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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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82
主编单位:
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
1983年3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2)城科字第159号
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
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2—82。
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和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新规范定名为《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意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行之有效的条文,修改了繁琐和在技术上要求偏高或偏低的条文,删去了较陈旧、无指导施工意义的条文,增补了国内外较成熟并广泛应用了的一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了反复研究和试验,并在两次全国性会议上讨论审定,然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二章二百七十五条,除保留原规范的室内给排水、采暖和热水供应、锅炉安装、防腐保温、工程验收等章节外,并新增加了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排水、供热以及管道焊接等章节。
在原章节中还增补了排水塑料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高温热水采暖,辐射板采暖,串片、扁管、板式散热器,锅炉水质处理和太阳能热水器等条文。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沈阳市建筑工程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以便修改时参考。
沈阳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一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内采暖与卫生工程和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水、排水、供热管网及整体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
室内工业给、排水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采暖与卫生工程,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采暖与卫生(以下简称暖卫)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齐全,并业经会审;
二、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已进行技术交底;
三、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正常施工;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需要。
第1·0·3条暖卫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必须具有设计单位的文件。
第1·0·4条暖卫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及制品,应有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标准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或产品合格证。
第1·0·5条暖卫工程的施工,应与建筑及其它有关专业工种密切配合。
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验评定,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2·0·1条本章适用于下列各章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2·0·2条暖卫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和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核验规格、型号和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2·0·3条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
第2·0·4条给水和采暖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水冲洗,直到将污浊物冲净为止。
第2·0·5条管子的螺纹应规整。
如有断丝或缺丝,不得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
第2·0·6条管道穿过基础、墙壁和楼板,应配合土建预留孔洞。
其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按表2·0·6的规定执行。
第2·0·7条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
第2·0·8条在同一房间内,安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附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分别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第2·0·9条明装钢管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
曲线部分:
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曲率半径应相等。
第2·0·10条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垂直于管子中心线,其表面应相互平行。
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石棉垫;
给排水管道的法兰衬垫,宜采用橡胶垫。
法兰的衬垫不得突入管内,其外圆到法兰螺栓孔为宜。
法兰中间不得放置斜面垫或几个衬垫。
连接法兰的螺栓,螺杆突出螺母长度不宜大于螺杆直径的1/2。
第2·0·11条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二、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三、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毫米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四、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五、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六、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第2·0·12条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表2·0·12的规定。
第2·0·13条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立管管卡安装,层高小于或等于5米,每层须安装一个;层高大于5米,每层不得少于2个。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为1.5~1.8米,2个以上管卡可匀称安装。
第2·0·14条阀门安装前,应作耐压强度试验。
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如有漏、裂不合格的应再抽查20%,仍有不合格的则须逐个试验。
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出厂规定的压力。
第2·0·15条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弯:
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5倍;
二、冷弯:
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倍;
三、焊接弯头:
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1.5倍;
四、冲压弯头:
应不小于管子外径。
弯管的椭圆率:
管径小于或等于150毫米,不得大于8%;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大于6%。
管壁减薄率不得超过原壁厚的15%。
折皱不平度:
管径小于或等于125毫米,不得超过3毫米;
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不得超过4毫米。
第2·0·16条弯制方形钢管伸缩器,宜用整根管弯成。
如需要接口,其焊口位置应设在垂直臂的中间。
第2·0·17条方形伸缩器水平安装,应与管道坡度一致;垂直安装,应有排气装置。
第2·0·18条安装伸缩器,应做预拉。
如设计无要求,套管伸缩器预拉长度,应符合表2·0·18的规定;方型伸缩器预拉长度等于1/2△X。
预拉长度允许偏差,套管+5毫米、方型+10毫米。
管道热伸长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2·0·19条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立管垂直度,成排管段和成排阀门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
第三章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6千克力/厘米2(表压力、下同)的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3·1·2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80毫米,可使用给水铸铁管。
消防和生活合用的给水管道,应按生活饮用水管道选用管材。
第3·1·3条给水管道,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第3·1·4条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
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铺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为500毫米。
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为150毫米,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如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下面时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应小于排水管径的3倍。
煤气管道引入管与给水管道及供热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米,与排水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1·5条室内给水管道试验压力不应小于6千克力/厘米2。
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防合用的管道,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超过10千克力/厘米2。
注:
水压试验时,在10分钟内压力降不大于0.5千克力/厘米2,然后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作外观检查,以不漏为合格。
第二节给水管道及附件安装
第3·2·1条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
被破坏的镀锌层表面及管螺纹露出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第3·2·2条给水横管,宜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第3·2·3条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或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可拆装的连接件。
第3·2·4条给水铸铁管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2·5条管道上的阀门:
管径小于或等于50毫米,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0毫米,宜采用闸阀。
第3·2·6条冷、热水管和水龙头并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下平行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面;
二、垂直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的左侧;
三、在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热水龙头应安装在左侧。
第3·2·7条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曝晒、污染、冻结的地方。
第3·2·8条安装螺翼式水表,表前与阀门应有8~10倍水表直径的直线管段,其它水表的前后应有不小于300毫米的直线管段。
第3·2·9条设有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因断水影响生产的工业企业建筑物,只有一条引入管,应绕水表安装旁通管。
第3·2·10条明装在室内的分户水表,表外壳距墙表面不得大于30毫米,表前后直线管段长度大于300毫米时,其超出管段应弯沿墙敷设。
第3·2·11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应用每升水中含20~30毫克的游离氯的水灌满管道进行消毒,含氯水在管中应留置24小时以上。
消毒完后,再用饮用水冲洗,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第三节消防管道及附件安装
第3·3·1条安装室内消火栓,栓口应朝外,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2米,允许偏差20毫米。
阀门距箱侧面为140毫米,距箱后内表面为100毫米,允许偏差5毫米。
第3·3·2条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挂在箱内的挂钉或水龙带盘上。
第3·3·3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管道的连接,如设计无要求,充水系统,可采用螺纹连接或焊接;充气或气水交替系统,应采用焊接。
第3·3·4条自动喷洒和水幕消防系统的管道应有坡度。
充水系统应不小于0.002;充气系统和分支管应不小于0.004。
第3·3·5条安装自动喷洒消防装置,应不妨碍喷头喷水效果。
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架与喷头的距离,应不小于300毫米;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750毫米;
二、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段上,当相邻喷头间距不大于3.6米,可设一个,小于1.8米,允许隔段设置。
第3·3·6条在自动喷洒消防系统的控制信号阀前,应设阀门,在其后面不应安装其它用水设备。
第四章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本章适用于室内排水和雨水管道的安装工程。
第4·1·2条生活污水管道应使用排水铸铁管、缸瓦管、陶土管和排水塑料管(由成组洗脸盆和饮用喷水器接到共用水封之间的排水管和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短管,可使用钢管)。
雨水管道,应使用排水铸铁管、钢管、石棉水泥管、钢筋混凝土管、混凝土管、缸瓦管和排水塑料管。
悬吊式雨水管道,不得使用非金属管。
易受振动的雨水管道(如锻造车间等),应使用钢管。
第4·1·3条承插管道的接口,应以麻丝填充,用水泥或石棉水泥打口(捻口),不得用一般水泥砂浆抹口。
第4·1·4条空调房间风机盘管的排水管,如需接向室内管道,宜在排水管上安装截止阀,并在接往管道前设置水封。
第二节管道安装
第4·2·1条排水管道的横管与横管、横管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
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
第4·2·2条生活污水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第4·2·3条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立管上应每两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
如为两层建筑,可仅在底层设置立管检查口。
如有乙字管,则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其高度由地面至检查口中心一般为1米,允许偏差±20毫米,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150毫米。
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
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应安检修门;
二、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应设置清扫口。
当污水管在楼板下悬吊敷设,可将清扫口设在上一层楼地面上。
污水管起点的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400毫米;
三、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四、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应按表4-2-3规定的距离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第4·2·4条埋设在地下或地板下的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应设在检查井内。
井底表面标高应与检查口的法兰相平,井底表面应有0.05坡度,坡向检查口的法兰。
第4·2·5条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
固定件间距:
横管不得大于2米;立管不得大于3米。
层高小于或等于4米,立管可安1个固定件。
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设支墩。
第4·2·6条安装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和数量装设膨胀伸缩节。
第4·2·7条承插排水塑料管的接口,应用粘接剂粘牢。
粘接剂的理化性能,必须符合产品说明和设计要求。
第4·2·8条塑料排水横管固定件的间距不得大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
高出屋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必须大于最大积雪厚度。
注:
1.在通气管出口4米以内有门窗,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毫米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2.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应高出2米,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防雷装置;
3.通气管出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
第4·2·10条工业厂房内生活排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如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表4·2·10的规定。
第4·2·11条饮食业工艺设备引出的排水管及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不得与污水管道直接连接,并应留出不小于100毫米的隔断空隙。
第4·2·12条安装污水中含油较多的排水管道,如设计无要求,应在排水管上设置隔油井。
第4·2·13条安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院含菌污水管道,不得与其它排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4·2·14条通向室外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清扫口。
第4·2·15条由室内通向室外检查井的排水管,井内引入管宜高于排出管或两管顶相平,并有不小于90°的水流转角,如跌落差大于300毫米可不受角度限制。
第4·2·16条暗装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地面高度。
注:
满水十五分钟后,再灌满延续5分钟,液面不下降为合格。
第三节雨水管道安装
第4·3·1条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
注:
1.雨水管道接往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合用排水管道或生产排水管道,必须安装水封;
2.生产废水(假定净水)及饮水器的废水,允许排入雨水管道。
第4·3·2条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0.005。
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第4·3·3条悬吊式雨水管道的长度超过15米,应安装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其间距不得大于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雨水漏斗的连接管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
雨水漏斗边缘与屋面相接处应严密不漏。
连接管管径当设计无要求,不得小于100毫米。
第4·3·5条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最上部的雨水漏斗。
第五章卫生器具安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室内卫生器具的安装工程。
第5·1·2条卫生器具的连接管,弯应均匀一致,不得有凹凸等缺陷。
第5·1·3条卫生器具的安装,宜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固定。
如用木螺丝固定,预埋的木砖须作防腐处理,并应凹进净墙面10毫米。
第5·1·4条卫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第5·1·5条安装完的卫生器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节卫生器具安装
第5·2·1条位置应正确。
允许偏差:
单独器具10毫米;成排器具5毫米。
第5·2·2条安装应平直,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3毫米。
第5·2·3条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允许偏差:
单独器具±10毫米;成排器具±5毫米。
第5·2·4条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第5·2·5条小便槽冲洗管,应采用镀锌钢管或硬质塑料管。
冲洗孔应斜向下安装,同墙面成45°角。
第5·2·6条有饰面的浴盆,应留有通向浴盆排水口的检修门。
第5·2·7条地漏应安装在地面的最低处,其篦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地面5毫米。
第5·2·8条安装电加热器,应有接地保护装置。
试验时,应注满冷水后再通电启动。
第5·2·9条安装电热煮沸消毒器,在接通电源之前,应核对当地电源、电压是否符合产品说明。
加热试验时,必须使水位高于电热管、试验后应将器内余水排净。
第三节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
第5·3·1条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如设计无高度要求,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第5·3·2条安装浴盆混合式挠性软管淋浴器挂勾的高度,如设计无要求,应距地面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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