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安全与监管政策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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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安全与监管政策研究报告
中国化妆品安全与监管政策研究报告
一化妆品产业状况分析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化妆品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化妆品的消费需求包括数量、品种等方面都在迅速增长,需求质量在提高,化妆品市场蓬勃发展,其增长速度已超过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
据行业预测,我国化妆品市场还有增长的空间。
(一)化妆品产业发展的国际化
近20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发展加速,化妆品行业呈现显著的全球化特征。
一是行业发展成熟,尤以欧洲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化妆品产业,已形成从研发、生产到营销的完整产业链,行业发展迅速而且规范。
欧洲、美国、日本化妆品产业仍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二是品牌优势明显,成为化妆品行业的风向标。
化妆品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企业众多、品牌众多,历经多年的发展,欧莱雅、雅诗兰黛、宝洁、联合利华、资生堂等品牌占据了主导地位,行业优势和引领作用明显。
这些品牌推出的新产品、新技术,都可能成为一段时期内各企业争相效仿的卖点;消费者对这些品牌始终保持信任,品牌忠诚度高,销售增长稳定。
三是创新速度加快,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
化妆品是快销产品,与时尚紧密联系,产品生命周期短,生产企业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应用新技术,研究新原料,开发新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近年来,纳米技术、基因技术、天然植物萃取技术、干细胞技术等纷纷引入化妆品行业,催生了化妆品的高科技时代,充分说明化妆品的发展与科技进步同行。
四是国际化程度高,带动全球化妆品行业发展。
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比,化妆品的全球化程度更高,主要体现在:
①产品研发全球化,各大品牌纷纷在不同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应对全球化发展趋势;②品牌发展全球化,各著名品牌集聚度高,并迅速占领世界各大主要市场;③生产加工全球化,ODM、OEM发展迅速,利用全球资源,加速行业发展。
在化妆品行业发展全球化趋势下,各国、各地区在化妆品行业及其监管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化妆品原料、产品标准和法规,协调不同法规、标准的差异。
(二)我国化妆品行业现状
我国化妆品行业在全球化背景下,展现强劲的发展势头,一直保持较大的增长幅度。
据中国香精香料化妆品工业协会统计,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在20世纪80年代为3.5亿元,到2006年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居亚洲第二、世界第八,2007年达到1200亿元,2011年更是达到了1700亿元。
另据全球管理咨询和市场研究机构克莱恩公司调查研究,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额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相关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额以平均每年23.8%~41%的速度快速增长,并且每年以两位数递增。
[1]即便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恶劣环境下,依然保持着持续平稳增长。
2008年,全球美容化妆品销售额为2000亿元,其中美国占25%,西欧占30%,日本占15%,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占30%。
[2]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7年以来除2010年以外的其余年份,限额以上企业化妆品零售额增速均快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011年限额以上企业化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8.7%,快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6个百分点。
另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的统计监测结果,2011年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化妆品零售额也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全年实现同比增长17.35%,比2010年加快1.2个百分点。
[3]此外,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数量增长迅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已超过3000家,品种多达2.5万余种;销售单位超过百万家,销售业态呈多元化。
在进出口方面,近年来化妆品进出口额及进出口国家均有增长。
化妆品消费人群和人均消费金额也逐年增加,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人均1元,上升到90年代初的人均5元,2006年达到人均90元。
但与世界发达国家人均化妆品消费水平35~70美元[4]相比,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的空间还很大。
1.生产经营企业概况
近代中国化妆品生产企业从1830年扬州谢馥春日用化工厂开始发展,但发展速度一直比较缓慢,直到近十年来才有了飞速的跨越。
2010年,我国持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企业约3300家,其中约有70%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福建5个省(市),其中广东省约有1500家,是生产企业最多的省份。
这些企业中有国有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港澳台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形成了多元化投资、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我国化妆品企业的分布、规模和发展,总体上是极不平衡的。
我国化妆品流通单位目前未有确切数据,初步估算在几百万家,涵盖批发市场、百货商场、超市卖场、零售商店、专卖店、专业店、便利店、直销直营、专业市场、美发美容服务机构等在内的各种业态,适合不同消费人群的需要。
近年来,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的销售方式也逐渐发展起来,并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为化妆品的流通开拓了新的渠道。
从我国化妆品流通业态的状况来看,小厂家的化妆产品由于没有品牌优势,只能靠低价优势在批发市场或小商品市场销售。
另一些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在百货商店或药店设立专柜,开设化妆品连锁店、品牌专卖店,服务于专业市场。
目前主流化妆品形成了以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百货商场、综合性连锁四种业态形式为主的流通方式。
2.产品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生产的化妆品有25000多种,门类繁多。
据市场调查,各类产品消费额占比分别为:
护肤类占40%~50%,护发用品类占30%~40%,彩妆类占10%左右,其他占10%左右。
[5]这些品种基本可适应不同消费群体、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
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每年的抽检情况看,我国生产的化妆品总体质量水平良好,平均合格率达到95%以上,近两年来很多地方的抽检合格率已接近100%。
虽然本土化妆品产业发展迅速,但必须看到,外资品牌仍占绝对优势和主导地位,如欧莱雅集团、宝洁公司、联合利华、法国LVMH集团(路威酩轩)、资生堂集团、强生公司、嘉娜宝集团、安利公司等,本土品牌在竞争力上还无法与之相匹敌。
外资品牌大举进军中国的同时,也在品牌塑造和营销策略、研发投入和产品创新、外观设计、消费心理研究等方面,为我国民族化妆品产业提高顺应市场发展变化的能力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
上海家化、上海伽蓝,广东雅倩、相宜本草等一批知名的本土化妆品品牌相继涌现,并不断打造品牌理念,加大产品创新投入,企业发展迅速。
3.人群消费状况
从需求结构看,名牌和高档化妆品行销大城市,服务于白领阶层及部分高收入消费者;中低档产品行销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服务于收入偏低阶层及大部分农村消费者。
从消费人群看,化妆品已经向婴幼儿产品、男士产品、老年人产品进一步拓展,其中尤以婴幼儿产品发展前景广阔。
从消费渠道看,正逐步从商场、超市等传统销售渠道拓展到网络渠道,迫使传统生产企业逐步向线上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化妆品总体消费水平已超过欧盟、日本,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化妆品第二消费大国。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消费水平还比较低,因此还存在相当大的市场消费潜力。
(三)我国化妆品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化妆品产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仍存在多方面问题和不足,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也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品安全责任意识弱。
化妆品属于健康相关产品,1990年1月1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后,实施了新原料审批、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等制度以及生产卫生规范等技术要求。
但是长期以来,化妆品一直被认为是风险较低的产品,有的企业产品安全责任意识薄弱,非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违禁添加、不按卫生规范实施有效的生产管理等情况比较突出。
二是行业准入门槛低。
我国化妆品行业固定资产投入少、产品品种多,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
新企业的资本进入壁垒较低,开办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少则只需50万~100万元,企业可以直接投资,还可以OEM的方式进入。
企业进入之后,销售和研发投入不足,管理经验缺乏,发展后劲不足。
三是生产装备水平低。
目前很多化妆品企业仍主要依靠人力,生产装备投入不足,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不高。
四是产品研发投入低。
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科研投入十分薄弱,大部分企业没有研发机构,产品仍处于仿制阶段,本土品牌多数游走在低端市场,严重影响企业以及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五是缺乏经营、使用规范。
近年来,化妆品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如美容美发、宾馆洗浴等场所)迅速发展,但是发展相对不平衡,违反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有发生。
化妆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一些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宣传夸大其词的化妆品充斥市场,部分产品甚至存在违禁添加现象。
(四)我国化妆品产业发展趋势
1.确保产品安全,提升产品质量
消费者对化妆品的追求,除了修饰面容之外,更加关注产品的安全性。
作为健康相关产品,确保产品安全是企业的第一要义,企业应当通过现代科技手段,科学评估产品的安全风险,不断提升产品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
2.市场定位改变,产业整体升级
如今的化妆品市场,“80后”等新的消费族群成为消费主导者,对产品品牌、功能及个性化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如何更好地开发国内市场,与市场需求相接轨,让产品更广泛地被消费者认可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在促进国内消费者刚性需求的同时培育潜在的消费群体,已经成为化妆品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未来,大中型企业将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增强自主创新实力,成为行业发展的中坚;中小企业将向特色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形成一批机制灵活、适应市场快、小而专、专而强的企业。
通过机制优化调整,使不同类型的企业素质普遍提高,形成共同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3.加强产品塑造,发展中国的特色品牌
目前本土化妆品品牌如佰草集、自然堂、相宜本草等已经形成了自己一定的品牌效应。
在“十二五”发展过程中,将有更多的生产企业适时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以提高质量、增强功效、扩大品种为目标,大力研发新产品,引入国际宣传营销策略,打造自身品牌。
4.发现市场,拓展渠道
拓展多样化的营销渠道是中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重要策略,以淘宝为代表的网络营销、以丝芙兰和屈臣氏为代表的实体连锁经营、以安利为代表的直销经营等新兴渠道将得到快速的发展。
5.寻求国际合作,增强竞争力
与国际知名化妆品企业合作开发,以快速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随着化妆品消费人群的增加以及一些城市和农村地区化妆品需求的增加,“十二五”期间将迎来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重要机遇。
只有不断地创新技术和产品,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才能有效促进化妆品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我国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一)现有化妆品法律法规
1986年12月《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试行)》和1989年9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化妆品行业进入法制管理新时期。
此后,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针对化妆品相继制定了诸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部分地方政府也组织制定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许可、监督、标识、广告、进出口管理等做出规定。
《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试行)》由原轻工业部于1986年12月10日颁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化妆品领域的第一个立法。
该试行条例确立了化妆品生产管理与卫生监督并行的管理体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负责起草,于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由卫生部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虽然晚于《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试行)》,但以其更高的法律位阶以及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确立了其在化妆品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地位,是目前唯一直接针对化妆品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各职能部门依据监管职责,针对化妆品监管领域的不同事项出台了四部部门规章,依次为卫生部1991年3月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1993年7月发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2月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8月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同时,各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百余件涉及化妆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
总体来说,化妆品监管逐步进入正常轨道,依法监督管理不断推进,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逐渐规范,对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政策文件分析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明确,原由卫生部主管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四年多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力于政策的调整与实施,陆续出台了一批化妆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尚有不少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由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仍为现行有效的有关化妆品监管的最上位法,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仍以该条例为基本依据,未做重大调整,偏重于结合监管需要规范许可行为,对日常监督工作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中以发布指导性文件为主,如《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则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化妆品的监管思路有所调整,更关注原料、标签等重点突出问题。
2011年底至2012年,在配套文件基本完善的情况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侧重于尝试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继出台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原料及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多层次、多角度地系统性监管思路逐渐显现。
具体而言,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完善许可管理,规范行政审批
(1)许可行为更为规范
化妆品领域的许可主要涉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上市前注册。
完善企业卫生许可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主要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2年3月,卫生部就《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统一各种不同的化妆品类别划分,2011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类别划分(征求意见稿)》,在具体程序上,对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主体予以了明确。
完善产品审批机制。
首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产品申报受理,许可抽样,批件的变更、补发、注销,许可终止或撤回,进口化妆品在我国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许可程序。
其次,出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全国23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并明确其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了对许可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最后,注重增大审评专家力量和提升技术水平。
历经一年时间,组织化妆品审评专家的推荐工作,于2010年7月出台《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2011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明确了化妆品延续产品技术审评的要求及判定原则。
同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就《化妆品审评专家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强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1991年3月,卫生部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而未将其纳入事前许可事项。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2009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出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对备案工作程序和资料进一步予以规范。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目前尚处于不断完善和推进过程中,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备案使监管部门掌握产品上市情况,而由企业对备案产品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2)程序更为优化
在许可程序不断趋向完善的同时,对程序的优化也势在必行。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0年11月发出《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出于程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求,2012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就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及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发出通知。
(3)突出强调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完善化妆品许可管理中,进一步强调产品的安全性,主要表现在对所使用原料特别是首次在国内使用的新原料的安全性要求方面。
首先,针对新原料的判定,卫生部于2003年4月印发《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2003年版)》,整理了截至2000年底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3265种。
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司相继分三批四次就《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为新原料的判定提供依据。
其次,针对新原料的安全性评价,2010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就《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加强化妆品新原料的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2011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在规范新原料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判定依据的同时,明确了新原料的审评原则。
2.解决突出问题,强化上市后监管
在经历了过渡与探索阶段之后,为全面加强化妆品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局的监管政策逐步向体系化监管模式转变,在完善“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全过程、全方位地特别是针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情况来看,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放在作为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的原料控制以及生产企业普遍存在且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委托加工模式;流通环节的监管重点则放在产品的可追溯性、市场上问题突出的产品标签标识虚假、产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监控方面。
(1)重视原料的安全性保证
从源头做好原料的质量控制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一环。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使用,强化对原料的管控,近几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2011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滑石粉和珍珠粉等原料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提高质量安全控制水平,2011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加强对原料供应商准入资质的审核和重点原料供应商的现场审核,严格进行原料进厂验收或检验。
2010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明确了风险评估基本程序、评估资料的内容要求及审评原则,对指导开展化妆品原料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评估工作意义重大。
(2)关注委托加工模式监管
目前,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大部分处于小规模起步阶段,委托加工是其重要的生存模式。
2012年3月,卫生部就《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委托双方应共同到受托方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方对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强调产品的可追溯性
按照现行化妆品管理相关规定,化妆品经营企业无须事前获得许可。
因此,保障产品来源的可靠性是规范经营的首要条件,对流通领域发现的违法产品追根溯源,从源头进行管控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
为此,2012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在随后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指导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成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4)重视标签对化妆品使用安全的作用
产品标签标识的信息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最直接的渠道,产品标识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直接关乎消费者的选择和使用安全。
完整的正确标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皮肤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警示性的标识则起到预防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性,避免消费者误用发生意外的伤害。
参照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国际惯例,2008年6月17日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后(即2010年6月17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2010年2月,针对市场上化妆品标签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违规使用医疗术语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明确了化妆品的命名原则、名称组成及顺序,并对化妆品名称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进行了说明和列举。
2010年11月和2011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两次就《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化妆品标签标注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化妆品标签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化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卫生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的标注提出了明确要求。
3.探索风险监管模式,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我国化妆品立法历来强调卫生监督,对于卫生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人员、生产过程等环节都有具体的规定。
当前,在逐渐弱化许可、强化监管的趋势下,除了原有的卫生监督措施之外,化妆品监管更侧重于建立并运行科学有效的风险监测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即通过完善的产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来保障产品的安全性。
2011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构建“一个平台”(即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及“四个网络”(即评价监测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监督检验网络、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通过对各类安全风险信息的分析评估,快速实施或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同月,为加快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有效落实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对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有关检测方法以及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2011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覆盖全国的监测哨点,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在信息收集、传送、分析以及数据库等方面的功能。
在评估技术保障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建了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指导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工作。
我国的化妆品监管理念正逐步向以风险分析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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