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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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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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
合
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征管理总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国籍:
【本人】【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第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商业自年月至20年月;住宅自200年月至20年月。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栋】 【单元】 【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筯混凝土结构,层高为3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千
百拾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千百拾万
千百拾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总金额(币)千
百拾万千百拾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按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买受人于年月日支付人民币。
1、一次性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见附件四。
2、分期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见附件四。
3、其他方式(按揭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见附件四。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具体按附件四处理)种方式处理:
(具体按附件四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政府部门的原因及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接通知约定的时间内应办理交接手续,自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有关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和缴纳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由于买受人逾期收房的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顺延,并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买受人还需按总房款向出卖人承担按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或结算约定标准与实际标准之间的差价,多退少补。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201年月日前供电、供水在该房屋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
2.201年月日前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燃气在房屋交付时安装完毕,出买受人申请开通;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出卖人在30日内整改完毕,否则按本合同的第九条约定执行,但不可抗力或者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机构、垄断经营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一、预告登记的约定
1.双方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后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双方约定在办理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
二、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
但由于买受人资料不齐,税费、房款未交清等原因导致逾期取得产权证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全体住宅业主;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住宅部份属于全体住宅业主;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属出卖人;
5.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商业裙楼外墙面使用权属出卖人;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25页,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相关部门2份,银行2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产权监理处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售房部 签于售房部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住宅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为楼梯、山墙、电梯机房、设备用房、入户大堂…….等。
2.住宅A公摊系数。
3.住宅B公摊系数。
4.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最终以产权处测量为准。
[以下内容为空]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日立电梯
10.其他:
信息、网络
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入户
电话:
电话线入户
信息网络:
宽带网络入户
水、电、燃气
供电:
双路供电,一户一表
供水:
市政自来水管网
供气:
城市管道煤气
安防系统
可视对讲门禁系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的一些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本补充协议、全部销售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出卖人承诺上述信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已清楚且无异议。
第二条设施开通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不包含独立电表费、独立煤气表及开户费、有线电视安装及开户费、电话安装及开户费等代收费用。
买受人同意以上费用由出卖人先向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垫付,再由买受人在交房前向出卖人支付相关费用。
该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须自行承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宽带网等有关设施开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对本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的补充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元整)。
2、分期付款
(1)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元整)。
(2)余额元整(大写:
元整),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年月日内支付给出卖人,超过期限按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处理。
3、其它方式(按揭付款)
(1)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元整)。
(2)余额元整(大写:
元整),买受人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于30日内支付给出卖人,超过期限按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处理。
第四条对本合同第六条的内容做如下补充:
(选择其他方式付款)
买受人需向已与出卖人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如买受人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且双方不能达成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之一致意见,则买受人自愿承担已交房款30%的违约金后双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交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所需的全部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清单买受人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并在7日内按照出卖人的要求协助出卖人办理按揭手续。
若买受人未按期签署按揭合同或未按期提供按揭所需资料,逾期买受人应按上述拟贷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日以上,出卖人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履行,买受人因此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的,鉴于买受人在申请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出卖人为买受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保证责任为前提的,故买受人承诺:
如因买受人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卖人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买受人应自扣划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全额偿还出卖人已被扣划的款项;从出卖人代买受人还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归还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止,买受人还应按日支付被扣划款项的千分之五(即扣划金额×千分之五×天数)作为给出卖人(保证人)的保证违约补偿。
如因买受人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或买受人做出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买受人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20%作为违约金,发生上述情况时,如买受人已入住该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出卖人不补偿装修费用,且买受人需在收到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交回该商品房,逾期未交回的,除承担20%违约金外,还须按日支付出卖人人民币300元的房屋使用费。
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选择要求买受人按本合同中的约定的价格将商品房转让给出卖人或要求买受人以货币方式向出卖人清偿代为承担的所有款项。
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2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对本合同第六条的内容做如下补充:
(关于分期付款)
买受人须在合同规定付款时间内付清当期款项,逾期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每日千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日以上,出卖人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履行,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2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关于商品房交付
1、买受人和出卖人同意该商品房达到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情形时,即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该商品房的具体交付日期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书面文件(即入住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为准。
2、买受人应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买受人已细读明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买受人对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住宅:
元/月/平方米,按实测建筑面积计价)已充分知晓和了解,并愿意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以及收费标准。
买受人同意遵守《规约》内所列规章条例及守则并签署《纯粹居住功能承诺书》,愿意承担所述之责任、义务及一切违反规章条例而导致的后果。
3、买受人未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则自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商品房,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4、自该商品房被交付或视为被交付之日起,与该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出卖人引起的原因致使该商品房遭受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买受人逾期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应按公约规定补交自入住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起至买受人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止的各项管理费用及滞纳金。
6、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须结清届时应付的所有房价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
如买受人未按时付清该等应付款,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7、如该商品房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交付或视为交付,买受人不得再以任何其他原因向出卖人提出延迟交房的索赔。
第六条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交房,不可抗力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或政府专业部门、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
2、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或影响,且出卖人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
3、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和流行病,从而影响施工进度且出卖人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第七条对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补充(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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