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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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
篇一:
-非招标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制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威海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XX年月日竣工日期:
20XX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市政工程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
.00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XX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威海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威海市光明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631-5223161传真:
0631-5223161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定意见:
鉴证机关:
(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
篇二: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做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
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成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
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告发包人批准后,调整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顾计价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收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出现的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划等号亘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记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于执行。
(2)采用记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事,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飞鱼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现场所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于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京戏按照现场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会价款;已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招标小项目-固定单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
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
设计、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第三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天(日历日,乙方收到甲方正式开工通知起计),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名称、日期和套数: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3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疑问,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疑问,则视为没有疑问并完全、准确的理解图纸要求。
乙方额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至图纸失密时止,应对图纸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措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泄密的,应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合同暂定总价)为元整(大写:
整)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根据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施工措施方案、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照计算得出的综合单价进行工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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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工程 合同 价款 确定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