳税额合计(第24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第25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第26栏)-本期已缴税额(第27栏)
【案例】
某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合计20万元,上期申报计算应缴但尚未入库的税款为25万元,本期10日缴纳上期应纳税额为25万元,则本期期末未缴税额为:
期末未缴税额=20万元+25万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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