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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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完善我行对公业务产品体系,提高我行对公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ⅩⅩ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ⅩⅩ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ⅩⅩ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基于核心厂家或其销售公司或特大型贸易商(以下统称“核心厂商”)与经销商或直供方(以下统称“经销商”)之间的供销关系,在我行、核心厂商、经销商、物流监管方等各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融资项下所购买货物向我行出质,我行委托监管方监管质物并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通知监管方逐步释放质押货物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品种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和流动资金贷款,本办法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为例,其它授信品种应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宜用作质押的货物以大宗生产资料为主,如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原油、成品油等。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对象是经销商,占用经销商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需对相应的核心厂商进行网络额度核定,原则上不占用核心厂商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条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分为总行级和分行级。
第七条总行级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由总行对核心厂商核定网络总额度的情况下,再由总分行按授信权限在网络总额度内对其经销商授信的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
第八条总行级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实行主协办行制。
主协办行制是指主办行对核心厂商进行系统营销、综合服务以及日常的关系维护与沟通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核定网络总额度的相关审核资料,并对相应经销商开展具体授信业务和贷后管理,协办行对辖内经销商开展具体授信业务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总行级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核心厂商网络总额度由总行审批。
主办行将核心厂商的网络额度授信资料及操作流程上报总行审批,并将银企商合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上报总行审核,经总行审核确认的合作协议文本由总行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分行。
第十条原则上由核心厂商所在区域的经营机构作为主办行,总行公司银行部综合考虑经营机构与核心厂商的实际距离、服务意愿、合作历史及合作潜力等因素最终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分行级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总行未对核心厂商核定网络总额度的情况下,分行在权限内对核心厂商核定本区域网络额度,然后对其经销商授信的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
第十二条分行在权限内对核心厂商核定区域网络额度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交备案表(附件2)。
第十三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认为必要时,可指定主办行为某一核心厂商申报总行级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核心厂商网络额度。
第十四条分行级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使用的法律文本,若其它分行已先期与该网络核心厂商开展了该项业务,原则上采用其它分行已采用的法律文本,除非能争取到对我行更有利的条款;若其它分行尚未开展该业务,则由分行法律部参照总行文本制定,并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
第十五条分行开展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遵循“集中化、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分行应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分、支行层面的组织架构和相关职能进行及时调整,逐步实现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集中化、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1.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制订和完善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
2.负责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产品设计和优化工作;
3.负责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对分行发起的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4.督促分行做好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5.组织对全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及考核;
6.负责全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培训及业务交流工作。
(二)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相关操作细则;
2.负责分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营销推动、产品设计和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对分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统计分析,按要求上报总行。
4.牵头落实对质押货物的价格变化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预警信息及时向辖内各分支机构发布提示。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政策制定,并会同总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
(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职责
1.负责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2.负责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项下质押货物的全面管理工作,对全行质押货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二)分行信贷管理部/放款机构职责
1.负责辖内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贷后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2.负责参与部分质押货物的核保工作;
3.负责对正常、关注类贷后质押货物价值的审核认定和公司信贷系统中押品登记信息的复核;
4.负责辖内公司授信业务项下质押货物的全面管理工作,对辖内机构质押货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九条法律保全部职责
(一)总行法律保全部职责
1.负责对不良贷款质押货物的价值重估确认、质押货物处置和管理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2.负责我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修订,受理并解答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分行法律保全部职责
1.对不良贷款项下质押货物重估价值的确认;
2.根据业务部门要求,对质押货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3.负责不良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处置工作;
4.负责分行级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订,受理并解答分行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二十条合规审计部职责
总分行合规审计部负责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负责对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会计部职责
(一)总行会计部职责
负责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督导和检查工作。
(二)分行会计部职责
负责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相关的账户开立、放款、出票、账务核对、到期资金扣划等日常会计账务核算处理。
第二十二条授信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收集核心厂商和经销商的授信资料,并对核心厂商和经销商进行前期授信调查;
(二)负责对质押货物价值的初步确认;
(三)负责在信贷系统中录入核心厂商、经销商及质押货物的基本信息以及核心厂商、经销商的授信信息;
(四)负责按规定对质押货物核保、办理仓单及解除质押等单据的交接手续;
(五)负责与核心厂商、经销商及监管方的日常联系及定期对账;
(六)负责对质押货物的贷后检查,包括对价值变化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预警信息及时报告信贷管理部。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二十三条 核心厂商条件
生产企业型核心厂商条件:
(一)符合我行最新年度信贷政策对行业或客户的要求;
(二)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国内或区域内的知名企业,产品质量稳定,行业地位突出,销售渠道稳定;
(四)愿意参与签署相关多方协议为其经销商提供信用增级,能够配合我行直接将货物发送至指定收货地点;
(五)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贸易企业型核心厂商条件:
(一)销售渠道畅通,销售能力超强,行业地位突出;
(二)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愿意参与签署相关多方协议为其经销商提供信用增级,能够配合我行直接将货物发送至指定收货地点;
(四)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条件
(一)销售渠道畅通,销售能力较强,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二)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应是相应核心厂商的主要经销商,与核心厂商建立一年以上稳定购销关系;
(四)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五)经销商是民营企业的,原则上其实际控制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愿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无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二十五条 物流监管方条件
与我行合作的物流监管方需具备的基本准入标准参见《ⅩⅩ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物流监管方须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流程经我行准入审批后方可与我行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主要基本准入标准有: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和较强的资本实力,财务指标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特殊类型的监管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2.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特殊类型的监管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3.具备一定违约赔偿能力。
(二)具有仓储、物流或监管业务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院地,行业经验丰富,从事仓储、物流、监管等业务2年以上或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经验3年以上;
(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与我行合作意愿强、沟通渠道顺畅,能保证我行对质押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
第二十六条质押货物条件
质押货物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物理、化学性质,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该质押货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二)价值易于确定,质押率应符合我行相关办法规定;
(三)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可在该市场及时、经济、有效处置质押货物;或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已落实质押货物的回购方或接收方;
(四)以大宗生产资料为主(如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原油、成品油等),并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的范围。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授信调查
业务受理后,经办机构应对客户的下列情况进行重点调查:
(一)核心厂商、经销商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
(二)核心厂商、经销商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三)经销商的资金财务情况;
(四)经销商实际控制人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背景及经历
(五)双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及以往的合同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六)核心厂商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七)核心厂商是否愿意承担回购、调剂销售等相关责任;
(八)拟质押货物的性质、市场行情、价格波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授信审查
(一)对核心厂商的授信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核心厂商准入条件;
2.主营业务所在行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3.持续经营能力;
4.质押货物市场销售、周转速度、价格波动情况等;
5.若承担回购责任,则需评估其回购能力。
(二)对经销商的授信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经销商准入条件;
2.与核心厂商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3.股东背景及信誉;
4.销售能力、现金流量及履约记录;
5.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手段;
6.综合还款能力。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
在有权审批机构下达正式授信批复后,经办机构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与经销商签订授信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与核心厂商、经销商签订银企商合作协议,与经销商、我行准入的物流监管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等,并预留相关业务专用印鉴。
第三十条账户开立
经销商应在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初始保证金账户和回款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放款
相关合同签订、账户开立及保证金入账冻结后,经销商可在授信有效期及额度内向我行申请融资。
分行放款中心审核授信合同、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等,确保相关授信批复条件全部落实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付核心厂商指定收票人。
第三十二条质押货物入库
核心厂商收到银票后,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备货,并按销售合同约定日期将质押货物交付指定监管方或存入约定的监管仓库,监管方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第三十三条到期还款
初始保证金账户及回款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作为还款第一来源,经销商应确保授信到期前指定工作日内上述两个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总额能足额归还我行授信。
若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够偿还我行授信时,经办机构应按相关协议约定将款项从经销商的一般存款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中划至回款保证金账户,确保保证金账户内款项足够清偿我行授信。
授信到期日,经办机构将指定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违约及质押货物处置
核心厂商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将全部或部分货物交付指定监管方或监管仓库,经办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核心厂商将相当于未发运质押货物价值的款项直接退还我行或划入我行指定账户。
经销商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者发生与我行事先约定的行使质押权的情形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或诉讼方式实现质押权。
若核心厂商承担回购或调剂销售责任,则应在经销商发生违约事项后的指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核心厂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与核心厂商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核心厂商按相关协议要求在约定日期前将货物交付交付指定监管方或监管仓库。
若核心厂商经常延期发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总行公司银行部及主办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及主办行将与核心厂商沟通查明原因,并相应采取压缩额度、暂停该网络开展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质押货物在质押期间原则上应落实财产保险手续,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对于特殊质押货物参照行业惯例或同业做法,可免除保险手续。
质押货物出现保险事故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向保险人正式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第三十七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牵头落实对辖内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有关的商品价格行情进行日常跟踪。
价格跟踪的频率,一般不低于每周一次;在价格波动剧烈的时期,应进行每日跟踪。
第三十八条当质押货物的市场价格跌价幅度超过质押生效时价格的约定比例时,经办机构应立即向经销商发出跌价补货通知书,通知经销商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若干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价格之间的差价补齐,补齐差价的方式是追加保证金或我行认可的货物。
跌价补货的条款必须在我行与经销商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等有关担保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若经销商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权。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密切关注经销商销售资金回款进度情况,督促经销商均衡回款,必要时可要求经销商签订保证金均衡回款承诺书。
对于长期未按要求回款的经销商,协办行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时查明原因,并相应采取压缩额度、暂停开票等措施。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应密切关注经销商的经营情况,当经销商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资金时,若相关协议条款约定核心厂商有回购等义务,则应严格按协议要求在指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心厂商通过回购或其他手段协助银行处理滞销货物。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应为经销商建立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额度、保证金及质押货物等管理台账,记录每次的保证金到账冻结情况,融资项下质押货物出入库及库存情况,经销商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经办机构应明确要求监管方在我行享有质权的质押货物存放处以醒目方式明确标识其为我行质押货物的标签或指示,并将此要求明确写入质押监管合同。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监管方及质押货物进行核库,核库频率以我行对监管方的评级结果为依据,具体可由经办机构参照《ⅩⅩ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自行确定。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监管方履职情况;
(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等资料;
(三)对质押货物进行现场点数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与管理台账进行核对。
每次巡查应留下书面记录,核库中若发现问题,核库员应当场向经销商及监管方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及岗位应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业务流程执行,对于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业务流程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各分行依据本办法、操作流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
对于在汽车和钢铁行业应用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时,仍分别按照《ⅩⅩ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管理办法(2010版)》及《ⅩⅩ银行钢铁金融网络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两个办法没有涉及的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2.分行级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核心厂商网络
额度备案表
附件1
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正式授信批复后,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一般还包括合同签订、放款、质物入库、质押货物信息录入、质物提取、到期还款及解除质押等后续流程:
1.合同签订(含流程图中步骤①②)
经办机构与经销商签订银票承兑(或额度)协议和动产质押合同,与核心厂商、经销商签订银企商合作协议,与经销商、我行准入的物流监管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等,预留相关业务专用印鉴(如解除质押通知书上的印鉴),并进行双人实地核保,填写核保书。
2.放款(含流程图中步骤③④)
a.经销商填写承兑申请书,交付约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客户经理填写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账务中心冻结保证金;
b.客户经理将银票承兑(或额度)协议、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购销合同、放款审批表、额度台账和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等文件报分行放款中心审批;
c.分行放款中心审核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等上述授信条件落实后出具放款指令;
d.账务中心收到放款中心发来的放款指令,核对放款指令中出票人、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无误后,办理出票手续;
e.核心厂商指定人员收到我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出具加盖核心厂商预留印鉴的收妥凭证。
3.质物入库(含流程图中步骤⑤⑥)
a.核心厂商收到银票后,按购销合同、银企商合作协议等约定日期内备足相应货物,并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或监管仓库)交付给指定监管方,明示收货人为我行(代经销商);
b.监管方验收核心厂商交存的货物无误后签发质押监管确认书,确认监管事实,接受我行委托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4.质押货物信息录入
质押货物入库后,经办机构在信贷系统中录入质押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监管方(仓库)、对应的授信合同编号等基本信息。
5.质物提取(含流程图中步骤⑦⑧⑨)
a.经销商存入后续提货保证金,填写解除质押申请书;
b.客户经理填写《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书》并与会计部确认保证金已入账;
c.客户经理填写解除质押通知书交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预留印鉴,完成解除质押通知书的签发;
d.经销商凭我行出具的或解除质押通知书向监管方提取质押货物;
6.到期还款及解除质押
a.授信到期日,经办机构将指定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授信;
b.客户经理与会计部确认授信已结清的相关凭证;
c.客户经理填写解除全部质押或相关通知书交业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预留印鉴,完成相关通知书的制作;
d.客户经理通知监管方按相关通知书要求解除对全部质押货物的质押。
附件2
分行级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
核心厂商网络额度备案表
备案号:
总行公司银行部:
我分行于年月日为公司核定了金额为万元的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核心厂商区域网络额度,所用协议文本见附件。
特此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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