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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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名词解释
一、 宏观调控法总论部分
1. 宏观调控: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2. 宏观调控关系:
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p420)
3. 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20)
二、 产业法律制度
4. 产业政策:
(广义)国家对本国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所有政策的总称;(狭义)指产业结构政策。
(p458)
5. 产业法:
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59)
6. 产业结构法:
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使产业结构的优化。
(p463) 7. 产业组织法:
是指同一产业组织政策的法律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的合理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
(p467)
8. 产业技术法:
是产业技术政策的法律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促进应用技术开发,鼓励科研和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
(p469)
9.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
是指政府旨在改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准则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
(p471)
三、 财政法律制度(预算)
10. 公共财政:
是以弥补市场失效、满足整个社会公共需要为基点,由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高公共品(或服务)而构建的政府收入、支出和管理资材当地经济活动的总体。
11. 财政法:
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儿取得、使用和管理资材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材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也即在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2. 财政管理体制:
简称财政体制,是一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各级参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意向基本制度。
13. 财政管理体制法:
是指调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等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 分税制:
是指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之间,以税收划分为核心,相应明确各级参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15. 财政基金的转移支付:
是指发生在各级政府之间的资金的无偿转移,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政府间财力的上下移动,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财政收入的补助,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财力的上交,及双向移动。
狭义的仅指上级对下级的财力补助。
16. 预算:
也称国家预算或政府预算,是指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的国家年度财政计划。
17. 预算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就是预算关系。
18. 预算关系:
即在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预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
19. 预算外资金: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0. 决算:
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
21. 国债:
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拒接的债务。
22. 国债法:
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发露规范的总称。
四、 税收法律制度
五、 金融法律制度
23. 金融:
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一般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
24. 金融法:
是调整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 金融四业:
银行、信托、证券、保险
26. 中央银行法:
是关于中央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 金融法的体系:
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各个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的性质的异同和逻辑发展关系,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8. 货币政策:
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
政策及措施的总称。
29. 存款准备金:
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
30. 商业银行:
是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
六、 价格法律制度
31. 价格法:
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指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638)
32. 价格构成:
是形成商品价格的各种要素及其组成情况,又称价格结构,具体包括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社会品均成本、利润、税金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p638)
33. 价格管理体制:
是指一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及职能的规定。
(p640)
34. 政府定价行为:
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活动。
(p642)
35. 价格调节基金:
是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专项基金,功能在于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通过基金平衡价格。
七、 审计法律制度
36. 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p654)
37. 审计准则:
又称审计标准,可分为政府审计准则、民间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
(p656)
38. 审计法:
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657)
简答论述
一、 投资法律制度
1. 投资法的概念和特征(p441)
投资法是调整在国家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
1) 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 2) 方法的综合性 3) 行为的规范性
2. 我国投资主体的资格条件(p443)
1)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相对独立做出投资决策的法人或自然人
2) 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3) 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
4) 能够承担投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是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
1) 从纵向管理的层面来看,投资管理制度也可以分为中央政府的管理和地方政府的管
理两种。
2) 从横向管理的层面来看,投资制度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金融管理几项制度
组成。
4. 投资监督程序,投资审查监督程序主要形式有①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投资活动的审查监督②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对投资活动监督。
为确保投资审查监督主要形式的有效性,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投资监督关系:
1) 依法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关系
2) 依法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关系
3) 依法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4) 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产业法律制度
5. 产业法的特点:
产业法的综合性,产业法的协调性,产业法表现形式的灵活性,产业法规范的选择性。
6. 产业法的基本制度:
1) 产业结构法。
产业结构法是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使产业结
构的优化。
产业结构政策,是指关于社会生产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的政策。
(一)综合性产业结构法。
1对产业结构长期政策的规定。
要根据产业发展的演变规律,特别是现阶段发展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提出较长一段时间内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2对战略产业保护和促进的规定。
这是产业结构法的核心内容。
对基础产业的巩固和促进的规定。
4对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规定。
5对幼稚产业的推动和扶持规定。
(二)单向产业结构法。
1对于那些需要重点扶持或重点限制的产业制定单项法律和法规。
2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产业部门的产业结构立法应反映依法运用经济手段优化产业结构地特点。
3各个产业部门的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的依法运用,涉及与这些经济政策相关的经济法律的协调一致问题。
2) 产业组织政策法。
产业组织政策法,是以产业组织理论为指导,是产业组织政策的法律化。
其基本内容为:
1对产业组织政策目标的规定。
2对同一产业内企业竞争规则的规定。
3对同一产业内企业规模合理化的规定。
4对产业组织保护的规定。
5、对行业协会的规定
3) 产业技术法。
产业技术政策,是政府制定的引导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
其主要包括:
1科学技术进步法。
该法规定了我国推行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方针以及主要措施。
2产业技术创新法。
产业技术创新法,首先要依法加快开发能够推动结构升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再次要依法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3落后技术淘汰法。
产业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既涉及技术的创新和设备的更新,也涉及落后技术的淘汰。
4技术成果转化法。
5技术引进发。
技术引进是产业技术国际化的一个方面。
4) 产业布局政策法。
产业布局,即产业的地区性分布及配置。
产业布局政策主要涉及区域发展重点的选择和产业集中发展战略的制定两方面的问题。
产业布局政策主要包括:
区域产业扶持政策、区域产业调整政策和区域产业保护政策等。
7. 产业政策与产业法的关系
产业法与产业政策具有密切的关系。
许多学者在阐述产业法的时候,直接将产业法称为产业政策法。
一方面,产业法有利于规范、协调和保障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业法有时还是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的依据。
另一方面,许多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产业法的形式出现,产业法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要受到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三、 财政法律制度
7. 财政的特征:
(1) 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活动需以国家的法律
为依据,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2)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3) 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三个部分。
(4) 引申特征:
强制性,国家从私人经济中取得财政是以强制、无偿取得为主,必
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强行法为之。
非营利性,财政具有公共目的性,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永续性,财政与国家政府并存,具有一种永续连续性。
(金老师课件上说的特征——弥补性、公共目的性、非营利性、规范性)
8. 财政法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国家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2发育特定性,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
(3调整对象的的特性,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4财政法属于公法。
9. 预算的特征:
(1计划预测性,预算就是预先计算,是事先对活动进程所安排的计划,并且是一揽子收支计划。
(2归一性,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都应当纳入财政预算,都必须处政府预算的约束和规范之下。
其目的是未来一会和社会公众能够全部的控制和决定政府收支活动。
(3公开性,即政府收支活动的透明性,政府所有的收支计划和活动过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仅必须向一会公开,而且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都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议会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4法制性,指的是一会所通过的政府预算就是法律,是有法律效力的,违背政府预算就是违法行为,任何人违背政府预算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年度性,及政府预算的有效期期限通常为一年,是政府编制和执行预算的法定期限。
10. 预算体系的构成:
1) 中央预算有各部门预算组成,包含中央各直属单位预算,中央预算包括地方想中央上交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订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部门预算是指与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它反映一个部门收支状况,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和其他单位的手机预算
2) 地方预算由个手机总预算组成,~地方 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集总预
算组成,下级总预算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交的收入数额和上级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11. 预算的编制原则:
(1复式预算编制原则——是将同一年度内的全部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经济性质的差异分别对应编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预算收支表内来反应。
(2不列赤字原则,也称平衡性原则,即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3真实合法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4节约统筹原则,即在预算的编制中,应坚持厉行节俭、勤俭建国的方针,应树立全局观念。
12. 预算编制的程序:
(1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指示,提出编制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据此部署编制的具体事项。
(2中央各部门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在对各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汇编本部门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级政府应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设和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上一级政府,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与翌年1月10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财政部。
(4财政部审核中央各级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13. 政府采购的概念、特征及所应遵循的原则:
(1我国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2特点:
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所属机构。
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所形成的政府资金。
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采购的各个步骤、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采购不为盈利,是为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3原则:
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公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界定,一是公开的内容,二是公开的标准,三是公开的途径;二、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最主要的目标是经济目标,即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充分的公开的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三、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实现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的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其实条件和行为;四、试试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当事人无论是政府还是供应商都应当诚实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14. 宏观调控的特征:
宏观调控即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1国家主体性:
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并具体用国家立法机关、政府机关来承担。
(2对象的宏观性:
其行为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
(3目的的宏观性:
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克服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存在的失衡状态。
(4方式的宏观性:
它包括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和宏观经济计划等。
(5依据的法定性:
宏观调控行为必须一句法律的明确规定。
金融法律制度简答论述
1. 金融法的作用:
1) 为加强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
2)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保障金融业安全和稳健运行 3) 规范金融活动,保护包括存款人、投资人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4) 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依据
2. 中央银行的职能:
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一般都具有完备的四大职能:
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
1) 货币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依法垄断货币发行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货币流通,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惟一的法定货币。
2) 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往往以银行的身份对其它银行提供服务,如依法集中保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充当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主持全国金融机构间的票据清算。
3) 政府的银行 主要表现为:
代理国库,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活动,根据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并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充当政府的金融事务顾问。
4) 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发行银行,是社会资金的总闸门,处于控制货币流量、流向的枢纽地位。
3.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1) 从根本上讲,各国中央银行都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2)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3) 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从中可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
律地位概括如下:
1)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主管全国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 中国人民银行在政府机构中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自己履行职责的需要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置,并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5. 货币政策的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 币值,也称“货币购买力指数”,指单位货币所含有的价值或所代表的价值。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非要求币值固定,而是要使货币供应总量与商品、劳务供给总量基本适应,使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6. 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各种政策手段。
西方国家号称“三大法宝”:
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
(p616)
1) 存款准备金制度:
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到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2) 再贷款和再贴现制度: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普通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信贷。
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3) 公开市场业务:
又称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以此影响和调控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的行为。
它是“三大法宝”中最重要、最经常使用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
我国借鉴了国外的经验,规定了一下几种货币政策工具:
(p616)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 在公共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权及外汇 6)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7.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
(p617) 1) 独立的监督管理权 2) 检查监督权 3) 检查监督建议权 4) 处罚权 5) 金融监管共享权
8. 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p618) 1) 要求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 2)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3) 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4)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 提供清算业务
9.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p621)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2) 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0.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p622)
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型。
效益是目标,安全是前提,流动是条件。
11. 商业银行的存款法律制度(p623)
12.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p624)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2)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13. 银监会的职责 :
1) 银监会,是隶属国务院的负责对我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
2) 我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银监会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业务的监管两大方面。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的监管;对金融业务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业务范围、业务经营、资本充足性、流动性、资产产量的监管等。
具体规定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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