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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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
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81-2010
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
配置标准
Standardforallocatedminemonitoringand
controllingsystemofcoalindustry
2010-5-31发布2010-12-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8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4、3.1.1、3.1.2、3.2.1、3.4.1(1、2)、3.4.2(1、2、3)、3.4.3、3.4.4(1、2)、3.4.5、3.4.6(1、2)、3.4.7(1、2)、3.4.8、3.4.9
(1)、3.4.10、3.4.11、3.4.12、3.4.13
(1)、3.4.14、3.4.15、3.4.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几十年来矿井监测监控发展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近年来矿井监测监控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科研成果,并注意了与相关标准的衔接,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6章,3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和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政编码:
21003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参编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天津中煤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康斯培克环保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新索奇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延杰孔祥国于为芹高建国吴文彬
向运平李定明张云禄翟访中郭光钧
薛乃达王军赵建王向宏邱骏
主要审查人员:
刘毅施佳音沈涓胡家运付超
于旸魏臻石强邱求进陈权
刘治中程磊鲍巍超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工程设计,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的合理配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管理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
1.0.3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应从我国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1.0.4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井监测监控设备和系统必须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认证。
1.0.5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矿井监测监控系统minemonitoringandcontrollingsystem
由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和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组成的监控系统。
2.0.2矿井视频监控系统minevisualmonitoringsystem
具有现场实时图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视频报警、控制等功能。
用来监视煤矿井下、地面生产环节和设备的实时场景,并可实现事故视频报警和联动报警。
2.0.3干线扩展器trunklineamplifier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生产监控系统中采用总线方式的系统用于信号中继,并向传感器提供电源的设备。
2.0.4全方位球机omnibearingglobecamera
可编程、预置位、遥控或自动变焦、水平360°、垂直90°旋转的球形摄像机。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
3.1一般规定
3.1.1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业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3.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传感器、执行器或控制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3.1.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拟量输入、输出的传输处理误差不应大于1.0﹪;累计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不应大于1.0﹪;
2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s;误码率不应大于
;
3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系统的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不应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的2倍;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不应大于2s。
3.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接口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现场总线式传输接口至干线扩展器最大传输距离不应小于10km;分站或扩展器至传感器和执行器之间传输距离不应小于2km。
3.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1环境温度,0℃~+40℃;
2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3大气压力,80kPa~106kPa;
4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3.1.7国有重点煤矿应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应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3.2地面中心站装备
3.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并应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3.2.2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的配备宜符合下列要求:
10.45Mt/a以下矿井宜配备图形机,小、中型电子显示屏或投影仪;
20.6Mt/a以上的矿井宜配备中、大型电子显示屏或大屏幕显示系统。
3.2.3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应双回路供电,并应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3.2.4当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与上级联网时,应配备下列设备和网络安全监控软件:
1网络交换机和服务器;
2网管工作站等网络设备;
3防火墙、网闸等网络安全设备;
3访问认证和安全等软件。
3.2.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配备数据存储设备;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数据记录存储时间应保存7d以上,其他数据记录存储时间应保存1a以上。
3.2.6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3.2.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应配置在矿井调度室内。
3.3传输装备
3.3.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系统应配备矿用阻燃电缆或矿用光缆组网。
3.3.2采用分站传输形式的安全监控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分站至传输接口、分站至分站之间可串接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接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应超过4台;被中继器等设备分割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分站所能接入传感器、控制器的最大容量宜在2、4、8、16、32、64、128中选取。
3.3.3采用总线传输形式的安全监控系统接入的干线扩展器或类似产品,宜根据传感器和控制器数量确定。
3.3.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等设备,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
3.3.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
3.4监控点装备
3.4.1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应按通风方式,在上隅角配备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采煤工作面应配备风速传感器,地温较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配备温度传感器,有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应配备二氧化碳传感器。
3.4.2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采用多条回风巷时,从第二条回风巷起,每条回风巷必须配备2台甲烷传感器;
3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
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3.4.3当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配备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4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用配瓦斯巷内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2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3专用排瓦斯巷内应配备风速传感器。
3.4.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3.4.6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2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
3掘进工作面应配备风速传感器,地温较高的矿井掘进工作面应配备温度传感器,有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二氧化碳传感器。
3.4.7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2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双巷掘进时,必须在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增配甲烷传感器;
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3.4.8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配备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4.9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2机电设备硐室内应配备温度传感器。
3.4.10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1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2矿井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时,必须配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井使用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4.13地面瓦斯抽采泵站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抽采泵站室内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2瓦斯抽采泵站输入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并宜配备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3利用瓦斯时,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4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瓦斯抽采泵站输出管路中应配备甲烷传感器;
5瓦斯抽采泵站管路系统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配备压差传感器。
3.4.14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5装有带式输送机且兼作回风井的井筒,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6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应配备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7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测风站,应配备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3.4.18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9矿井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20矿井地面封闭的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21矿井地面输煤系统封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上方,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22矿井运输系统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应配备烟雾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并宜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
3.4.2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
3.4.2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应配备温度传感器。
3.4.2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并宜配备温度传感器。
3.4.26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自燃发火观测站(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3.4.27兼做进风井的箕斗提升井和兼做进、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3.4.28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3.4.29升降人员和物料或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3.4.30风桥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3.4.31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和运输机巷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3.4.32架线电机车巷道和其他通风人行巷道宜配备风速传感器。
3.4.33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配备风压传感器。
3.4.3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3.4.35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应配备风速传感器。
3.4.3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配备风筒传感器。
3.4.37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应配备风门开关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3.4.38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氢气积聚处宜配备氢气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3.4.3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的数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
4.1一般规定
4.1.1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传感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工业以太网络设备、生产监控子系统、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3当生产监控与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时,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地面中心站和监控点装备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4.2地面中心站装备
4.2.1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应双机备份,24h应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4.2.2地面中心站显示系统设备宜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合用。
4.2.3地面中心站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4.2.4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地面中心站,应配备工业以太网络相关设备和其他必要设备。
4.2.5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存储设备容量不宜低于30d的数据信息量。
4.2.6地面中心站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2.7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器终端宜配置在矿井调度室内。
4.3传输装备
4.3.1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的传输设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4.3.2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地面和惊喜以太网接入设备的配备,宜根据生产监控子系统,生产监控点的分布和数量确定。
4.3.3矿井生产监控系统井下设备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
4.3.4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
4.4监控点装备
4.4.1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或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生产监控点传输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煤机和掘进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2井下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3井下采区上山、下山绞车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4主井、副井提升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5矸石山绞车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6空气压缩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7井下水泵和水仓应配备开停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
8井下煤仓宜配备煤位传感器;
9地面煤仓宜配备煤位传感器,给煤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10地面生产系统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
11井下主变电所应配备电压、电流、功率和功率因数传感器以及开关分合传感器;
12采区变电所宜配备电压、电流传感器,开关分合传感器;
13矿井地面变电所应配备电压、电流、功率和功率因数传感器以及开关分合传感器;
14矿井其他需要监控的地点宜配备相应传感器。
4.4.2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3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宜配备下列生产监控子系统:
1井下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系统;
2矿井辅助运输监控系统;
3主井提升监控系统;
4副井提升监控系统;
5主通风机房监控系统;
6井下主排水泵房监控系统;
7地面水处理监控系统;
8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
9矿井供电监控系统;
10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11矿井其他监控系统。
5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
5.1一般规定
5.1.1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及管理的需求,并应满足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维修方便和适应环境条件等要求。
5.1.2监视点较少的矿井可采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监视点较多的矿井可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5.1.3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宜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显示设备组成。
5.1.4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备用于井下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1环境温度,0℃~+40℃;
2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3大气压力,80kPa~106kPa;
4有爆炸性气体混合无,单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5.2地面中心站装备
5.2.1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构成方式的不同确定装备的配备。
中心站可配备控制主机、视频分配器、图像切换设备、视频服务器、存储设备、监视器墙、接收光端机、图像报警软件、图像解析软件和电子地图。
5.2.2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宜配备网络接口。
5.2.3矿井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的存储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宜低于25帧/s,存储设备容量不宜低于30d的图像信息两。
5.2.4中心站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5.2.5地面中心站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5.2.6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或显示终端宜配备在矿井调度室内。
5.3传输装置
5.3.1矿井视频监控系统传输距离较短宜配备视频同轴电缆,距离较长时应配备光缆。
5.3.2当矿井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光缆时,选用单模光缆的传输距离不宜大于10KM,选用多模光缆的传输距离宜小于2KM。
5.3.3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矿井,网络接入设备宜根据摄像机分布和数量确定。
5.3.4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入井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
5.4视频监控点装备
5.4.1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黑白摄像机,水平分辨率不宜低于480线,当光圈为1.2时,最低照度宜小于0.1Lux;
2彩色摄像机,水平分辨率不宜低于450线,当光圈为1.2时,最低照度宜小于1Lux;
3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不应低于摄像机靶面最低照度的50倍;
4监视目标的环境照度不高,而要求图像清晰度较高时,宜配备黑白摄像机;
5监视目标的照度变化范围大或必须逆光摄像时,宜配备具有自动电子快门的摄像机;
6应根据现场环境照度变化情况,配备适合的宽动态范围的摄像机;
7当一台摄像机需要监视多个不同方向的目标时,宜采用全方位球机或带自动调焦装置和遥控云台的摄像机。
5.4.2采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装备的矿井,前端设备是模拟摄像机时,应在前端配备数字转换设备。
5.4.3矿井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镜头的配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监视固定距离目标时,宜采用定焦距镜头;当监视目标离摄像机距离近而视角较大时,宜采用广角镜头;当监视目标离摄像机距离较远时,宜采用长焦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场范围较大时,宜采用变焦距镜头。
2当监视目标照度变化较大时,宜采用自动光圈或遥控电动光圈镜头;当监视目标照度不变或变化较小时,宜采用固定或手动光圈镜头;当焦距、光圈均需变化时,宜采用具有自动光圈、自动聚焦共的变焦镜头。
5.4.4矿井视频监控系统井下摄像机宜就近供电;井下重要地点摄像机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
5.4.5装设在建筑物顶端或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室外摄像机,应配备避雷保护装置。
5.4.6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在井下下列地点配备矿用本安型摄像机:
1井下主要带式传输机的机头及受煤点;
2井底车场;
3主井井下装载点;
4副井井底;
5井下主排水泵房;
6井下主变电所;
7井下采区变电所;
8井下充电室;
9井下主要巷道分支处;
10井下煤仓或装煤点;
11井下盲巷或采空区等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入口;
1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井下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处;
13井下其他需要监控的地方。
5.4.7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地面配备的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井井口卸载点应采用矿用本安型摄像机;
2副井井口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3矿井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室内应采用矿用本安型摄像机;
4矿井地面生产系统主要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及其他主要生产环节,宜采用矿用本安型摄像机;
5矿井地面煤仓装车点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6主、副井提升机房宜分别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7矿井地面主通风机房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8矿井地面变电所宜采用普通型摄像机;
9地面压缩空气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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