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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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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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
第一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的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
第二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
即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第一种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
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
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
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需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
2、第二种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3、第三种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四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是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水利、农田、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
第五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人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相关程序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根据各自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后工程数量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文件、变更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及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如实计算工程数量。
变更后的工程量、单价、费用由驻地、总监办审查,报筹建处审批。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变更程序
第一类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
筹建处接到上级变更批示或设计单位变更意向后,经认真核实后,将《工程变更通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主送总监办,并抄送驻地办、施工单位执行。
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如发生的变更工程量,投标清单内有单价的可依据相关文件、变更图纸及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直接计量支付。
如投标清单内无单价的,承包人根据筹建处工程变更通知和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填写《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及其附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驻地办初审,驻地办应在7日内初审完毕,并报总监办审批,总监办在10日内完成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筹建处审批。
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14日内将工程变更单价审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承包人收到文件后,填写《工程设计变更令》及附件,并逐级上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签字确认,待工程设计变更令签署完毕后,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第二类变更:
监理人提出的变更
监理人将拟变更的工程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上报筹建处,筹建处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程变更通知》报送总监办。
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承包人变更施工。
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参照一类变更程序进行单价申报和变更令发布.
第三类: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承包人应首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筹建处在接到申请书后立即组织有关科室、驻地办、总监办、设计代表、承包人等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办公,做出处理方案并形成变更文件,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程变更通知》通知总监办。
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承包人变更施工.待变更工程完成后,参照一类变更程序进行单价申报和变更令发布.
紧急情况变更程序
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或遇到不可遇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时需紧急变更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当这几种情况发生时,总监办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待变更开始后,必须在十日内补办变更申请书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附件:
变更相关表格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工程设计变更令
项目名称: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申请单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号
FJ6
站、区名称
柏乡服务区
变更令号
变更项目名称
地基处理
变更部位
东区综合楼
变更理由、内容、依据摘要
依据冀高石安筹总[XXXX]XX号文件、变更单价申报表(FJX-XXX)、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图纸、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FJX-XXX),目前FJ6合同柏乡服务区东区综合楼地基处理工作已完成,特签发变更令.
本次变更增减额
(元)
XXXXX
累计变更增减额(元)
XXXXX
签约合同价(万元)
XXXXX
变更后合同价
(万元)
XXXXX
总监理工程师
意见
签字:
日期:
抄送:
抄报:
变更令附件
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
承包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号:
FJX
监理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编号:
FJX—XXX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变更前
变更后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增
减
901-1-96B
东区综合楼地基处理
项
合计
变更金额
项目经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
总监办合同部主任: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
承包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号:
FJ6
监理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编号:
FJ6-001
致总监理工程师XXXXXX:
根据冀高石安筹总[XXXX]XX号文件指令增加的工程,除标书中已有的项目参照标书执行外,对下列变更项目涉及的子目号单价进行申报,请予以审批核准.
附件1:
冀高石安筹总[XXXX]XX号文件
附件2:
设计变更通知单、变工图纸、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工程单价计算表。
承包人:
日期: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申报单价
驻地办核准单价
总监办核准单价
发包人核准单价
901-1-96B
东区综合楼地基处理
项
XX
需要手签
需要手签
需要手签
驻地办意见:
驻地监理工程师:
日期:
总监办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发包人意见:
日期:
变更工程单价申报表附件
工程单价计算表
承包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号:
FJX
监理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编号:
FJX—XXX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本变更涉及的子目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均无单价,现依据2008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及《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组价。
附件:
1、变更工程预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
3、设计变更通知单
4、变更图纸
5、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
承包人:
年月日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
施工单位:
合同号:
FJX
监理单位:
编号:
FJX—XXX监表19
工程名称:
工程测量原始数据、草图及计算结果:
承包人:
驻地办:
总监办:
发包人:
注:
如本表计算部分容纳不下可附计算书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监理人:
合同号:
承包人:
编号:
监表39
致总监办: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项目简述:
签字:
日期:
变更项目费用预测:
变更项目对工期影响:
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字:
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字:
日期:
发包人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1: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筹建处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监理人、承包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筹建处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曰
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维护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交基(2011)945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石家庄至磁县(冀豫界)公路改扩建工程,即:
包括土建工程、桥涵加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及线外工程等全部建设工程项目。
所有在本项目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一)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于优化设计。
(二)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三)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职能部门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改扩建筹建处总工办,总工办负责组织变更设计的审查、报批和统一管理工作;筹建处工程科及石家庄、邯郸分部、房机科、交通设施与安全科、地方科分别参加与之相关的变更方案初审和变更工程量审核,计划科负责变更单价审核和变更后计量支付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变更原则
(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工程设计变更图纸、资料要求和深度等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标准及质量要求.
(三)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有利于环境保护,而又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釆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
(四)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要全面贯彻“安全、环保、耐久、经济”的理念。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和监理人权限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
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8、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0、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1、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2、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天桥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包括1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
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6、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五)下列情形属于监理人权限设计变更
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以外,根据合同文件3。
1.1条款,单项工程变更费用涉及的金额在10万元以内或累计变更金额在签约合同价的1%以内的变更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监理人权限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做一般内容的修改,以上均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上报、审批。
第八条变更审批权限
(一)重大设计变更,由筹建处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较大设计变更,由筹建处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筹建处审查后,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批;
(四)较小设计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核备,并负责对变更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五)监理人权限设计变更,由总监办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筹建处核备。
第九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未按照本细则规定擅自进行变更的,变更工程量不予计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均可以书面文字材料向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对釆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技术复杂的项目变更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变更按第八条规定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批。
筹建处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申报实行一文一项制,严禁多项变更一文申报。
(一)监理人权限设计变更建议,由总监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较小设计变更建议,
1、筹建处、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为优化、完善设计而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议,由总工办组织相关科室会审,报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下发正式变更文件.
2、监理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议,由总监办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筹建处,由筹建处总工办组织相关科室会审,报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正式变更文件,批复监理人的设计变更建议。
3、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议,经监理人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筹建处后,由筹建处总工办组织相关科室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批复承包人的设计变更建议。
(三)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筹建处.
(四)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高管局,高管局及时通知筹建处组织实施。
(五)设计变更建议申请材料应包括:
1、设计变更建议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
第十二条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或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设计变更后,筹建处将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本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筹建处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以合同段为单位的变更设计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
(二)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三)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
(五)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或审批时间
(一)较小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建议书》的相关部门审核时间:
驻地办3天,总监办5天,筹建处10天。
2、《设计变更申请书》的相关部门审批时间为:
驻地办3天,总监办5天,筹建处10天.
(二)重大、较大工程设计、一般工程设计变更履行有关程序,筹建处接到变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变更通知。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
遇到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或不可遇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需紧急变更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
若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应立即主持实施变更以减小损失.待变更开始后,必须在7天内补办有关变更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承包人承担。
原承包人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筹建处将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
第四章变更费用规定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
(一)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照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
(二)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它费用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执行。
(三)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和监理人权限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规定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文件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文件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设计变更中涉及计日工的,按设计预算中规定的计日工单价执行。
第十七条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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