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基础知识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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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基础知识概述
税务管理概述
本章属于考虑的重点章,在以往的考试中出过单选、多选,也不止一次的出过简答题,本章分值一般在15分左右,考点分散繁琐,考生要注意在本章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中今年新增加了审核评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这两方面的新内容,一般新增内容出题机率比较大,应特别注意。
按考试大纲的要求:
一、了解我国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熟悉我国现行国税、地税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二、掌握税务管理的基本规程,熟悉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基本方法,税务检查的基本形式,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熟悉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了解)
(一)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
税收立法权包括:
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所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
税收管理权包括: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
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1.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2.分税制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2)合理划分税种,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
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属于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适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调
动地方积极性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3)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局直属中央政府,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隶属于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官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熟悉)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国家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区(旗)设国家税务局(分局)。
与国家税务局相对应的是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地方税务局,归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地方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县(旗)设地方税务局(分局)。
从1998年起省以下地方税务局也实行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了解)
1.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2.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3.以下税种属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范围的有( )。
(02年考题)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B.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C.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D.中央企业缴纳的房产税
答案为ABC。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去如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基本存款和其他存款帐户,自开立帐户之日起I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例: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 )号码。
(02年考题)
A.营业执照 B.外汇登记证
C.税务登记证件 D.企业计算机代码
答案为C。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名称、地点、性质类型、经营范围方式、产权关系、注册资金的改变。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各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
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待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I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一)设置帐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
所称账簿是指总帐、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口代数、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教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帐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数、代收代数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03出过考题)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旧理办件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领照之日起15内建帐,领证之日起15日报送会计制度)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
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帐簿、
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02年出过考题)
三、纳税申报(掌握基本规程)
(一)纳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具体包括: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纸证明文件;
6.税务关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
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征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出过简答)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输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1.自行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手续。
2.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
3.电文方式。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03年考过)
4.代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
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
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例:
下列有关纳税义务人依据履行纳税申报手续,表述不正确的有( )。
(01年考题)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用邮寄申报的方式申报纳税
B.单位人个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必须办理纳税申报
C.纳税人依法享受免税政策,在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D.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15日内办理。
标准答案:
B、D。
个人如不发生纳税义务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办理。
四、审核评税(新增内容)
(一)审核评税的概念
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那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
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二)审核评税的范围和内容
审核评税针对的是纳税人申报实际缴纳的和实际代扣代缴的税收,不包括关税和预缴的税款。
进行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
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
会计师查账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三)审核评税的步骤
审核评税按评析一核实一认定一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籍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检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新增内容)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概念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依照其遵守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评定纳税信用
等级,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一
项税务管理制度。
(二)评定内容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依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和违
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情况作为评定内容,设立指标进行考评计分。
具体评定内容和计为见教材19-20页,一般了解。
(三)评定标准。
教材20-21页,一般了解。
(四)分类管理。
共给纳税人评出A、B、C、D四个等级,高级别的会采用一些鼓励措施,低级别的往往要加强监控管理,甚至还可以采取一些税务行政处罚的措施,比如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等。
(五)评定组织与程序
国、地税共同评定,两年一评。
A级是最好的,要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可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
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六、税款征收(熟悉)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帐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③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很明显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02年考过)
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
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
业务往来发生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03年考过)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缴款。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工)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强制执行不是前面所说税收保全的继续,税收保全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强制执行的对象有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其对象的范围大于税收保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后,剩余部分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
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低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
情况。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
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
按《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但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税务检查(熟悉)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数、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征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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