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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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申请再审。
除上述当事人外,法院内部也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①]。
(二)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②]。
但是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财产部分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另外一种是依照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审结的案件[③]。
此两种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④](三)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1、法定再审情形1法定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E.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F.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G.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H.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I.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J.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K.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L.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M.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⑤]除此之外,还有两种再审理由,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形[⑥]。
2法定事由的分类以上十五种情形中,大致归纳为四类第一类,(A)至(E)种都属于诉讼证据类事由;第二类,(F)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类事由;第三类,(G)至(K)及属于诉讼程序类事由;第四类,(L)(M)及例外的情形归为其它类别事由。
2、法定事由的具体分析1诉讼证据类事由诉讼证据类再审事由中,做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或是伪造、未经质证及法院未依法调取,从而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及伪造证据,这些是比较明显的证据缺陷。
而新证据的认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未在原审中使用的证据都是新证据,以下四种情形应被认定为新证据A.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B.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C.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⑦]。
2法律适用类事由法律适用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的正确审理,以下情形可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A.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B.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C.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D.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E.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F.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⑧]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⑨]1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2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四)小结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体条件是1当事人是原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上述的十五种法定情形之一,或两种调解书再审情形之一。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1、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⑩]。
2、管辖法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提交的材料1再审申请书;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6材料清单一式两份;7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再审申请的受理为了增强再审申请的对抗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11]。
这项规定使得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更加全面和准确,也符合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
(三)再审申请的审查1、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12]。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13]。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具体方式如下[14]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向原审法院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原审法院在收到调卷函后十五日内按要求报送。
3询问当事人。
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法院做出决定1、决定再审在审查期限内,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审的,应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该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驳回申请认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审情形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5条,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其中,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三)民诉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四)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
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
[③]民事诉讼法第183条。
[④]民诉意见第207条。
[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⑩]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11]民事诉讼法第180条。
[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13]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14]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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