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首创安泰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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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首创安泰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CAPITAL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首创安泰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
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4.1
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6.1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3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5.1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8
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3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3.1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1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8
条款目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保单红利
8释义
1.1合同构成
4.1保单红利
8.1保单周年日
1.2如实告知
8.2保单年度
1.3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
8.3全残
1.4犹豫期
5缴付保险费
8.4乘客身份
1.5保险期间
5.1保险费的缴付
8.5公共交通工具
8.6意外伤害
8.7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8.8殴斗
8.9艾滋病
2.1基本保额
6.1保单借款
8.10艾滋病病毒
2.2保险金额
6.2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8.11恐怖活动
2.3保险责任
6.3解除合同(退保)
8.12潜水
2.4责任免除
8.13攀岩运动
8.14探险活动
3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7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15武术比赛
8.16特技
3.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7.1欠款扣除
8.17现金价值
3.2保险事故通知
7.2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8.18不可抗力
3.3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7.3通知
8.19利率
3.4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
7.4争议处理
8.20危险保费
3.5保险金的给付
8.21周岁
3.6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3.7身体检查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首创安泰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BEC。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1.3
合同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后生效。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1.5
保险期间
8-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效力终止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全残
给付
本合同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分为两种: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简称BEC(A)),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简称BEC(B));投保人可以在BEC(A)和BEC(B)中选择一种投保,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
BEC(A):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若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BEC(B):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适用本条2.2.2有关其它身故、全残给付的规定。
2.3.2
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相等于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12%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12%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1、对于BEC(A)和BEC(B),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我们不承担任何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
(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对于BEC(A),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3、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对于BEC(B),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2)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4)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6)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本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
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我们,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受益人对本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3.4
申请保险金
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4.1
身故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6)若被保险人因一般意外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则须提供相关意外事故的证明资料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
3.4.2
全残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明;
(5)若被保险人因一般意外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则须提供相关意外事故的证明资料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
3.4.3
满期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必要的生存证明。
3.4.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逾期我们将承担利息,但逾期事由可归责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我们不承担利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日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合同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分配,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我们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
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性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缴)。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
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所欠的借款及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24时起,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通过,则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6.3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保险费缴付凭证;
(4)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接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人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3
通知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释义如下:
8.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2
保单年度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8.3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
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8.4
乘客身份
指购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不含该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
8.5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合法营业行驶执照的、由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驾驶的、有固定运行路线和固定运行时间表及固定价格的、在其正常行驶路线上运行的并且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汽车、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客车、旅客列车、民用渡轮或客轮及民用航空班机,不包括出租车及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
8.6
意外伤害
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8.7
公共交通意外
伤害
指被保险人因搭乘的正常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8
殴斗
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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