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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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西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摘要: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管理制定了《山西学全日制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下面编给介绍关山西学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学生学、专业、保留入学格、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级、退学、结业、毕业须到教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某段修期所得总学分绩除以期应修课程学分总和即该段期平学分绩即平学分绩所修课程学分绩和期应修课程学分和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管理制定了《山西学全日制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下面编给介绍关山西学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
山西学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总则
适应教育、科技、济、化和社会发展要进步深化科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健全并完善与高等学校招生和就业制相适应、合学生成长规律、有竞争机制教学管理制实现重基素质修养、加强通识教育成分、优化课程结构体系、培育专多能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确实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国相关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探与实践特制订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权利与义
条学生校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各项活动使用相关教学;
、参加社会、勤工助学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要者获得科毕业证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学士学位证;
5、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学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二条学生校期依法履行下列义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义;
、法律、法规、规规定其他义
二、入学与册
三条凡按照国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和学校规定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以当地邮戳准)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处请假
假期般不得超两周
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格
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姓名、考、年龄、籍贯等以山西学录取通知和报考高等学校所填报有关材准人不得更改
五条新生入学三月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化、健康复
复合格者取得学籍
复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发现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对情节恶劣报请有关部门究
新生身体复由校医院主办
对患有疾病不宜校学习者由人向所学院申请教处批准保留入学格学年回治疗
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疗养期不享受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格期满须下学年按规定日期向教处送交入学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
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格
新生报到放弃入学格须由学生人提交面申请长及所学院签署见办理相关手续
六条新生入学应进行学籍登记并办理学生证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或更换
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人应按学校规定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册按退学处理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予册庭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助办理有关手续册
八条学生学、专业、保留入学格、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级、退学、结业、毕业须到教处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制
九条科各专业学制四年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留级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三年且不得超六年
十条学生欲提前毕业须二学年末向所学院提交申请与提前修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见报教处审核并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十条学生确延长修业期应向所学院提交申请与延长修业计划学院签署见报教处审批生效
学生应按所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延长修业期有关费用
四、学分与学分绩
十二条学分制容包括学分、质量绩和学分绩等
学分用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等教学环节所完成量作学生毕结业或学籍异动依据
学分绩用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作学生评优、推荐和学位授予依据
十三条学分是用计算学生学习量种单位也是学生修课程所反映
学分由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教学学分两部分组成
十四条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理论教学
理论课每6学计学分
、实践教学
实验课、公共体育课与计算机上机实践等每3学计学分;
毕业论(设计)计0学分;
学年论计学分;
毕业实习计学分;
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周计学分
十五条每门课程学分绩该门课程学分与质量绩乘积即门课程学分绩学分数质量绩
质量绩分9档即
60分以下质量绩0;606分质量绩;
6569分质量绩5;707分质量绩;
7579分质量绩5;808分质量绩3;
8589分质量绩35;909分质量绩;
9500分质量绩5
补考成绩达60分或60分以上其质量绩
学生某段学习期修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和即该生该段学习期总学分绩
学生某段修期所得总学分绩除以期应修课程学分总和即该段期平学分绩即平学分绩所修课程学分绩和期应修课程学分和
五、人才培养方案构成
十六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责制定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及要、学制与学分要、学位授予、课程结构及比例、主要课程、教学进表等
十七条各专业毕业总学分要原则上80学分学分构成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十八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板块
理论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课程模块、校通识课程模块、主干核心课程模块与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板块下设公共基础模块、专业实验模块、实习实践模块与创新实践模块
课程类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其必修课学生必须修且应取得学分课程
理论教学板块
、公共基础课程模块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学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学物理、体育、军事理论等公共必修课
、校通识课程模块
包括史哲与化传承、社会发展与现代性认识、科技进步与科学认识、艺术创作与审美体验等四模块
校通识课程采取上选课学生可三至十学期选修每学期只能选修门课程四年选修不得少8学分
3、主干核心课程模块
包括主干课程与核心课程两类主干课程主要涉及各专业所属学科基础课核心课程主要包括各专业居核心位置、具有生成力课程
、专业课程模块
包括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两类
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精选除主干核心课外学生必须掌握专业课程组成
专业选修课主要包括从学生性差异和发展方向出发开设和设置学生依据己兴趣和要可以由选择边缘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
实践教学板块
、公共基础模块
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安全教育、形势与政策、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公共必修课
、专业实验模块
包括单独设置、单独考核、单独计算学分实验课和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
3、实习实践模块
包括毕业论(设计)、学年论或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项目
、创新实践模块
包括顶课程、学科竞赛、科研训练计划、技能培训等实践项目
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跨学院选课应征得有关学院认可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课程他校修课程成绩(学分)由校教处审核予以承认
六、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取得
二十条学生应当参加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及教学环节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两种形式
二十条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主适当参考平和期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70%80%
考课程成绩根据学生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社会调、平及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和考课程采用分制评分
每长学期闭卷考试课程门数所占比例约三分二
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学生取得校医院证明可以参加体育缓和班学习和考核
二十四条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二十五条学生课程考核有违纪或者作弊行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二十六条成绩记与管理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并计入单科成绩单;
、单科成绩单填写所有数使用阿拉伯数;
3、凡属缓考、补考获得成绩除记实际成绩外要明缓考、补考等样
对旷考、违纪或作弊学生要相应栏目记0分并明旷考、违纪、作弊等样;
、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单科成绩单报所属学院学院将成绩录入教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由任课教师核对签、加盖教学名和学院公并考试结束周报送教处
各学院应及将考核不合格课程通知学生人
学生可通校询成绩;
5、单科成绩单由教学按学期保存其他人员不得随
确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学办理手续
对成绩评定确有疑问应考核结束长学期五周前向学院提交复申请教学院长五周统复成绩;
6、成绩报送教处确更改学院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核表》任课教师签名、教学加盖人名、教学院长签确认并加盖学院公报教处处理、备案;
7、参加学外语二级、三级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口语考试口试成绩记入期末外语考试总分
凡我校参加国外语四级、六级考试校学生其成绩单独管理《山西学学生成绩总表》单独列出不再另计学分成绩可作奖惩及推荐免试研究生依据;
8、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3)校学生其成绩可作我校相应课程补考成绩
二十七条《山西学学生成绩总表》由各学院责打印加盖教学名、学院公和教处公方可生效
出国学习英成绩单者校学生与教处教科系办理已毕业或结业学生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七、缓考与补考
二十八条学生因病等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核须考核前提出面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考核应随低年级相应课程考核或学校统组织补、缓考进行不单独组织
学生必申请缓考年参加缓考课程考核否则以旷考处理
二十九条学生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准擅不参加规定考核以旷考处理记0分并明旷考
期末考试结束学院应下生成《缺考学生登记表》报教处由教处对缓考、旷考情况备案
三十条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参加下学期组织学期初补考或相应学期组织学期末补考公共课程由教处安排其他课程由各学院安排;
、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毕业学期由各学院报教处批准安排该门课程补考;
3、学生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教育表现较由人提出面申请所学院报学校批准由教处安排其作弊课程补考否则考试无效;
、学生毕业论(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前学期所修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得到规定学分者离校前可以再安排次答辩或补考;
5、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尽早参加相应课程补考
凡因学生人不积极参加课程补考而导致积累较多不合格课程毕业学期进行补考必修课程不能多三门;
6、校通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不参加补考;其他选修课程不合格由学院定是否要补考;
7、学生结业离校应积极主动与学院和教处系课程补考事宜规定报名并携身份证返校补考
三十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正常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新修并参加考核
、旷课、缺课累计超该课程该学期学数三分;
、缺交作业超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三分;
3、有实验课没有完成规定实验者
三十二条学生所修课程补考及格则获得该课程学分但其质量绩
八、专业与学
三十三条学生入学有下列情形者可以申请专业、学
、学生确有突出专长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学生入学或学习期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校指定医院检证明不能原专业学习但尚能校或其他院校别专业学习;
3、学校认有特殊困难不专业或不学无法继续学习;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和社会对人才情况变化必要由学院提出学校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不予考虑专业、学
、入学满学期;
、由招生所地下批次录取学校入上批次学校;
3、招生确定定向、委托培养;
、应予退学;
5、由师专业入非师专业或由非师专业入师专业;
6、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7、无正当理由;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入其它类专业(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专业只能入校或其他学校专科层次学习)
三十五条学生专业、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校围专业应人申请出学院与入学院由教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办理手续;
、学生学须由入、出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两校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户口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件送入校所地公安部门;
3、学生专业、学手续应每学年学期前两周办理期不予办理
三十六条入不专业学生原则上应从年级起专业学生按其专业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切费用
三十七条学生学、专业修必修课必须补修已修相或相近课程可以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九、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应予休学
、因病指定医院诊断其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数三分以上;
、学期因病请假累计缺课超学期学数三分;
3、因某种特殊原因人申请且学校认必须休学
三十九条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两年
四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不享受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因病休学学生应回修养或入院治疗期享受公费医疗年
连续二年病休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应当地县级医院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规定报销;
、学生休学回往返路费理;
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须途停学但又不合休学条件须人向所学院申请教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四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年
退役年到学校报到取消其学籍
四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复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学生证和相关证明向所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报教处审批;
3、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长短编入指定年级专业学习没有专业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十、留级与退学
四十四条学生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0学分但达到3学分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由所学院填写《山西学全日制科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教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留级学生应编入下年级相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学习及考核
学生留级不能超两次
四十五条留级学生应按留级所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四十六条留级手续每学年学期前两周集办理
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应予退学
、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学分;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3、因病休学期满复身体不合格;
、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休学且年缺课超年总学三分;
5、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
6、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
7、人申请退学且长
四十八条批准费出国留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退学处理
如人要保留学籍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年
四十九条学生退学须由学院提出见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办理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定并由相关学院送达学生人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条例六十四条办理
五十条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应终定生效0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
3、诊断患有精神病或不合体检标准其它疾病(包括外伤残)者由长或抚养人领回;
、退学学生校学习年限达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擅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
5、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五十条学生学校规定年限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容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参照条例十七、十八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
五十二条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提前毕业
五十三条学生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达到学校毕业要(参照条例十七、十八条)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
五十四条结业离校学生取得学籍日起六年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论(设计)达到学校毕业要可凭结业证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毕业按发证日期填写
从取得学籍日起超六年不再换发毕业证
五十五条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审核工作随当年毕业生格审核工作并进行
五十六条校修业年以上但不足四年达到学校毕业要离校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
十二、学士学位授予
五十七条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科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项要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地掌握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修辅修专业成绩合格且合《山西学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五十八条毕业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获得毕业证;
、必修课平学分绩原则上达到0(各学院授予学士学位低必修课平学分绩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3、校期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因考试作弊受记或留校察看处分而又除处分学生其作弊学期直至毕业学期必修课平学分绩专业排名前50%以;
、毕业论(设计)等无剽窃、、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行
五十九条组织团伙作弊、替考或两次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六十条根据山西省学位委员会(晋教学办[009]5)件从00级学生开始结业生规定返校补考及格持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六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责人主持召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格审核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通授予学士学位
十三、奖励与处分
六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或评定不等级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方面表现突出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六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或考试违纪、作弊等行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六十四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收到处分定日起5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面申诉
学生申诉期提出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面申诉日起5工作日进行复并作出复结论告知申诉人
要改变原处分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定
学生对复定有异议接到学校复定日起5工作日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面申诉
十四、其他
六十五条学生对学校所发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律不再补发
确证明学历人申请教处审核出具相应证明
证明与原证具有等效力
十五、附则
六十六条管理条例由教处责释
六十七条管理条例发布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件规定与管理条例不致以管理条例准
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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