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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题目
判断题
1.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公认。
(对)
2.各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公认,意味着所有国家一致地承认。
(错)
3.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它们都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对)
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则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对)
5.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也就是国际法基本原则(错)
6.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和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
7.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确认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永久主权,为国家主权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
(对)
8.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发展.(错)
9.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意味着一切形式的使用武力都是不合法的。
(错)
10.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实施的行为,是一个国家的内政。
(对)
11.在国际法上,“依据权利”的干涉,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人道主义”的干涉等,是合法的干涉形式。
(错)
12.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其与国家订立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成为条约(对)
13.经编纂产生的条约草案,具有法律拘束力,不需再经过任何程序或手续(错)
14.任何国家不得对国际海底区域主张主权,但可以合理利用(对)
15.国际法院由法官十三人组成,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错)
16.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错)
1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对)
18.所有强行性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错)
19.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对)
20.领土完整不仅仅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而是指国家领土的完整性,不能分割,不能肢解,更不能侵占。
(对)
21.受庇护的外国人在庇护国享有国民待遇。
(错)
22.流经两国以上的河流可以是内水。
(错)
23.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的,内容完整的国际公约《海洋法公约》。
(对)
24.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对)
25.事实上的承认往往导致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一般都要经过事实上的。
(错)
26.停止不法行为适用于持续性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
(错)
27.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联合国大会统一作出规定。
(错)
28.1958年,我国政府在《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声明,我国采用正常基线划定领海(错)
29.如当事国不执行判决,国际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错)
30.在创设的义务经第三国口头接受的情形下,条约可为第三人创设义务。
(错)
31.任何国家的船舶均可在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
(对)
32.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的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错)
3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 (对)
34.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来说,美国是邦联国。
(错)
35.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对)
36.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可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
(错)
37.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独立国的承认。
(错)
38.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约. (对)
39.地方政府所负的债务属于国家继承的国家债务.(错)
40.庇护的对象包括政治犯和海盗。
(错)
41.主权国家是国际组织的唯一主体。
(错)
42.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具有法律拘束力。
(错)
43.中国的领海基线采用正常基线法.(错)
44.临时代办是最低一级馆长。
(错)
45.国内法院判例在国际法上没有意义。
(错)
46.《战争与和平法》的作者格劳秀斯是英国人.(错)
47.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无法律状态。
(错)
48.一国的船舶和飞机是这个国家虚拟的领土.(错)
名词解释
1.庇护:
指国家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2.紧追权:
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犯罪,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开始紧追。
3.独立权:
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或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4.外交保护:
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5.国家继承:
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6.毗连区:
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7.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当一国的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8.国籍:
是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9.国际罪行:
指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并且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为犯罪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
10.公海:
通常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1.国际河流:
流经两国以上,通航到海洋,其地位有专门国际条约调整的河流.
12.国际法主体:
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13.国家:
是国际社会中直接、独立和全面参加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等关系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实体。
14.引渡:
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统计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15.国家主权豁免:
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应具备哪些要素。
答:
(1)定居的人民:
第一要素
(2)确定的领土:
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3)政府:
组织上的体现(4)主权:
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二、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与构成
答:
概念:
是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
1、各国公认的2、具有普遍意义,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3、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4、国际法的基础5、具有强行法的性质6、符合整个世界人民的愿望7、是调整国际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指导思想
构成:
联合国七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十项原则、《国际法院则宣言》七项原则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十五项原则
三、联合国七项原则
1、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2、各会员国履行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的权益
3、各会员国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各会员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其他方法,侵害人和会员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应给予协助,不得协助联合国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的国家
6、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安全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不干涉内政
四、国家和政府承认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当新国家产生时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新国家和承认新政府可同时进行
(2)承认新政府新国家均受国际法制约产生一定效果的国家行为,为此承认新国家和承认新政府其承认均为建交的基础
区别:
(1)政府的更迭不代表国家的更迭,只发生政府更跌的情况下,只存在对新政府的承认问题
(2)国家承认总是和国家的领土变更相联系,没有领土变更就没有国家承认问题;政府承认是领土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国家内部发生政治变动,引起政府更替时引起的
(3)国家承认是在新国家成立时发生,属于承认一个新国际法主体;政府承认是在国家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变而一国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更迭的情况下发生的,是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
(4)对国家承认的方式通常是既有的国家给予新国家明确、无条件的法律承认,政府承认则多采用默示或事实承认的方式
(5)对国家承认不包括对政府的承认,只有对政府承认才是真正建交。
五、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作用及特点
1.作用:
(1)对国际组织的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其中一些决议宣言有时发展成为国际条约
(2)国际组织的决议中所表现的国家原则规则或制度,对与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起作用的
2.特点:
(1)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属于建议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2)国际组织的决议包含着存在国际法院则规则或制度的宣言,往往直接却以阐明,以至于创立国际法院则规则或制度,但原则上其决议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3)内容多样
(4)不属于直接渊源
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谈谈在现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意义
内容:
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意义:
(1)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由系统和连接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2)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是一种提法
(3)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果,从而平等是实质的。
(4)是各国都应遵守的,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束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且具有法律拘束力
七、何谓国际强行法,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如何
国际强行法:
又称强制法或者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法律。
关系:
相同点:
都是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且他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他国际法院则规则和制度的,都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或所谓公共利益或国际道德有关的
不同点:
(1)强行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家一切行为
(2)强行法是有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其中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联合国宪章并且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范围的,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八、什么是国家法律责任,哪些特征
国家法律责任:
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特征:
(1)不法行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
(2)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九、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构成要件
国际不法行为:
当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放的国际义务
构成要件:
(1)行为违背了改过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3)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所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十、什么是国际罪行,与国际不法行为有何区别
国际罪行:
严重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且被整个国际社会公认犯罪的国际不法行为
区别:
(1)不法行为内容包括国际罪行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不法行为即传统的国家责任,主要是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恢复原状,以维持国家之间的正常往来;国际罪行是惩罚行为者,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维持社会秩序,其着眼点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十一、简述国家法律责任的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
当一个国家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首先有义务停止这一不法行为
(2)赔偿:
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往往指各种形式的赔偿
(3)恢复原状: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赔偿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
(4)补偿: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不法律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式给予赔偿
(5)道歉: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造成的损害特别是道义上的损害赔礼道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范围内,给予其他赔偿
(6)保证不再重犯:
行为国保证不再重犯错误,重复国际不法行为
(7)国际求偿:
国家若要通过国际法庭,提出求偿,必须首先证明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十二、何为国籍,简述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几种主要方式
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二)因加入取得国籍:
1.申请入籍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
丧失:
自愿和非自愿的丧失
十三、简述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
(1)国民待遇:
同样条件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相同
(2)最惠国待遇:
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
(3)差别待遇:
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或小于本国的公司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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