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14就业权益保护.docx
- 文档编号:29359536
- 上传时间:2023-07-22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41.11KB
模块14就业权益保护.docx
《模块14就业权益保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模块14就业权益保护.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模块14就业权益保护
就业权益保护
授课班级:
093中文123班、英语125班、音乐12班
授课时间:
第周(2012年月日—月日)
使用教材: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教学课时:
2课时
教学目的:
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了解关于社会保险的一般知识,能主动关注就业政策,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教学重点与难点:
就业过程中常见的侵权与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的内容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就业需要各种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国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较为突出,这种现象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依然存在。
大学毕业生缺乏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加之每年人数众多、市场几近饱和,他们所面临的就业形势和环境极为严峻。
大学毕业生现已成为就业领域的弱势群体,在现实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广大毕业生了解法律以维护权益。
这主要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即将迈出校门、步入社会的毕业生们很有必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这将有助于他们防范就业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内容:
第一节就业权益
一、就业权益的内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大学毕业生现已成为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
大学毕业生既然是劳动者的一员,就应享有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武器,它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有劳动知情权、就业平等权、自主择业权、获取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获得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参与管理权和劳动救济权等。
其中对毕业生而言比较重要的主要有:
(一)劳动知情权
劳动知情权是指劳动者有权知道或者了解实现自己劳动权利的相关的信息或情况的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是有关劳动者知情权的基本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还对劳动知情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毕业生而言,他们还应享有就业知情权,这主要包括招聘信息公开和政策方针知晓两方面。
所有招聘信息对任何毕业生而言都应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隐瞒和截留招聘信息;学校还应将有关就业的政策、方针和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具体告知每位毕业生。
案例1:
小王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
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他刚进入大四就为找工作而做着准备。
从制作简历到参加招聘会,投了数十份简历,面试了几家。
有些单位在面试时,当小王问及单位的一些情况,用人单位总是以“等你到了我们公司你就会知道”或者“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有些单位在面试完之后总是没有下文,打电话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回答总是“您非常优秀,但是我们的公司不能给您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希望您能找到更好的工作。
”当问及单位落聘的原因之时,对方总是以避而言其次。
他为此非常郁闷,对工作也越来越没信心。
解析:
毕业生以前遇到这种情形确实毫无办法,但现在他们的知情权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他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提供这些相关情况。
(二)就业平等权
平等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种平等也体现在了劳动就业方面。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更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所谓平等就业权具有三重含义:
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但在现实中对毕业生性别、户籍、外形及健康等方面的歧视现象屡却有发生。
案例2:
小赵现就职于某知名企业,她因工作出色而深受重用。
但在回想起自己在求职中所受的种种歧视,她还是感慨万千甚至有点义愤填膺。
她说自己曾经去过一个有几百家单位参加的现场招聘会,但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
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只要男生,而其余的单位即使不明示也对女生予以含蓄地拒绝。
“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
”“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
”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意招收女生却往往开出极为苛刻的条件。
例如要求被录用的女性在三年内不准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怀孕、生育等等。
解析:
女大学生以前遇到这种情形确实很无奈,但现在她们可以以《就业促进法》为武器,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不仅如此,禁止女性结婚、怀孕和生育是严重违反人权和宪法的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注意。
(三)自主择业权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的主要特征。
这意味着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就业单位和就业岗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毕业生就业意愿,干涉他们的自主择业权(在招生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等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但毕业生的这种自主择业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它仍受到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约束。
当然,毕业生也可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放弃原有就业选择而重新进行就业选择。
某些高校禁止已签约毕业生违约的做法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案例3:
小张是内地某师范大学英语专业的毕业生。
当初就读师范类专业就并非自己所愿,因此她毕业后就根本没想去从教,而是只想去沿海地区的外资企业工作。
但她听别人说内地院校毕业生去沿海地区就业要交跨地区就业费,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不去学校教书要交跨行业就业费。
这使原本家境就贫寒的她非常苦恼。
解析:
向毕业生收取跨地区、跨专业就业费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老皇历。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中央编办于2003年联合下发了《关于按照党管人才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3]25号),其中规定:
“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择业的政策规定,打破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就业的限制,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限制。
”所以现在任何单位向毕业生收取所谓跨行业、跨专业就业费都是侵犯毕业生就业自主权的不合法行为。
(四)隐私保护权
隐私权在严格意义上说并非劳动权利而是民事权利。
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秘密和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其内容主要包括生活安宁权、信息保密权(包括个人信息和通讯方式)等。
为使用人单位更充分地了解自己,大学毕业生必然要将某些个人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他们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但这些信息的内容应仅限于与招聘有关的范围内,必须是出于毕业生本人的自愿并为之保密。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发布和泄露这些信息,更无权在招聘过程中侵犯毕业生隐私。
案例4:
毕业生小叶幼时曾患小儿麻痹症,后虽经治疗和矫正左腿仍有些微跛但不影响学习、工作和生活。
在看到某博物馆招聘工作人员的启示后,她随即投递了简历应聘该馆的网站编辑职位。
在通过笔试与面试后她被该馆录用,双方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
她在面试前因摔伤而行走有些不便,招聘方在面试时也曾问及这方面,她实事求是地说明是摔伤,但并未主动说明其病史。
她来到该馆报到上班后走路微跛的情形引起该馆的注意,在了解她的病史后该馆告以小叶在面试时未如实说明身体残疾情况为由,而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
解析:
本案中小叶所应聘的是网络编辑职位,是否腿跛并不影响她在该岗位上的工作。
她在面试时候应如实告知的是与其工作相关的信息,而不包括患过小儿麻痹症的病史。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但其内容仅限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但在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则属劳动者个人隐私范畴,劳动者有不告知的权利。
博物馆以此为由而解除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是不正确的。
(五)就业签约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
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还会签订带有民事协议性质的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有双重约束作用,同时还是毕业生据以办理报到证、迁移户口的重要凭证。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而劳动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但签订就业协议并非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必经阶段,劳动双方可以不签订就业协议而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案例5:
小李2007年7月大学毕业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
该企业当时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7月才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11月,小李要求该企业支付2008年上半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但该企业不同意。
小李随即于2008年12月从该企业辞职并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解析: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的典型案例。
本案仲裁结果如下:
该企业不仅应依《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小李某支付2008年上半年的双倍工资,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为他办理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
法律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最强有力的手段。
毕业生就业权益之所以屡遭侵犯,大多与他们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欠缺有关。
依法维权的前提是了解相关法律常识和纠纷解决程序。
与就业维权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一)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对维护大学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始终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谁都不能强迫对方与自己签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介绍各自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反映自己的有关情况,谁都不能够欺诈对方。
债权或者通俗地说就是合同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就业协议签订中,签订就业协议是维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手段。
就业协议在本质上并非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合同,它是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据以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具体地说,它只确认供需双方之间的约束关系,即毕业生应依约到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也应依约接收毕业生。
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还应与用人单位另行订立劳动合同,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就业协议既然是民事合同,就可附加其他各种条件。
就业协议中通常有“备注”这一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可在其中约定其他条件,但前提必须是合理、合法。
民事责任制度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以恢复被损害权利为目的,并与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因违法或违约而产生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前后违约拒绝接收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后没有依约兑现承诺的待遇;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约而与新用人单位签约,毕业生在协议或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解约。
民事责任的产生以行为具有违法性、已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民事责任也可免除。
例如,企业因破产解散而无法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因发生意外而无法到企业正常工作。
此外,民法中的其他内容也有许多与劳动就业有关。
案例6:
甲、乙两公司系子、母公司关系且同为独立法人。
2004年4月,乙公司、程某及其就读的某大学共同签订毕业就业协议,约定程某在自愿到乙公司就业的情况下乙公司同意录用程某,某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程某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指派程某至甲公司工作。
2004年6月,程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
2005年11月,程某提出辞职。
程某向甲公司交纳了违约金2万元,甲公司代乙公司收款,乙公司向程某出具收据。
程某申请仲裁返还违约金未果,随即以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解析:
本案中程某与甲公司所签订的就业协议并非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协议。
该协议因他们之间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并与乙公司指定的甲级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而已履行完毕。
乙公司以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为由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当返还给程某。
(二)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广义上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甚至包括《就业促进法》都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滥用试用期的行为、纠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规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对《劳动法》做出了完善。
与此同时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则以促进就业政策法律化为主旨,着重对促进公平就业、提供就业服务、进行就业管理、职业教育培训以及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与此同时实施的还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在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基础上制定的并对其做出了重大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
(1)详细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2)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3)提高了仲裁员的任职条件标准;(4)受理范围有所扩大;(5)着重调解、协商;(6)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7)增加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行政执法职能;(8)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不公开审理的条件;(9)将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由六十日延长为一年;(10)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期限;(11)新增了裁决先予执行、明确一了裁终局及不同的救济渠道;(12)劳动仲裁完全免费等。
案例7:
小王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机软件公司工作一年后提出辞职。
在进行工资结算时小王某提出自己在这一年里每周两个公休日经常有一天要到公司工作,因此要求该公司补发其加班工资。
公司对于小王的要求没有同意,于是小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庭经审理后查明,该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并未向小王提出过加班要求,考勤表上也没有小王的加班记录。
还有些公司员工出庭作证,证明小王确实经常在公休日去公司,但不是加班而是在公司电脑上玩游戏。
小王也不否认自己确实有时在公休日去公司玩电脑游戏,但有时也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牺牲公休日到公司加班。
这虽然没有公司领导的加班安排或批准,但自己半竟是利用业余时间在为公司服务,所以公司应该向他支付加班工资。
解析: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主旨,但这里所说的当事人并非只包括劳动者也应包括用人单位。
该法虽主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倾向,但这并不等于要否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小王声称经常在公休日加班,但既无考勤记录反映也无公司安排其加班的证据,更何况小王也承认公司领导从未要求其加班,其行为是自愿行为而不属于加班,公司有理由拒绝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节求职陷阱与防范对策
所谓求职陷阱主要是指某些用人单位或不法分子有意设计圈套,侵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之所以经常遭遇陷阱,与学校教育内容的相对理想化、学生接触范围与对象的狭窄与单一以及他们职业与收入要求的非理性等因素有关。
求职陷阱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毕业生就业,但要消除这种现象却并非易事,大学毕业生必须了解几种常见的求职陷阱,不断提高个人的防范意识,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常见的求职陷阱类型
大学毕业生求职中常遇到的就业陷阱有虚假招聘、高薪诱惑、协议欺诈、合同陷阱和合同违法等。
(一)虚假招聘
虚假招聘就是指某些用人单位实际并无招聘意向,而是为达到其它的目的而进行的招聘。
它们之所以虚假招聘有的是借招聘为名做免费宣传,有的是为骗取毕业生的钱财或智力成果,有的是为骗取毕业生个人信息从事不法活动,有的甚至是直接诱骗毕业生从事非法活动。
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大多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所提供“职位”的应聘条件过于宽松、名称好听但职能含糊,所提供的薪酬待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
案例8:
小肖学的是会计专业,今年大学即将毕业,正在到处寻找工作。
有天她在校园里散步的时候突然看到一则小广告。
说的是学校附件某餐饮公司欲高薪招聘会计人员一名。
小肖不禁怦然心动,于是按广告上所写的地址来到这家单位应聘。
到了那小肖才发现这家所谓的公司不过就是个小饭店。
老板看到有大学生来应聘表现地很冷淡,开口就说现在的大学生大多眼高手低、不做实事。
在小肖介绍完个人基本情况以后,老板什么也没问就拿出厚厚一叠账簿,对小肖说:
“你两天内把这些帐做好我就请你。
”小肖想到现在找个工作也不容易于是就答应了。
可怜的小肖昏天黑地地干了两天,把眼睛都熬成了熊猫眼,终于把帐做好交到老板手中。
可没想到老板却说:
“你是大学生,我这座庙小,容不得你这尊大佛,你还是另谋高就吧!
”小肖听到这句话气得无话可说、扭头就走。
后来她听别的同学说,这个老板每个月都在学校里贴小广告,骗会计专业的学生免费为他做账,到现在已经有很多同学受骗上当了。
解析:
这是有关虚假招聘最为典型的案例。
在本案中小饭店老板其实根本并没有招聘会计的意向,只是借招聘为名不付代价地剥削、榨取大学生的劳动力。
(二)高薪诱惑
有人也许会有疑惑:
“高薪难道不是好事嘛,怎么也是求职陷阱啊?
”能够获得高薪当然是件好事,但有些用人单位只开具的空头支票,实际根本无法兑现;或是薪酬名义上非常高,但是在被层层克扣之后,实际薪酬已经所剩无几;有些不法单位甚至以高薪为诱饵,诱骗大学毕业生去从事非法活动。
这就成为了陷阱!
如何识别这些在高薪伪装下的求职陷阱呢?
关键是进行自我估计、量力而行。
如果用人单位开的薪水远远超过自己的实际水平,这很可能就是个陷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老板们不可能无缘无故地给你支付高薪。
案例9:
小石是某大学生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不仅学习成绩好而且专业水平高。
有两家来学校招聘的用人单位看中了他。
一家是某国营计算机厂,另一家是某私营软件公司。
到底和哪家单位签约小石举棋不定,他决定先问问待遇问题然后再做决定。
国营计算机厂的人事科长告诉他,国企的待遇是按国家标准执行,虽然不高但却很稳定;而私营软件公司的老总却告诉他,他在他们公司年薪至少十万,干得好的话还有股份分红。
听到这小石没细想就和后者草草签了三年的约。
但他在到这家企业工作后却发现,他们的待遇远远不如在招聘时说的那么好,甚至还不如那家国营计算机厂。
他感觉到上当受骗了,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
解析:
小石显然是碰到了高薪诱惑的求职陷阱。
防范这类求职陷阱其实也不是没办法。
如果小石在签约的时候仔细掂量下自己,也许就会意识到这可能是个陷阱;即使要与这样的企业签约,也得多张几个心眼。
比如说,小石可要求将待遇作为附加条件写进就业协议,若该公司不兑现待遇,他则可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解约。
(三)协议欺诈
如前所述,就业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协议,它在订立后将对供需双方产生拘束力。
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形下,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约时,利用协议中某些条款欺诈毕业生。
例如,在协议中强迫毕业生签下高额的违约金条款,又以种种苛刻条件迫使毕业生辞职,然后以违约为由要求毕业生支付违约金;或者事先不和毕业生约定违约金数额,待毕业生提出违约时则漫天要价。
案例10:
小吴系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毕业生,在看到某公司招聘营销人员的启示便去应聘。
公司在经简单面试后同意录用她,但公司在和她签约时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她在此期间若离职须交三万元违约金。
小吴觉得这家公司还可以,况且三年时间也不长,就和这家公司签了约。
她后来才发现这家公司招聘了大量像她这样的大学生做营销,但他们的底薪低得几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而销售提成像他们这样的新手根本就拿不到。
但即使是这样她也不敢提出辞职:
她根本就没赚到什么钱,根本就付不起这笔违约金。
解析:
小吴所碰到的这种情况在大学毕业生中较为普遍。
其实这类公司根本就不想招人,而是以招人作为幌子,钻政策和法律的漏洞,专门诈取毕业生的违约金。
因此,大学毕业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必须要格外小心、谨慎。
(四)合同违法
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毕业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利用劳动合同故意设置了很多陷阱。
例如,在合同中罗列许多强迫大学毕业生放弃合法权利的霸王条款,或者强迫从事危险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与其签订带有“死伤自负”等字样的“生死合同”,或者以交纳违约金或扣押人事档案为要挟不合理地限制大学毕业生跳槽,或者为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例外准备一份假合同,等等。
案例11:
小刘系某大学文秘专业的毕业生,在某民营企业当办公室秘书。
公司在与其签约时列出了“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的字样,说是为保证秘书工作举止端庄的需要。
当时小刘急于要进这家企业,所以尽管这家企业提出如此苛刻的条件,她违心地签了这份合同但心理总是很不舒服。
解析:
“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的条款,既违反了劳动法又违反了宪法和人权。
大学毕业生面对这种违法条款不要害怕,应该大声说“不”!
当然,大学毕业生所遇到的就业陷阱还包括试用期陷阱、传销陷阱等。
前者是指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有意规避劳动合同的各种行为。
用人单位有的规定的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有的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有的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有的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或约定两个试用期,这些都是试用期陷阱的表现形式。
后者是指非法传销组织以招聘为幌子,利用大学毕业生刚走出校园不久、社会接触面不广、对生活期望值过高、渴望在事业上有所作为的不稳定心态,用各种伪装掩盖非法传销的事实,以“好工作、高收人”为名诱骗他们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他们的防范意识也有所降低,于是传销组织便乘机将黑手伸向了他们。
二、防止误入求职陷阱的对策
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尽管存在各种就业陷阱,但其实这些就业陷阱的骗术并不高明,作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只要掌握了以下对策,就很容易识别和防范这些就业陷阱。
(一)保持正确心态
首先,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培养“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意识。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各种积极的就业政策,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但就业领域里的供需矛盾仍比较突出。
这就要求大学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多次受挫的准备。
其次,求职时应持有平常的就业心态。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易相信那些要求低、待遇好、成功快的招聘广告,要相信只有通过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的工作才能走向人生的辉煌。
“天生我材必有用”,大学毕业生只要能调整好心态,以普通劳动者身份看待自己就肯定能实现就业。
最后,勤学苦练、夯实基础。
“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想要取得然后职场的成功,必须抓住在大学学习的每分每秒,不断充实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
这才是成功就业的真正基础,投机取巧、急于求成的心态往往是落入就业陷阱的内因。
(二)防范招聘陷阱
首先,不要相信那些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押金才能入职的公司,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或抵押物;也不要轻易相信那些巧舌如簧的中介公司,大学毕业生要相信凭自己的实力和能力肯定能实现成功就业。
其次,不要相信那些采用校内小广告或名片、网上论坛形式发布的招聘信息。
大学毕业生必须明白这样简单的道理:
任何一家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模块 14 就业 权益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