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标准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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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标准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6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2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其供电要求;在保证电能质量内容中,新制订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控制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和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应采取的措施;还提出了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某些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以及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等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
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
310022),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5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第五章无功补偿
第六章低压配电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
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
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
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
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
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第2.0.6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第3.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第4.0.1条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0.2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第4.0.3条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第4.0.4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动机为±5%。
二、照明:
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第4.0.5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降低系统阻抗。
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4.0.7条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4.0.8条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9条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第4.0.10条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专线供电。
二、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第4.0.11条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三、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注:
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第4.0.12条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时,宜以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第五章无功补偿
第5.0.1条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
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第5.0.2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子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第5.0.3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第5.0.4条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第5.0.5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第5.0.6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第5.0.7条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第5.0.8条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子参数调节。
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三、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
第5.0.9条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二、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三、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四、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第5.0.10条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倍;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第5.0.11条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
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
当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第六章低压配电
第6.0.1条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
第6.0.2条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第6.0.3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车间、建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第6.0.4条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6.0.5条在高层建筑物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第6.0.6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第6.0.7条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注: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保护线(PE线)与该点连接。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0.8条在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注:
Y,yn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星形、低压绕组亦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0”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第6.0.9条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其它电力设备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
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
第6.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名词
解释
导体绝缘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
电线、电缆在其布线的任一位置上,其绝缘可在长期的持续工作情况下,不受严重损坏地承受的最高温度
导体绝缘允许短路极限温度
电线电缆在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用下,不降低其绝缘性能,能承受的允许最高温度
导体载流量
导体在给定条件下运行时,其稳定工作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最大负载电流
约定动作电流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继电器或脱扣器动作的规定电流值
约定熔断电流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熔体熔断的规定电流值
电气装置
用于某一目的,性能互相配合的若干电气设备的组合
固定式设备
牢固安装在支座(支架)上的设备,或用其它方式固定在一定位置上的设备
移动式设备
工作时移动的设备,或在接有电源时能容易地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设备
手握式设备
正常使用时要用手握住的移动式设备
Ⅰ类电气设备
除靠基本绝缘防止电击外,还将易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PE线上,当基本绝缘失效时,外露可导电部分一般不致带危险电位的用电设备
外露可导电部分
平时不带电压,但故障情况下能带电压的电气装置的容易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不属电气装置组成部分的可导电部分
等电位联结
使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
电气隔离
为防电击将一电气器件或电路与另外的电气器件或电路完全断开的安全措施
安全超低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V的交流电压
保护线(PE线)
为防电击用来与下列任一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线:
1.外露可导电部分;2.装置外可导电部分;3.总接地线或总等电位联结端子;4.接地极;5.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中性线(N线)
与电源的N点连接并能起传输电能作用的导体
保护中性线(PEN线)
具有PE线和N线两种功能的导体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
通过接地故障电流的回路内的阻抗,计算此阻抗时,回路始于接地故障点,终于接地故障点
故障电压
发生接地故障时,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对地呈现的电压
三相四线制
是带电导体配电系统的型式之一。
三相指L1、L2、L3三相,四线指通过正常电流的三根相线和一根N线,不包括不通过正常工作电流的PE线。
本章所规定的TN-C、TN-C-S、TN-S、TT等接地型式的配电系统均属三相四线制。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
上海市电力工业局
化工部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瞿元龙章长东郑祖煌陈乐珊徐永根王厚余陈文良黄幼珍刘汉云包伟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条文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经建设部1995年7月12月以建标[1995]324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
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
310022)。
第一章总则
第1.0.2条由于当前一些工业用电负荷增大,有些企业内部设有110kV等级的变电所,甚至有些为220kV等级的。
本规范为适应一般常用情况,特规定适用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
第1.0.3条一个地区的供配电系统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的规划,往往造成资金浪费、能耗增加等不合理现象。
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由供电部门与用电单位全面规划,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判别供配电系统合理性。
第1.0.5条根据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及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联合通知,要“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淘汰能耗高、落后的机电产品”,自1982年以来,已陆续推广和公布了十五批之多。
并在通知中反复重申: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设备都应优先采用节能产品。
设计部门在进行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产品的,一律视为劣质设计……”。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我国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满足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投资的效益。
区分电力负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在于因停电在政治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
损失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损失越小,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就越低。
条文中“重点企业”是指中央各部委指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有些部门有重点企业名单)。
条文中“重要原料”是指比较稀缺的工农业原料。
条文中“长时间才能恢复”(或较长时间才能恢复)是指停电时间即使很短,但影响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则较实际停电时间长很多。
由于各部门各行业的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很多、本规范只能对负荷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划分须由中央各部委分别在部委标准中规定(目前有些部已有规定)。
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两种,由于计划检修停电事先通知用电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划分负荷等级的。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在工业生产中如:
正常电源中断时处理安全停产所必须的应急照明、通讯系统;保证安全停产的自动控制装置等。
民用建筑中如:
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一、本款对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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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05295 配电 系统 设计规范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