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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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五条 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
(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八条适任证书等级划分: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
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
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
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
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
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
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2.沿海航区:
分为二个等级:
(1)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2)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四)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电子员适任证书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五)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九条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进行如下划分:
(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分为: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二)轮机部船员分为: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三)无线电操作员分为: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责任级别划分:
(一)管理级:
500总吨及以上船长和大副,75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和大管轮;
(二)操作级:
二副、三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和大副,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和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和大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
(三)支持级:
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
第十一条职能划分:
分为航行、货物装载和积载、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7项职能。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应标明适任证书所能适用或所限制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航区和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船舶种类包括:
非运输船、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包括:
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
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三章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制定并公布船员适任考试大纲。
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员考试的需要制定适任考试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所申考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
(三)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如所有考试科目和项目全部合格,应发放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考试合格证明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者,应在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完成附件1中规定的船上见习,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第四章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持有《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三)完成附件1规定的相应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1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通过本规则附件2规定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适任培训证明、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二)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6个月里累计有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合格,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五条未满足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按以下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不满足第二十四条
(一)、
(二)项规定,或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考试;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者,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电子员需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情形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并提交相应的知识更新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适任证书损坏或遗失时,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向其提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
(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和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或遗失声明。
提交遗失声明的,还应当附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考试,可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和无线电通信职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航区、等级和职务,其中可申请职务最高为大副或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考试。
第五章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除应完成附件1规定的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外,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无线电操作员除外)、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定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相应的特定类型船舶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在客船上完成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合格,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合格后,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第六章特免证明
第三十四条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可为该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
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且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
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特免证明,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时,应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
(二)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
(三)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
第三十七条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八条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
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特免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七章外国证书的承认
第四十条 持有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本章规定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签证(以下简称“承认签证”)。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需按STCW公约的规定对该缔约国进行评价,评价可包括对设施和程序的检查,确认STCW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以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承认签证,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其他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有关要求和该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申请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该持证船员应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三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
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承认该适任证书的签证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持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承认的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相应类别、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必要时,申请者须通过考试或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第八章公司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录用、培训、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或签证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和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文件和数据,包括船员的资历、培训、持证、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制定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保证包括船上培训和见习等各类船员培训的有效实施;公司应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船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公司负责组织对录用的船员进行有关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在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
(一)按本规则和有关船舶配员规定的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
(三)具有良好利用工作语言沟通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针对具体船舶的介绍性培训计划并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在帮助新船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确保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个船员提供一个在履行其职责之前熟悉船上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的合理机会。
上述有关要求和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一)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船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特别是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使用与回收操作以及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保安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
(二)被要求操作GMDSS设备的人员在上船时以及随后适当时间间隔内接受GMDSS的熟悉训练。
(三)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船员,负责使每个新船员获得基本信息,并及时安排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对每个新船员进行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船员培训记录簿》中完整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并经船长确认。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资料;负责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使其熟悉相应的理论考试大纲和实际操作考试纲要,以及考试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利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每个船员建立档案,包括船员信息数据库,并对船员证书进行电子登记。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规定,使STCW公约缔约国和航运公司能受控查询以下中、英文信息:
(一)已签发证书、签证或其他资格证明的海员的姓名,及其相应编号、签发日期和失效日期;
(二)持证人可担任的职务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三)持证人可履行的职能、责任级别和附带的任何限制。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适任证书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价: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二)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三)违反航行规则;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评价结果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其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并签发与其实际操作考试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四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证书。
第五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证书。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根据本规则第五章签发的承认签证的持有人有不适任的证据,或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可以扣留或吊销承认签证。
第六十条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海船”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的游艇;
(二)“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条款,向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员、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证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三)“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条款,向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签发和签证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四)“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五)“沿海航区”系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六)“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七)“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八)“A3海区”系指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九)“A4海区”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海区。
(一十)“非运输船”系指不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如工程船舶、拖轮等。
(一十一)“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船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一十二)“海上任职资历”包括海上服务资历和船上见习资历。
(一十三)安全记录良好:
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一十四)“理论考试”系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对船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船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
(一十五)“实际操作考试”系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船上培训以及海上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船员进行的技能考核。
(一十六)“特定类型船舶”系指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规则第V章规定类型的船舶
(一十七)“航海类教育”系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从事船舶驾驶、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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