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项目4 核算存货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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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项目4核算存货业务
项目四核算存货业务
教学内容
课时
任务一:
认识存货
1
任务二:
核算原材料业务
3
任务三:
核算周转材料业务
4
任务四:
核算其他存货业务
2
任务五:
核算存货清查业务
1
任务六:
核算存货期末计量业务
1
任务七:
实训(新编财务会计实训第七版——材料物资核算岗位)
4
合计
16
本学习情境理论基础:
存货概念、特征、分类、计价方法。
教学目的要求:
使学生理解存货的初始计量;掌握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掌握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
本学习情境教学重点: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存货收发核算;存货期末计量。
本学习情境教学难点:
存货计划成本计价方法;存货期末计量。
任务一认识存货
一、存货基本知识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二)存货的范围
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
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所有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视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包括在本企业的存货范围中。
例如,按照合同规定已经开出发票售出,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的物品,即使货物尚未运离企业,也不能确认为本企业的存货。
(三)存货确认的条件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某个项目是否是企业的存货,首先要符合存货的定义和范围,在此前提下,应当符合上述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
关于存货的确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
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
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会计准则也要求受托方将其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第二,关于在途商品。
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但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但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第三,关于购货约定。
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四)存货的分类
1.原材料。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
指企业正在制造但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
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还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
4.产成品。
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
指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包括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
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7.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
8.委托代销商品。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二、存货的计量
存货的计量包括取得存货的计量、发出存货的计量和期末存货的计量三种。
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企业取得存货的途径不同,其成本构成内容也不同。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企业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
外购存货的成本也称存货的采购成本,是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其他采购成本。
1.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2.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3.其他采购成本,是指外购存货到达仓库以前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二)自制存货的成本
自制存货的成本主要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其中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存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三)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
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四)接受投资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五)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
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七)不应列入存货成本的费用
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例如,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任务二核算原材料业务
存货日常核算,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
实际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
计划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
一、实际成本法下原材料的核算
(一)实际成本法下原材料的核算账户设置
当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时,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都应按实际成本计价。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时,应设置“原材料”、“在途物资”等账户。
“原材料”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该账户借方登记收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该账户可以按材料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在途物资”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借方登记已支付或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已验收入库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该账户可以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实际成本法下原材料取得的核算
1.外购原材料的核算
由于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的不同,材料入库和货款的支付在时间上往往不一致,因而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由于材料入库和货款支付的时间不同,形成以下三种基本情况:
材料到达企业验收入库,同时货款已经支付;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1)材料到达企业验收入库,同时货款已经支付。
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的,在支付货款,材料验收入库后,应根据结算凭证、发票账单、收料单等确定入库材料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计入材料成本的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账户。
例4-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10日该企业从本地购进甲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货款计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发票、结算凭证等已经收到,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借:
原材料——甲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
银行存款117000
(2)结算凭证已到,货款已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发生此类业务时,应根据有关结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已付款的材料的价款及增值税额,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根据实际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待材料验收入库后,再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在途物资”账户。
例4-2某企业2016年1月15日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承付支款通知以及发票,向大华工厂购进甲材料一批,买价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经审核无误,到期承付。
借:
在途物资——大华工厂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例4-3承例4-22016年1月20日收到仓库送来的收料单,大华工厂甲材料运到验收入库。
根据收料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甲材料200000
贷:
在途物资——大华工厂200000
(3)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根据货款未付的几种形式,又分为下面三种情况:
①发票账单已到,货款暂欠。
根据发票、银行结算凭证、收料单等,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应付账款”等账户。
例4-4某企业2016年1月21日从外地华丰厂购进乙材料,买价630000元,增值税107100元,材料已到达企业验收入库,并收到委托收款、运单等单证。
企业无款支付,货款暂欠。
借:
原材料——乙材料6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7100
贷:
应付账款——华丰厂737100
②发票账单已到,企业开出商业汇票
例4-5如果例4-4中企业开出商业汇票结算货款。
借:
原材料——乙材料6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7100
贷:
应付票据——华丰厂737100
③发票账单未到,货款未付
材料已到并验收入库,但由于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企业无法准确计算入库材料实际成本及销售方代垫的采购费用,因此应于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账户。
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待结算凭证到达后,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应付票据”等账户。
例4-6某公司2016年1月25日从外地利丰厂购进乙材料,2月25日结算凭证到达,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1月31日结算凭证未到,按材料价款11000元估价入账
借:
原材料——乙材料(暂估)11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1000
2月1日将估价入账的材料以红字冲回:
借:
原材料——乙材料(暂估)11000
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1000
2月26日结算凭证到达,并支付货款时:
借:
原材料——乙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
银行存款11700
(4)采购中发生短缺和毁损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当计入采购成本外,其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因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责任造成的毁损和短缺,应将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供货单位责任。
如果尚未支付货款,应按短缺的数量和发票金额填写拒付理由书,向银行办理拒付手续;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并已记入“在途物资”账户的情况下,在材料运达企业验收入库,发生短缺或毁损时,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运输部门的责任。
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②尚待查明原因毁损、短缺。
查明原因前,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如果是因供应单位、运输部门、保险公司和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如果是其他无法收回的损失,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
③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
查明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
2.自制原材料的核算
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以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例4-7甲企业生产车间本月加工完成A材料1200千克,已全部验收入库,实际成本为16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
原材料——A材料16000
贷:
生产成本16000
3.投资者投入原材料的核算
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账户,若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还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但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项原材料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实际成本法下原材料发出的核算
1.存货发出计量方法
由于采购时间、采购地点等的不同,企业购进同样的存货,其单位成本往往各异。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四种方法。
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存货发出计量方法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根据先入库先发出的原则,对于发出的存货,以先入库存货的单价进行计价,从而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具体做法是:
先按第一批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领发完毕后,再按第二批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以此类推。
若领发的存货属于前后两批入库的,单价又不同时,就分别需要用两个单价计算。
其具体计算方法见教材表4—1、表4—2所示。
例4-8甲企业2016年3月1日期初结存A材料1000千克,单价为8元,金额8000元,购进批次为031。
本月份收发料情况见表4—1、表4—2。
表4—1甲企业存货收、发记录单位:
千克
2016年
摘要
收料
发料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批次
数量
批次
3
8
600
8.10
4080
032
3
9
略
500
031
3
15
500
300
031
032
3
20
2000
8.15
16300
033
3
25
300
300
032
033
表4—2材料明细分类账(先进先出法)
材料名称:
A材料计量单位:
千克金额单位:
元
2016年
摘要
收入
发出
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3
1
月初余额
1000
8.00
8000
3
8
购入
600
8.10
4860
1000
600
8.00
8.10
12860
3
9
领用
500
8.00
4000
500
600
8.00
8.10
8860
3
15
领用
500
300
8.00
8.10
4000
2430
300
8.10
2430
3
20
购入
2000
8.15
16300
300
2000
8.10
8.15
18730
3
25
领用
300
300
8.10
8.15
2430
2445
1700
8.15
13855
30
本月合计
2600
21160
1900
15305
1700
8.15
13855
在采用先进先出法的情况下,由于期末结存材料金额是根据近期入库存货成本计价的,其价值接近于市场价格,并能随时结转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但每次发出存货要根据先入库的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一般适用于收发存货次数不多的情况。
当物价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期末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时,用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收入的数量作为权数来确定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从而计算出期末存货和已销存货成本的一种计价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
单位成本
=
月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期收入存货成本
月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销售或耗用存货成本=本期销售或耗用存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期末结存存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其计算方法见表表4—3所示。
表4—3材料明细分类账(加权平均法)
材料名称:
A材料计量单位:
千克金额单位:
元
2016年
摘要
收入
发出
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3
1
月初余额
1000
8.00
8000
3
8
购入
600
8.10
4860
1600
3
9
领用
500
1100
3
15
领用
800
300
3
20
购入
2000
8.15
16300
2300
3
25
领用
600
1700
30
本月合计
2600
21160
1900
8.10
15390
1700
8.10
13770
加权平均单价=(8000+4860+16300)÷(1000+600+1900)=8.10(元)
发出材料成本=1900×8.10=15390(元)
期末结存材料成本=8000+4860+16300-15390=13770(元)
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只需在期末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价,比较简单。
但平时从账上无法提供存货的收、发、存情况,不利于存货的管理。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到存货以后,以各批收入数量与各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为权数,为存货计算出新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
每次进货后,都要重新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计算公式如下:
移动加权平
均单位成本
=
结存存货成本+本批购进存货成本
结存存货数量+本批购进存货数量
本批销售或耗用存货成本=本批销售或耗用存货数量×本批存货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移动加权平均法的优点是便于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并且每当购入新的存货,就要重新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使得存货的单价比较接近于市场价格。
缺点是计算量较大。
(3)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又称为分批计价法,是指认定每一件或每一批的实际单价,计算发出该件或该批存货成本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发出存货成本=发出存货数量×该件(批)存货单价
个别计价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见表4—1(若3月25日领用033批次600千克)、表4—4所示。
表4—4材料明细分类账(个别计价法)
材料名称:
A材料计量单位:
千克金额单位:
元
2016年
摘要
收入
发出
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3
1
初余(031)
1000
8.00
8000
3
8
购入(032)
600
8.10
4860
1000
600
8.00
8.10
12860
3
9
领用(031)
500
8.00
4000
500
600
8.00
8.10
8860
3
15
领用(031)
(032)
500
300
8.00
8.10
4000
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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