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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1
公共管理
公民社会的日益成长,第三部门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形成了强大的参与力量,这就要求公共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更多地体现“公共性”,从而表现为某种水准上“公共性”的觉醒。
譬如,一种成熟的理论认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存有体现公共理性的力量,公共领域因为是公共权力活动的场所,因而天然地必须体现公共性。
而私人领域是市民社会成熟基础上的产物,它发挥社会批判功能,体现参与和监督精神,所以它的存有有助于公共性的发扬(注:
德哈贝马斯着、曹卫东等译: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
很多国内学者也认为,“经济的市场化或自由化推动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开来而获得独立的存有和发展,在市民社会里,各种非官方的社团组织及他们活动于其中的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也逐渐活跃起来。
一般来说,自治原则、法治原则、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公共性等被人们认为是市民社会特有的价值旨趣或规范基础。
”随着第三部门的成长壮大,它在政治生活中起到有效抑制公共权力对社会公众的滥用,从而发扬民主行政理念,使公共管理更能体现为公众利益的本质目标(注:
参见汪俊昌《我们今天理应怎样谈论市民社会》,《浙江学刊》1999年第3期。
)。
由此看来,当前对于“公共性”的研究,既是过去探索的延续,又具有现实紧迫性。
一、“公共性”的由来及演变过程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
《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此意。
《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
所以,自古以来,“公共”的中文语义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
也有人认为“公众”一词有两个起源:
一是起源于古希腊词汇(pubesormaturity),强调个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
同时意味着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是一个人成熟并且能够参加公共事务的标志。
二是源于古希腊词汇(Koinon),英语词汇“共同”(common)就起源于该词,意为人与人之间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
在古希腊社会里,公共是一种所有成年男子都能够参加的政治共同体,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些永久的标准和规则,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之善。
所以,从起源上看,“公共”更多地意指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在古希腊政治社会里与早期民主相关联。
这也应证了,随着时代发展,当代的“公共”概念已发生很大改变,公共成为政府和政治的同义词的观点。
哈贝马斯考察了另外一种公共性起源。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性或公共领域不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而是指一种建立在社会公/私二元对立基础之上的独特概念,它诞生于成熟的资产阶级私人领域基础上,并具有独特批判功能。
关于公共性的演变,哈贝马斯认为,自古希腊以来,社会有明确的公私划分,公代表国家,私代表家庭和市民社会。
例如在古希腊、罗马,公私分明,所谓的公共领域是公众发表意见或实行交往的场所,那时虽有公共交往但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公共领域。
在中世纪,公私不分,公吞没私,不允许私的存有,公共性等同于“所有权”。
直到近代(17、18世纪)以来,在私人领域之中诞生了公共领域,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注:
德哈贝马斯着、曹卫东等译: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
受到国外对这个问题研究的启发,国内也有学者从社会领域分化的角度分析公共性的产生。
他们认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与市民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活动具有对应的相关性。
整个近代社会发展史的客观进程,都在于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日益分化,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就成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整合体。
在社会分化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过程中,国家的职能也开始了分化的历程,除出现了国家职能的多样化趋势,其中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是最为基本的两大职能。
因为国家统治职能是在统治集团和被统治集团的关系中实现的,所以,虽然它表现出一定的现代公共性的内容,但本质上是与公共性相悖的。
而在管理职能中,公共性则是其最为根本的特性,甚至能够断言:
归咎于管理职能的是一个纯粹的公共性的领域。
所以,社会领域的分化引发国家职能的分解,从而导致公共性的彰显。
在论及公共性在近代的演变时,国内外学者都倾向于用“公共性丧失”一词。
一种观点认为,在近代功利哲学和市场经济的趋利倾向共同催生下,古希腊公共性的含义进一步丧失,现时情况是,“通过集体的方式寻求更大的善已被个人的计算、功利以及成本和利益所替代。
政府的目的在实践中已是私有的福利(privatewell-being)。
我们凭借官僚、技术和科学的手段来决定福利、幸福和功用。
这里没有公共的原初含义,有的仅仅原子个人的集合体;这里没有公共利益,有的仅仅很多私人利益的聚合体。
”虽然美国公共行政对于如何实现公共性有过几种理论,包括以利益集团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多元主义视角);以理性选择人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公共选择视角);以代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立法的视角);以消费者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提供服务的视角);以公民权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共(公民权视角)等,但这些理论都不能真正代表公共。
真正的公共理论架构应是以宪法为基础,公共概念必须建立在公民权、仁慈和爱之上,此外还需要听证系统和程序的保持及发展,及对集体公共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怀,等等。
哈贝马斯也认为,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公共性一词,能够译成公共性,也能够译为公共领域,二者没有实质差异。
但倾向于用公共性指称政治层面,而用公共领域指称社会层面。
——作者注),由此导致公共性丧失。
“两种相关的辩证趋势表明公共性已经瓦解:
它越来越深入社会领域,同时也失去了其政治功能,也就是说,失去了让公开事实接受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监督的政治功能。
”在这里,哈贝马斯把公共性的丧失归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互渗透(注:
德哈贝马斯着、曹卫东等译: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
在我看来,关于“公共性”本源及演变,其实离不开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背景,这个背景包括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因素。
首先,最早意义上产生的“公共性”代表一种朴素的全民性,如古希腊民主制。
其次,在古代社会,因为没有明确的公/私领域划分,在政治领域,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吞没了“私”,在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因而公共性等同于国家权力。
再次,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直到近代,“公”与“私”才截然分离,各有自己的独有领域,与此同时,经济领域盛行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理论,在政治领域采取国家放任主义,公共行政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影响下,热衷于对纯粹管理技术和效率的追求,从而形成对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的冲击,于是就有新公共行政学强调公平与参与及同期的政策分析理论中的民主因素等。
最后,现代社会“公”与“私”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干预与自由经济并存,而在政治领域,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成长壮大,社群主义盛行,引发大规模的公民参与和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公共性”问题再一次被重视起来,此时,突出“公共性”不但是公共部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公民社会外力推动的结果。
二、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内涵
在对国内外关于“公共性”起源和演变问题的相关论述做一番考察之后,我们仍然不得不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什么是“公共性”?
什么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性”?
在没有给出自己明确的答案之前,我们发现,对公共性问题的阐述能够有很多角度,不同学科也有不同的认可。
仅从公共行政与哲学等角度对“公共性”的内涵实行阐述的观点,就能够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公共性”。
该理论认为,“公共性”是用于描述现代政府活动基本性质和行为归宿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
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
具体表现为:
从基本理念上讲,“公共性”指政府组织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展开其基本活动。
由此,衡量政府活动是否达到公共性的基本标准是,公共政策及其执行是否坚持和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在舆论中充分体现和表达了公民的意志,政策与执行的出发点是否超越了政府的自利倾向,而考虑更为普遍的社群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等。
在道德层面上,“公共性”应是每一个政府公职人员的职业态度、观点和信仰。
它要求公职人员以此信念竭诚为民服务,明确政府组织与公职人员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伦理上满足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防止部门和个人偏私的利益驱动。
在政治过程层面上,“公共性”意味着在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等集体行动上,存有着有效的决策参与通道和决策选择机制。
在这里,“公共性”的获取及其保证,具体化为政府政策利益导向的选择过程,它包含政府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是否具有开发性,以使公民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信息,并能够与政策制定者实行磋商;公民的利益能否通过民主的程序得到表达与整合;公民依靠怎样一组规则来决定政治决策的选择,决定政府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等。
在政府的财政活动中,评价“公共性”价值是否满足的核心要素,应是政府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物品行为和与此相关的政府收支行为的基本取向和政策目标,以及相关的财政制度和规则的安排(注:
孙柏瑛:
《公共性:
政府财政活动的价值基础》,《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1期。
)。
2.作为一种公共精神的“公共性”。
这种观点认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内涵能够归结为公共精神。
现代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应包括四个方面:
民主的精神,即人民的意愿是政府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法的精神,它意味着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制约;公正的精神,即承认社会公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受公共权力所侵害;公共服务的精神,即政府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公平分配,政府的施政过程应平等、公正和透明。
这四种公共精神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方式应是:
逐步实现政府与公民平等化;行政权力既受到保护又受到制约;行政活动既有效率又有责任;公共行政是由民众驱动的、积极的、合作主义的、参与的过程,等等(注:
张成福:
《论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第5期。
)。
3.作为一种最新理念的“公共性”。
把“公共性”看成是公共管理的最新理念:
它揭示了管理目的的公益性,强调了为公众服务的出发点;它明确了管理的范围是那些公共事务,揭示了管理所依据的权力为公民所授予,因而其行使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以公民认定的是非为是非,不能违背公民的意志;它体现着行政过程中的责任,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对其后果无条件承担责任;它强调了行政过程中必须有公民参与,强调注意听取公民的意见,这就要求行政过程中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它强调公共行政的结果必须取得公民的认可,这就要求有向公民报告的制度,工作一定周期后,政府应按程序向公民报告,以接受公民审查并予以通过,等等(注:
刘熙瑞:
《理念·职能·方式——我国地方行政机构改革面临的三个转变》,《人民论坛》2000年第7期。
)。
4.作为一种价值基础的“公共性”。
该理论认为,因为行政体系的价值基础是其公共性,因而政府的制度安排所要重建的价值观点就在于明确公共行政的公共性。
也就是说,政府把自我表达存有的公共性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政府的组织机构、行为方式、运行机制、政策规范等,都无条件地体现出其公共性。
政府组织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实体,但这个实体却没有自己的独立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也不是任何一个社会集体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的代表,它所体现出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政治要求。
政府价值公共性最直接的表现是政府的规范体系和行政行为系统的公正性,而且这种公正性是一种制度公正,是包含在行政行为机制之中的,有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体系提供的,是一种制度安排(注:
张康之:
《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公共行政》2000年第4期。
)。
5.作为一种公平与正义的“公共性”。
针对传统公共行政过度追求理性与效率的倾向,新公共行政主张:
(1)社会公平。
强调所有公民平等的政治和社会机会。
它同样代表着对所有公民而不是对公共机构负责,以及对公共部门经决策和实施项目负责。
(2)代表性。
即使大众并没有影响代表决策的直接权力,但相信代表性肯定是新公共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不是唯一的激励因素,需要考虑其他价值观的积极参与。
(3)响应性。
主张政府需要更多地响应公众的需求。
(4)参与。
新公共行政提供在公共事务中广泛水准的公民与公务员参与。
(5)社会责任感。
公共管理者被视作以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自我利益去创造高效率同时又是平等的服务(注:
参见美张梦中等《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公共行政》2001年第3期。
)。
6.作为一种理性与法的“公共性”。
这里指哈贝马斯重点探讨的资产阶级公共性的本质。
他认为,“公共性理应贯彻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立法”,从而“公共性成为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
他进一步提出,在资产阶级哲学那里(霍布斯、卢梭、洛克和康德),公共性等同于理性,甚至是良知,依靠公共舆论表达出来。
而在法哲学那里,公共性需要法律和道德元素支撑,所以“康德所说的公共性是唯一能够保障政治与道德同一性的原则。
公共性既是法律秩序原则,又是启蒙方法”。
而“默格尔根据18世纪的范型把公共性的功能界定为统治的合理化”。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哈贝马斯指出了公共性作为市民社会独立领域的批判力量和促动资产阶级统治合法化的献身精神(注:
德哈贝马斯着、曹卫东等译: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
综合起来,相关“公共性”内涵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伦理价值层面上,“公共性”必须体现公共部门活动的公正与正义。
其次,在公共权力的使用上,“公共性”要体现人民主权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在公共部门运作过程中,“公共性”体现为公开与参与。
第四,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表明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门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必须克服私人或部门利益的缺陷。
第五,在理念表达上,“公共性”是一种理性与道德,它支持公民社会及其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哈贝马斯)。
总来说之,倾向于把“公共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活动的最终价值观,在此之下,才有公正、公平、公开、平等、自由、民主、正义和责任等一系列价值体系。
即使在公共性问题上,不同时期、不同角度的理解存有差异,但对于公共管理,基于它是一种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行的公共部门管理活动,我们把这种管理活动的公共性内涵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性。
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共同构成公共管理的主体(这里的国家、政府与社会都是从狭义的意义上说的)。
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这些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私域组织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组织的代表性、行为的公务性、宗旨的公益性、权力的法定性等方面。
二是公共管理价值观的公共性。
与一般意义上的管理把如何经济地和富有效率地实现管理目标不同,公共管理的价值观更主要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
私人管理建立在个人本位主义和自利性本质之上,把追求个人效率或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取向。
与其迥然不同的是,公共管理注重在民主政治理念上去实现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以及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
三是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
权力是政治社会的基石,是理解一切政治现象的基础。
就如霍布斯所言,“契约,没有刀剑,就是一纸空文”。
恩格斯也认为,国家本质上是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
公共管理是管理主体使用公共权利实现管理目标的社会活动,所以,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活动的后盾和基础,公共力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
四是公共管理对象及目标的公共性。
公共管理的客体或对象是公共事务,即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无疑它们均具有鲜明的公共性。
公共管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首先从公共问题入手,公共问题是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
同时,因为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或宗旨是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所以,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正是公共管理公共性的题中应有之意。
三、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异同
“公共性”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基础性内涵,与公共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活动之间存有怎样的联系,这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涉及到我们对于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即它是实证的过程还是规范的研究,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认为,就总体来说,作为公共管理的本质内涵,公共性与社会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阶级与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公共性与社会性在最广泛意义上是一致的或领域是重合的;随着阶级与国家的产生,国家成为公共性的代表,公共性逐渐从社会领域中凸显并独立出来;而在阶级与国家消亡之后,公共性与社会性又再次融为一体。
所以,本文所讨论的公共性,是指处于从阶级与国家产生到消亡这个历史时期的特定概念。
另外,从上述公共性的自然发展过程能够得出,社会性是公共性的存有基础,公共性则是社会性的特殊体现;社会性具有量的规定性,公共性则有质的规定性。
随着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公共性将持续扩张与壮大,最后发展成为社会性。
1.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的定义上看,社会是具有多重性含义的。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社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二是泛指因为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
我们平常所说的社会,既能够指最广义的“人类社会”,也能够指狭义的社会性事务,如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
所以,理论上对社会这个概念作界定并不简单,从不同的角度都能够定义社会。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实践创造了社会,社会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
”(注:
孙晓莉: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
政治科学常用的社会概念,最初在思想家眼里是与国家等同的,例如卢梭就把国家、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契约混用起来。
直到19世纪以后,绝大多数资产阶级理论家才开始把社会当作与国家对立的社会领域,即市民社会或公共社会。
摩尔根较早指出,“我们能够在这里提出一个前提:
即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此处使用方式(plan)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来说。
这两种方式的基础有根本的区别。
按时间顺序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能够名之为社会。
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能够名之为国家。
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
”(注:
(美)摩尔根:
《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性看成是人的本质属性,并认为社会的产生先于国家,因而国家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性不能如早期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能够等同或浑然一体。
其次,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公共与社会各有所指。
平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是我们区分政府所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实际体现,表明在政府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情况下,政府代表的公共性与社会所代表的社会性相互关系的状况。
一般来说,公共性表示一种权力或权威,而社会性则代表公开性、参与性和非国有化等意思。
2.公共性与社会性的联系
其主要表现在于:
公共性来源于社会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是一致的,比如在非阶级社会里,公共性实际上和群体性是等同的。
不过,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从根本上抽象并升华了社会性(群体性),比如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公意”,体现出公共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的本质特征。
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公共性又不完全等同于社会性。
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首先,从起源看,早期的思想家对公共性与社会性是分不清的或认为等同的,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国家与社会根本混淆。
如柏拉图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
国家就是达到正义或公道的手段。
在这里,他是把国家与社会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界限。
所以他的国家充其量是群体的结合,因为还没有出现与人民相分立的公共权力(注:
邹永贤主编:
《国家学说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
直到亚里士多德那里,才区分了国家与社会,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
恩格斯肯定国家源于社会说,同时指出,“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页。
)。
所以,我们认为,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性与整个社会所代表的社会性是具有产生的异时性的。
其次,从哲学意义上讲,社会性与公共性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公与私是相比较而存有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也是如此。
仅仅公共性与私人性并没有截然分开,二者有交叉之处,即所谓“公中有私(局部和个人),私中也有公(共同事务和利益)”(注:
夏书章:
《现代公共管理概论》,长春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
正是公共性与私人性及二者交叉的部分构成了广义的社会性。
与此同时,公共性作为共性是对社会群体中的个性的一种提炼和升华,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契约等)基础上的群体一致的意志或者意识表达,所以,公共性脱离了社会个体的杂乱无章和无序,成为一定团体的集中意志。
还应看到,在发展趋势上,随着社会自治的完善和国家作为统治工具的最后消亡,公共性与社会性将再次趋同,达到终级目标的社会性,实现古人所称颂的社会大同。
如《礼记·礼运》所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公共性与社会性由混沌统一到分离对立,再到在新的社会领域内的统一,体现了公共性与社会性及其相互关系具体的和历史的辩证演进过程。
再次,在具体实践中,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以社会性为参考坐标。
表现为公共部门的活动越是接近社会,其公共性越明显;越远离社会,其公共性越弱。
如公共管理从权力中心向社会中心转变,从管理中心向服务中心转变,管理原则从对上负责向对下负责转变,如此等等,其结果都使公共管理活动更趋向民主,更能保障公平,并尽可能给公众带来效益。
五、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及其与社会性关系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公共性与社会性是各有其特定内涵的复杂概念,同时二者的异同在一定水准上体现出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我们能够用它们作为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工具,从而使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但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实践上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或现象都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
公共管理既是一项主观见诸客观的管理过程,又是一种现实状态,所以我们在分析这个现象时,就必须既看到它自然发展的演变过程,又要注意这个过程的社会属性。
针对这种社会属性,人们的态度、方法不是企图超越或跨过它,而应该是在承认它的前提下,持续根据时代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探索公共管理不同的运行模式。
其次,仅就公共管理的社会性来说,它包含“公”与“私”两个不同领域,前者是公共权利的活动范围,后者是指狭义的社会领域,包括各种盈利组织、第二部门及公民个体的活动范围。
即使在理论上,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废除公、私界限,逐步走向大同。
不过,在每一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同一社会内部的公与私关系能够有不同的表达形式,即在一定时期里,公共权力活动范围远大于社会力量的活动范围,甚至取代后者;而在另一特定时期,社会力量能够很强大,能够取代公共权力的管理(治理)作用。
所以,公共性与社会性的相互关系,有其客观的发展过程,取决于客观环境而非主观的意念。
再次,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曾是困扰当前我国行政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解决这个问题也能够从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关系中获得启示。
改革开放前,我国曾长期实行政社合一体制,根端的情形是公共权力无所不在,政府行为无所不包。
改革开放后,我们经历了从“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型,这个过程使得国家、政府活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社会力量获得发展机会,并随着改革进程持续增长。
在公共管理(行政)领域,表现为政府职能社会化、管理主体多元化及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等。
不过,即使社会化是遏制公共权力或权威泛滥的有效途径,却不代表能够在现阶段过度夸大社会化的作用,原因是从上面对公共性与社会性的分析中,我们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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