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跆拳道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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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跆拳道协会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总部设在北京市。
英文译名纪录CHINESE TAEKWONDO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其他行业跆拳道协会、或法律法规认可的跆拳道运动组织、热爱跆拳道运动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系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以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本协会的资产和经济收益只能用于为实现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本协会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本协会宗旨是:
遵守国家有关体育政策,遵守世跆联章程、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中国奥委会政策、策略及战略意图;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跆拳道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推动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跆联和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国争光,为民健康,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国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促进中国跆拳道事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协会和本协会会员单位注册的各省市协会、行业协会及俱乐部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七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基于法律授权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国跆拳道事务,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跆拳道项目的管理,研究和制定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与发展规划;
(二)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等级与段位认证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
(三)主办全国性跆拳道赛事、与会员合作举办地区性(含跨地区)跆拳道赛事(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对参赛的各省市协会、行业协会及俱乐部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制订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和其他赛事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与世跆联、亚跆联以及各会员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国内跆拳道赛事及职业联赛;培育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积极引进和创办国际精品赛事;
(四)组建、管理、运营国家跆拳道队,代表国家参加各类国际比赛;开展跆拳道运动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解释和实施世跆联、亚跆联的跆拳道竞赛及裁判规则;制定国际交流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有关技术等级、段位标准和培训计划,做好跆拳道专业人员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六)推广普及跆拳道运动,指导、规范、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推动青少年及业余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培养跆拳道爱好者;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跆拳道项目训练、比赛、场地的器材装备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推动中国跆拳道项目现代化;提升项目装备的智能科技水平;在专业、业余、青少年三个不同范畴,推动项目装备技术的提升;加强对本会主办赛事的衍生权益的再开发工作,推动中国跆拳道产业健康发展;
(八)组织跆拳道项目产业专题研究工作,培育与跆拳道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积极引导赛事、相关装备用品、运动培训的产业化发展,结合职业竞赛,开展多种经营,为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九)加强跆拳道文化建设,做好项目宣传、公益、慈善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建立会员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针对有违世跆联、亚跆联及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违禁药品等涉及赛风赛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十二)在本协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跆拳道运动有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
(十三)完成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对所辖区域或行业内跆拳道运动行使管理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跆拳道协会及其他全国行业跆拳道协会或组织;高等院校跆拳道协会或组织等;具有合法地位从事跆拳道运动的群众组织和团体等;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在跆拳道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单位企业等,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积极参加跆拳道项目的个人,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分为:
1、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
全国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
2、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
全国各市、县级、高等院校等跆拳道协会;
3、职业单位会员:
全国各跆拳道俱乐部、道馆、训练中心等健身训练机构,从事跆拳道运动运营推广的企业。
(三)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个人会员、业余个人会员、青少年个人会员、普通个人会员。
1、专业个人会员:
获得国内外跆拳道比赛名次的运动员可申请为专业个人会员;
2、业余个人会员:
获得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业余比赛名次的、或被协会授予一定段位级别的业余运动员或爱好者,可申请为业余个人会员;
3、青少年个人会员:
获得协会举办的全国性各类比赛名次或被协会授予一定段位级别的青少年,可申请为青少年会员;
4、普通个人会员:
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跆拳道事业,对项目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本,承诺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决定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批复函);章程和各项规定;主要负责人名单;承诺接受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跆拳道组织的详细信息。
(二)申请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获奖证书、等级或段位证书。
(三)经本协会资格审查、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4、参加或接受本协会委托承办国内外跆拳道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5、参加本协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6、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7、区域性单位会员有权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内跆拳道赛事、活动以及俱乐部、道馆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等跆拳道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本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区域性单位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协会必须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区域性单位会员有权发展注册会员;
9、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10、查阅本协会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大会/执委会决议、主席签发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
11、在协会讨论决定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作出处理决定时,受处理会员有权进行申辩、提出调查申请;
12、自愿申请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协会;
13、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享有上述单位会员权利中的1、2、3、5、6、9、10、11、12、13条款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跆拳道组织和其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章程及规定和决议决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
(三)开展跆拳道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支持和参加跆拳道职业赛事,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持和执行本协会制定的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等级评定、段位认证和培训计划,推动跆拳道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五)负责所辖范围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册、管理,并及时更新人员备案信息;
(六)作为本协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七)服从本协会的生效裁决和决定;
(八)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制定的章程、管理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违背本协会章程相关条款,如果违背本章程的,应以本章程、规定和决定为准。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席办公会表决,暂停其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在相关情形改正后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连续2年拖欠会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赛事和会议的;
(四)被协会认定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要求的;
(五)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或被暂停会员资格2年内仍未彻底改正其违规行为的,或单位会员出现资不抵债、破产、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以及其他被协会认定不能再享有会员资格情形的,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后,立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自愿退会应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在此之前,妥善解决与本协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等问题,方可退会;会员未按时在本协会注册,或被撤销(注销)登记,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一)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包括各专项委员会)等;
(二)本会设特邀主席、特邀副主席、特邀顾问等名誉职务;
(三)本会设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秘书长、副主任、会员代表和其他职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从执委中产生,且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单位或代表单位推选的本协会负责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个人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组成与出席方式
(一)每个会员单位选派会员代表(原则上1名)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个会员单位只能行使1张投票权;若会员需要选派2名或以上代表的,应当提前得到秘书处的书面同意(增加人员无投票权)。
(二)到会代表须执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
授权文件应载明到会代表的姓名、是否具有投票权、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投票权必须由到会代表本人行使。
不接受委托或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执委、专项委员会主任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的终止或解散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议事规则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秘书处召集,每5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通知(含会议日程、议程和提案)应于会议召开前15天由秘书处发出;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署提出的议案必须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四)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全体与会会员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但有关本会章程修订、本会终止或解散的决议,须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执委会由主席、若干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执委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批准本会各专项委员会职能和内部规定;
(十一)制定本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等;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取会议、通讯形式召开,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召集。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等组成,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熟悉体育工作及相关业务,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八)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本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和主席办公会;
(二)提名特邀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顾问,秘书长、司库的聘用或解聘,经执委会讨论,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领导、监督秘书长、司库及秘书处、专项委员会工作;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发展本会与世跆联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代表本会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
(七)行使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因特殊情况临时无法履行职责期间,可指派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主席行使职责。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
副秘书长可受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等。
第三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制定、实施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六)协调、督促本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七)协调、督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协调、督促本会会员协会开展工作;
(九)协调本会、会员协会与政府行政部门的关系;
(十)组织本协会的市场经营活动;
(十一)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和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若因特殊原因,秘书长无法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时,在报请主席办公会同意后,秘书长可以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设立以下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会的专项事务工作:
(一)竞赛及技术规则委员会
(二)教练员委员会
(三)运动员委员会
(四)裁判员委员会
(五)仲裁纪律委员会
(六)新闻宣传委员会
(七)青少年及业余运动委员会
(八)行业产业化及规范标准委员会
(九)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委员会
(十)计财监督委员会
根据需要,可决定成立其他专项委员会,并聘请专家、顾问。
第三十八条各专项委员会由主任、若干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一)各专项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办公会决定;
(二)各专项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委员会工作职能、规划及规定,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
(三)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专项领域内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工作,制定其工作细则并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仲裁纪律委员会有权依照已公布实施的仲裁规则,负责处理本会管辖范围内跆拳道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有权依照已公布实施的相关规则(如处罚规定),负责处理本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专业人员,以及俱乐部和有关跆拳道组织就比赛纪律、道德、行业规范和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仲裁纪律委员会应独立、公正、不受干扰,依规做出裁决和处罚决定。
其主任、副主任应由独立、公正的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不能同时担任本会其他机构职务。
第五章党的组织
第四十一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接受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党委领导,担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为协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等职责。
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党的工作融入协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会党支部书记参加主席办公会,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授权和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主办的赛事活动商业权利开发收入和投资企业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会费标准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由执委会或主席办公会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开支必须按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批准的方案执行,结余经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储备金外,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跆拳道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国家有关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本协会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根据需要,在确保安全、增值和有益社会、有益跆拳道事业的前提下,可授权委托第三方行使开发本会资源和资产。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行业水平制定,经主席办公会批准执行,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司库须是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主席提名,报经主席办公会决定,任期为5年。
司库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及监管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经秘书长及主席核准,向执委会提交有关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批准的相关方案;
(五)配合审计机构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会旗、会徽、知识产权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协会独有财产,未经本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18年2月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委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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