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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系统支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发展改革系统支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竞争性项目)
扶持重点:
中央预算内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投资和设备投资)的6—8%给予补助。
支持方向: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装备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和重点装备产品升级、冶金工业关键产品升级及技术改造、新型绿色环保建材及无机非金属材料、石化(医药)有效能力建设、轻纺工业重点行业技术提升与改造、企业信息化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中西部地区特色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等9个专题。
要求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工艺技术(产品)先进、前期工作扎实、预期效益较好。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大中型企业新建项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含土建投资和设备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
2、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竞争性项目)
扶持重点:
中央预算内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投资和设备投资)的6—8%给予补助,要求企业成长性较好、工艺技术(产品)先进、前期工作扎实、预期效益较好。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中小企业的新建项目,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含)。
3、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专项(竞争性项目)
扶持重点:
中央预算内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投资和设备投资)的15%给予补助,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各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申报条件:
必须为大中型企业新建项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
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产品竞争力强、工艺技术先进、前期工作扎实、预期效益较好。
4、国家财政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专项
扶持重点:
中央预算内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标准按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后实际节能量计算,每节能1吨标准煤一次性奖励300元。
重点扶持建筑节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机电系统节能、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领域的节能工程。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年综合能耗必须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实施节能技改后年节能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以上。
项目改造主体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且生产运行在3年以上。
5、中央预算内环资专项(竞争性项目)
扶持重点:
中央预算内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投资和设备投资)的6-8%给予补助,重点扶持企业进行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以及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新建项目;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太中型企业新建项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专项(竞争性项目)
扶持重点:
中央预算内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投资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助,重点培育和发展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产业。
申报条件:
必须为大中型企业新建项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
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产品竞争力强、工艺技术先进、前期工作扎实、预期效益较好。
7、省汽车零部件及装备制造业专项(竞争性项目)
年资金安排总量6000万元。
8、省生物制药专项(竞争性项目)
年资金安排总量3000万元。
9、省技术改造贴息专项(竞争性项目)
年资金安排总量3000万元。
10、省预算内产业产业结构调整及振兴专项(竞争性项目)
年资金安排总量9000万元。
11、省财政节能奖励专项
年资金安排总量5000万元,补助标准为企业年节能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一次性补助50元/吨标煤。
12、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挟持专项
资金规模为每年7000万元。
注:
申报第7—12专项的项目,必须是新建或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2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产品竞争力较强、前期工作扎实。
经信系统支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扶持方向都会略有不同。
2、国家和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
3、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支持部分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对方案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中资金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考核情况分次拨付。
4、湖北省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为积极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设立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管理。
对列入省级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1)对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的竣工项目;
(2)经同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投资决算一般不超过概算10%的项目;(3)对尚未竣工的重点技改项目,可以在合理工期内申请项目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5、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印染、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行业涉及:
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该项资金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主要是整体关闭企业。
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6、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依据《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与推广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创业辅导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信息服务与管理咨询机构、法律服务、信用评价及有关行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服务机构。
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7、湖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技术含量高、符合产业政策、达到一定规模、纳入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范畴的企业,可以申报。
8、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扩张、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环境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
包括支持服务产业集群发展以企业为载体的共性技术研发推广中心、创新服务平台、新产品研发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培训中心、产品展示及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建设等;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扩大生产;支持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发展;支持产学研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
9、湖北省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
重点扶持对象为:
中药工业企业的规模化原料药材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种和名优中成药的原料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道地药材基地、绿色生产基地、生态种植示范基地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重点支持优良品种、濒危药材种苗繁育基地;中药资源保护、野生抚育、野生变家种家养基地建设;中药材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0、湖北省工业生产调度资金
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管理。
资金面向省内各类工业企业,企业借用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实行抵押担保办法,企业在办理生产调度资金借款时,须开具等额借款本金和应交占用费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
调度资金提供的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借款占用费费率为月0.1%。
科技系统支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按照《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以下几点优惠政策:
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③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该基金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基金。
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②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③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该基金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企业给予资助。
在创业投资机构与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该项目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
支撑计划以重大公益技术及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5、湖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为引导全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发展的道路,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省科技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
省科技厅每年投入1亿元建设经费用于分摊试点企业的创新成本。
采取前期引导,后期补助的方式,在3年的创新型企业建设期内,根据试点企业创新建设的实际投入,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试点企业遴选基本条件:
①在湖北省境内注册,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5亿元之间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中小企业;
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③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
④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⑤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⑥企业家有创新愿望和动力,企业管理水平较高,诚信好。
6、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
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自2006年起实施,是湖北省科技项目中规模和金额最大的项目,该项目是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太科技问题的省级科技计划。
主要针对湖北省内行业领军企业。
财政系统支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国家扶持政策
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国务院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
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④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补助。
⑤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⑥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指国家支持产业发展中重太、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的研究开发资金。
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是中央支持科技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校、企业等,围绕国家科技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2、省级扶持政策
①积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用好技术改造贴息、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建设试点企业研发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技术改造、研发和引进,鼓励企业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
②积极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进一步创新科技机制,支持创业投资平台建设,建立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5只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③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
④发展县域经济。
省级调度资金包括工业生产调度、县域经济发展、农产品园区建设等3项资金,用于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潜力但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扩大生产,是省级为应对金融危机,支持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⑤积极支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建设。
产业集群资金项目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产业链的延伸和产学研等项目。
我市列入省重点产业集群名单的有黄冈市华夏窑炉、黄冈市船舶制造、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化工、武穴市医药化工、麻城市汽车配件、团风钢结构、英山茧丝绸等产业集群等7个。
⑥积极支持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
省委、省政府准各设立产业基金,为支持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此基金投向工业实体经济,支持大项目大产业,不允许用于基础建设和消费性支出,由财政主导,项目由各级政府确定。
商务系统支持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比例可提高到70%。
申请项目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②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③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④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湖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
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是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
①贯彻“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加大对各类重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
②引导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的调整优化,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它支柱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支持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
③贯彻“科技兴贸”和“以质取胜”战略,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创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本省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④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政府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商品展销(展览)和招商引资活动:
⑤支持各类进出口企业利用建设出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手段扩大出口;
⑥支持海员外派等各种劳务输出、境外工程承包及境外直接投资;
⑦支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
⑧支持对重大外经贸项目开展的科学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
⑨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和人员交流合作,支持外经贸领域人才培训,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⑩其它有利于全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3、湖北省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项目
省级财政原设立的“优化进出口商品专线资金、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和外贸出口、利用外资奖励资金”整合后用于促进外贸发展和引进外资的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对外贸出口奖助的支持内容是:
对本省出口企业给予存量和增量奖助。
对在省出外生产且客户资源不是我省出口企业,但出口业绩反映在我省的和在保税区“一日游”等的出口不予奖助。
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①对一般出口企业的出口按当年出口实绩给予奖助。
即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农产品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存量分档奖助。
最高奖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②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给予增量奖助。
即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实绩比上年度出口实绩的增量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10O万美元)部分给予分档奖助。
最高奖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③对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以文件、纪要为依据)予以重点倾斜。
具体奖助分档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由省商务厅商财政厅确定。
专项资金对引进外资奖助的具体支持内容:
①对当年落户我省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企业总部(区域)、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分档给予奖助。
最高奖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②对当年实际到位海外资金的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外管局、银行提供的询证函为准)分档给予奖助。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③对当年实际到位省外资金的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为准)分档给予奖助。
最高奖助不超过10O万元人民币。
具体奖助分档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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