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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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监制
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合同号:
)
甲方(卖方):
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址):
邮编:
工商注册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委托人□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住宅小区》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明日路1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为:
国用()第A4126号,土地面积为:
134507.4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住宅用地。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住宅小区》(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22层,地下层数为0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市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预许字()第号)。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住宅小区》区路16号住宅小区栋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成套住宅。
据甲方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0.73,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79.07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21.66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2.9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按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3885元。
(大写):
叁仟捌佰捌拾伍元。
根据甲方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391291元。
(大写):
叁拾玖万壹仟贰佰玖拾壹元。
(补偿款0元,乙方实际应付391291元)
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包括该房屋的价格以及该房屋占用的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预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房屋交付时,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的预测面积与该实测面积不一致的,按下列第条一条约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二、甲方同意当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规定的预售条件,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
农行分行营业部、帐户名称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帐号:
。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伍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天30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一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0%,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空白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60日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0.1%违约金。
第十条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三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证);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已全部注销;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已全部注销;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如到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总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该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甲方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交付的,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伍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90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一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空白。
第十三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乙方与市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房屋交接验收记录表,乙方未在前述时限内签署房屋交接验收记录表的,则时限届满后次日视为甲方向乙方完成交付。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大产证)后6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6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户证)。
第十五条房屋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自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一次书面的催告。
如乙方仍未按催告书中确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中确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壹倍给予补偿。
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60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零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
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分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已选聘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
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业主临时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申请有关的预告登记(如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
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7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60日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因甲方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和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和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商业银行按揭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付清首付款为人民币捌万壹仟贰佰玖拾壹元整(¥:
),剩余房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乙方通过(□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
2、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应到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完按揭贷款合同的面签和其他所有手续,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因国家贷款政策调整,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出乙方补充申请贷款的资料或其他附加条件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伍日内按照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办理完结。
乙方不按前两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逾期30日内,按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不按本附件第2条第一、二款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可将该房屋另售,并且乙方应以总房款的10%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签订后,因出现不可抗力因素(不包括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风险)导致乙方最终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贷款的,甲方在前述情况获得官方确认后的30日内,不计息退还乙方所缴首付款。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13栋01号户型图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一期住宅(13栋)交楼标准
一、公共部分
外墙:
优质外墙涂料、高档外墙砖。
屋面:
防水、隔热保温处理。
首层住户入户大堂及住宅层电梯厅:
高档瓷砖、高档内墙涂料。
电梯:
名牌电梯。
二、基本装修标准
门:
入户门为高级钢制门,户内仅预留门洞。
地面:
厅、房、厨房均为结构面层清理干净,其它业主自理,卫生间沉箱板做防水层处理(防水层不覆盖),沉箱不回填。
内墙:
砂浆抹灰。
门窗:
户内采用优质高级铝合金中空玻璃门窗。
阳台、栏杆:
阳台地面结构面层清理干净,天花腻子刮白处理;栏杆选用高档钢栏杆。
三、配套设施
电话:
电话线仅到户内弱电箱,箱后管线及插座不敷设。
电视:
有线电视线仅到户内弱电箱,箱后管线及插座不敷设。
网络:
网络线仅到户内弱电箱,箱后管线及插座不敷设。
智能化系统:
配可视对讲入户。
供电:
每户设独立电表,室内设总开关箱,箱内只设总开关,电源到总开关箱,箱后管线、开关、插座、灯具不安装。
供水:
每户设独立水表,室内只设一个总阀门作为接水点,总阀后的水管不安装。
排水:
厨房、卫生间排水、排污管预留接驳管口。
燃气:
每户燃气管道入户,每户设独立计量表。
信报箱:
集中设置。
注:
发展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留采用同等质素建筑材料、设备代替上述所列各项的权利。
附件四
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为住宅小区13栋1701号(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规约)、以及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规约,同意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时缴费;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承诺转让该物业时将物业受让人签署的本规约的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书继续有效。
受让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手印):
2015年1月5日
补充条款
卖方:
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买方:
(以下称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住宅小区(又称)栋号房屋(下称“该房屋”),并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非经特别指出,本协议所称合同,均指本协议双方签订的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其附件)。
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甲方己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明示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
乙方阅悉并且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认购的房屋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了解。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如合同项下乙方所购的物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合同第一条所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符的,以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该物业实际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二、乙方购买的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变,双方不得因市场房价波动而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出其他直接或间接改变单价的要求。
若该房屋建筑面积的预测与实测不一致,则按合同单价结算房屋总价。
三、关于商业银行按揭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补充约定(乙方未选择该付款方式的,则不适用本条约定)。
乙方已详细了解了甲方和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由甲方根据情况指定;包括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为银行)有关办理按揭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的规定,明确了需由乙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做出如下承诺:
1、乙方保证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按银行要求通过甲方提交真实、有效的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按时前往银行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完毕全部按揭手续。
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真实地提供办理购房抵押贷款相关资料,或未能按时交纳按揭贷款相关费用,或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毕购房抵押贷款手续,而导致不能签署有效贷款合同进而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取得对应的购房款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银行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贷款额度。
银行最终决定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额度或由于银行不同意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的,购房款差额部分(即全部购房款总额与乙方已付购房款的差额)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或自甲方依本协议约定在报纸上刊登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付清;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
3、如乙方的按揭申请非因甲方的原因未获银行接纳的,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更改付款方式并付清房款,若逾期,乙方应按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乙方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而导致甲方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偿还全部代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外,还应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而导致甲方无法实际获得并自由使用对应的购房款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第八条所称的房屋建筑设计变更是指房屋的主体结构以及房屋建筑外墙结构发生变更。
五、合同第九条所指小区平面图仅指住宅小区,住宅小区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甲方保留对后期规划进行调整的权利。
六、关于该房屋验收交付补充约定
1、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该房屋“经验收合格”是指甲方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取得“合格”结论。
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工程验收工作,由甲方在领取房屋权证(栋证)前完成。
2、甲方在交付房屋时具备了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接收手续。
3、在房屋交接时,如乙方发现交付房屋有瑕疵或任何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应记录在交接文件中,且乙方应在交接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或者要求退房。
4、乙方须在甲方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注明的交付使用日期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乙方未在指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以书面交房通知注明的交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日,自该日起视为该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乙方验收合格。
自房屋交付日起,乙方应当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承担责任并缴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5、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毕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乙方未付清房款、有关税费、维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同时延期交房期间房屋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6、至约定交房日(或者甲方通知的交房日),乙方未能付清全部购房款(包括乙方以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但甲方未能实际收到款项等情形),甲方有权暂不交付房屋并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7、乙方依据合同有关逾期交房的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应于约定交房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行使相应的权力。
8、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办理商品房交付,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甲方不再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房屋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转移至乙方。
9、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非指对商品房进行的交付,有关商品房交付依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执行。
七、关于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的约定
1、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参见同附件三。
对约定的装修标准所涉及的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如在货物采购或市场供应有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使用该相关材料、设备时,为保证能按期按质交付该房屋,甲方有权采用质量相当或以上的材料、设备替代。
2、甲方交付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若达不到前款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给予补偿。
3、合同项下该房屋水、电、燃气设施、有线电视、电话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
八、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约定的委托检测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
九、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如因甲方责任,导致乙方不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无论乙方是否解除合同,甲方均应按照已付房价的每年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提供办理产权证书所需的资料及缴清应缴款项和相关税费,逾期提供或未及时缴纳的,甲方不承担延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十、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甲方指定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物业公司依法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并按照《物业项目收费一览表》交纳相关费用。
2、合同约定的房号为暂时编号,最终编号以当地有权机关编排的门牌号为准。
3、甲方因城市建设、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需要,而必须在该房屋所在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基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置时,乙方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建设和以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4、小区交付后,甲方为营造小区良好的居住氛围,可以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在小区的公共活动区域内举行针对小区业主和客户的活动,乙方应予同意和理解。
十一、送达事宜
1、因合同履行所发出的通知等文件(以下统称为通知)均应采用挂号信、EMS邮件、传真或在本地报纸刊登等可供查询的方式送达。
通知送达至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预留的地址(或代收人处,下同)即为有效送达。
乙方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后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仍可向合同上注明的地址发出相关通知或在本地报刊(日报或晚报)上刊登相关通知,通知自甲方发出或刊登之日起第七日视为已送达乙方。
甲方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通知的,以先到达或推定先到达的日期为通知送达日期。
2、对于前述文件(通知)的形式,双方确认:
如该文件系甲方发出,须由甲方经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该文件系乙方发出,须由乙方或乙方之授权代理人签署,如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乙方公章。
否则,文件无效(在报刊上刊登的除外)。
3、甲、乙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十二、关于预告登记事宜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约定的预告登记内容、程序、时限等,均根据房屋按揭贷款银行与房屋所在地房产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合同解除事宜
1、合同约定的乙方解除合同之权利应当自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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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 销售 合同 房地产 权属 市场 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