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DOC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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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DOC电子教案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诉与诉权
1、诉: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
●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
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
实体法基础
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
支配权
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
给付之诉
请求权
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
变更之诉
形成权
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
3、反诉:
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
(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
基本内容:
(1)诉讼地位平等
(2)诉讼权利平等
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
基本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
(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简答or论述
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比较?
1、概念:
(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2)辩护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2、区别:
(1)民事诉讼对的辩论原则建立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相分立的基础上。
(2)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相同或对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仅可以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且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从而使原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
3、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第13条规定>
4、处分原则<民诉法第13条2款规定>
基本内容: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处分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3)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5、诉讼调解原则<民诉法第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6、支持起诉原则<民诉法第15条规定>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者不得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1)法定的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注:
前三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的法定程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是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批委员会决定。
审批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1)公开审判的例外: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注:
判决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4、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
(原告就被告)
●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1)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具有特殊性的案件,强制性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适用范围: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特点:
(1)协议管辖适用于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
(2)协议管辖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是配高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上述法院之一,而不可选择上述范围之外的法院,也不能同时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
(1)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2)当事人的协议,不可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5、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诉法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4、当事人制度
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参见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3、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条件:
(1)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而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精神健全,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
5、诉讼代理人
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注: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通常是书面方式、简易程序允许口头)
1、代理权限:
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行为一般授权就可以(全权代理等于一般授权、没有约定视为一般授权),涉及民事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代为处理的必须特别授权。
(承认、放弃、变更实施请求,进行和解、进行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
(1)离婚诉讼,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不用出庭也不用书面意见,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6、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问题)
7、期间、送达
概念:
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至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由的,不算过期。
简答or论述
2、送达的方式:
(乱七八糟的东西,随便看看好了)
(1)直接送达,直接递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由其代收人。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由其签收。
(适用留置送达)
●以上这些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是指向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他们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文书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方式:
①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②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处,并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③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不签收不生效。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此处需要特别授权)
注:
拘传票必须直接送达,不能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两个法院之间互相委托。
内容:
①委托法院应该出具委托函给受托人民法院,并附有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受托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相关文件后10日内代为送达。
(4)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的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5)邮寄送达。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回执不是回证
●不需要送达回证
(6)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公告进行。
(不需要送达回证)
期限:
①国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送达。
②国外公告发出满3个月,即为送达
注:
简易程序不适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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