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定价协议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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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定价协议教学内容
商务定价协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与
公司
订立的
2018-2019年合肥电信第三方基站配套设施服务集中招标项目
《商务定价协议》
本商务定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省【】市订立。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位于长江西路225号,法定代表人为XX。
(2)【】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或“XX公司”),住所位于XX,法定代表人为XXX。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的起租及结算作出如下约定:
第一条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的定价按照本协议附件1《产品目录及定价》执行(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1)。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应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塔类产品和服务产品签署《基站配套设施租赁服务协议》。
第三条双方对于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目录和定价的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商、约定和安排。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应继续按照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或安排执行。
第四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而成,一式陆(六)份,双方各执叁(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商务定价协议》
编号:
【】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附件1:
产品目录及定价
附件1:
产品目录及定价
说明:
1、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由【】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塔类产品、服务产品定价。
2、生效时间
本附件与《商务定价协议》正文的生效时间相同。
双方对于塔类产品及服务产品目录和定价的约定,均以本附件为准,并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商、约定和安排。
本附件生效前【】公司已交付并提供服务的产品,按照双方附属地市公司确认的服务起始日及本附件进行追溯调整。
3、其它说明
【】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不在定价公式中体现,由【】公司自行承担。
一、塔类产品
(一)新建塔类产品
1.产品目录及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1)产品目录
【】公司提供的塔类产品包括地面塔和楼面塔,其中地面塔包括普通地面塔、景观塔、简易塔;楼面塔包括普通楼面塔、楼面抱杆。
各类产品根据挂高进一步细分,每一挂高根据机房及配套的不同分为铁塔+自有机房+配套、铁塔+租赁机房+配套、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铁塔+RRU拉远+配套、铁塔(无机房及配套)五种组合。
表1:
塔类产品目录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
产品定义
挂高(m)注
地面塔
普通地面塔
有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可至少安装6副天线的各类单管塔、角钢塔、三管塔、四管塔等
H<30
30≤H<35
35≤H<40
40≤H<45
45≤H≤50
景观塔
无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仅可安装3副天线的各类景观塔、通信灯杆塔、地面增高架及塔高大于20米(不含)的各类简易塔等
H<20
20≤H<25
25≤H<30
30≤H<35
35≤H≤40
简易塔
塔高低于20米(含)的市政路灯杆、水泥杆、H杆、支撑杆、拉线杆塔等
H≤20
楼面塔
普通楼面塔
楼面上建设的增高架、拉线桅杆、楼面美化塔、美化罩等各类楼面塔
-
楼面抱杆
附墙或配重抱杆等
-
注1:
天线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的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高度;对楼面(不含基站机房)上的角钢塔、单管塔、三管塔等,按成本相近原则定义为普通地面塔,其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的最高点到楼面的垂直高度;
注2:
对多家电信企业同时提出相同挂高需求的情形,由双方附属地市公司协商,在多站址之间对挂高进行轮流分配;
注3:
美化体(外罩)由【】公司提供的定义为普通楼面塔,电信企业提供美化体(外罩)的定义为楼面抱杆;
注4:
对无法按产品定义套入以上产品目录的非标准产品,按成本相近原则进行匹配。
(2)基本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塔类产品以3副天线(1套系统)的使用空间为一个基本产品单元,一个基本产品单元的准载设备标准配置如下表所示:
表2:
塔类产品单元标准配置
产品配置项
基本配置
普通地面塔
景观塔
其它产品
射频天线数量
3副
3副
3副
系统数量
1套
1套
1套
单天线长度
2米
2米
2米
抱杆数量
3个
3个
3个
RRU安装空间
3个
3个
3个(不上塔)
设备安装空间
铁塔+机房+配套:
设备架1架(可共享)
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
一体化机柜2柜(可共享)
铁塔+RRU拉远+配套:
一体化机柜1柜(可共享)
后备电力保障
提供主设备3小时、传输设备10小时后备蓄电池保障。
若因传输设备10小时后备时长发生额外投资,由双方协商,按塔类产品定价公式另行计收。
注1:
【】公司提供产品的塔型及配置,由设计单位按照实际环境确定,其中铁塔+RRU拉远+配套由【】公司提供RRU后备蓄电池及交直流模块,对采用直流远供方式建设的情形,【】公司可提供直流远供设备,相关费用参照电力引入定价方法,按双方事前确定的建造成本逐项额外计取;
注2:
原则上电信企业的一套基站设备,包括基带、射频、控制等功能模块,采用相应的通信技术制式部署在一个连续的频率Band上,视为一套“系统”;对采用同一套设备,增加系统但不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可视为一套“系统”;
注3:
原则上每幅天线及1个RRU的迎风面积合计不超过0.8平方米,重量合计不超过47千克,单系统功率不超过1.5KW;
注4:
【】公司根据机房类型提供标准传输架1架的安装空间,电信企业传输架规格原则上不超过600mm×600mm×2.2m;设备架及一体化机柜由【】公司提供;
注5:
受电信企业委托,【】公司提供塔类产品时,同步为电信企业协调或建设红线内公共局前井、进站路由(楼面塔仅协调进站路由)。
相关建设及协调费用参照传输产品定价、或由【】公司协调电信企业与资源所有方直接结算、或双方附属公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注6:
后备电力保障超出标准配置的,按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价格(400元/小时/系统/年)计取,其他超出标准配置的情形,由双方参照塔类产品定价公式,按照成本加成法协商确定,其中折旧年限、成本加成率等参数与塔类定价公式中相应取值一致。
2.产品定价
(1)定价公式
产品价格=基准价格×(1-共享折扣1
)+(场地费
+电力引入费
)×(1-共享折扣2
)
其中基准价格=[Σ(标准建造成本
/折旧年限
)×(1+折损率
))×(1+成本加成率
)].
说明:
标准建造成本:
包含铁塔(含增高架、桅杆、楼顶抱杆)、机房(含一体化机柜,条件允许时含必要的围墙或围挡)、配套(含交/直流配电箱、组合开关电源、3小时后备蓄电池、空调、动环监控、防雷地网、标准机架、走线架、馈线窗、照明、消防等)的材料费、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青苗补偿费、维护费等。
【】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按0.45KN/m2风压、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各产品标准建造成本如下表所示。
表3:
塔类产品标准建造成本
产品
大类
产品种类
挂高(m)
标准建造成本注
(万元)
铁塔+自有机房+配套
铁塔+租赁机房+配套
铁塔+一体化机柜+配套
铁塔+RRU拉远+配套
铁塔(无机房及配套)
地面塔
普通地面塔
H<30
27.2064
23.3564
21.3095
19.1371
15.8902
30≤H<35
29.6595
25.8095
23.7626
21.5902
18.3433
35≤H<40
32.9920
29.1420
27.0951
24.9226
21.6758
40≤H<45
36.8090
32.9590
30.9121
28.7396
25.4928
45≤H≤50
41.2877
37.4377
35.3908
33.2183
29.9715
景观塔
H<20
18.9308
15.0808
13.4414
12.0341
8.7872
20≤H<25
21.4657
17.6157
15.9764
14.5691
11.3222
25≤H<30
23.5495
19.6995
18.0601
16.6528
13.4060
30≤H<35
28.3960
24.5460
22.9067
21.4994
18.2525
35≤H≤40
31.0728
27.2228
25.5834
24.1761
20.9292
简易塔
H≤20
14.0700
10.2200
8.5806
7.1733
3.9264
楼面塔
普通楼面塔
-
14.0688
10.3688
8.7294
7.3221
4.0753
楼面抱杆
-
11.2042
7.5042
5.8648
4.4575
1.2107
注1:
铁塔+自有机房+配套中的机房包含砖混机房、彩钢板机房等各类机房(不含租赁机房),其建造成本统一按上表取定;
注2:
RRU拉远指电信企业BBU等主设备不放在【】公司机房的情形;
注3:
对电信企业实际使用非以上标准配置塔类产品时,可根据实际铁塔类型、机房类型及其对应配套类型的标准建造成本(详见附表1、附表2),按照塔类产品定价公式定价;
注4:
以上标准建造成本均为不含税价(本附件涉及的所有造价及成本均为不含税价,下同)。
折旧年限:
取三家电信企业相应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后向上取整,即:
铁塔折旧年限为【10】年,地面塔自有机房折旧年限为【20】年,楼面塔自有机房折旧年限为【6】年,租赁机房及一体化机柜折旧年限为【6】年,配套折旧年限为【6】年。
折损率:
含搬迁、大修、损毁等,按【2%】取值。
成本加成率:
用于补偿【】公司管理费、人工成本等,按【15%】取值。
场地费:
按站址计费,包括【】公司为电信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时所发生场地租金、一次性进场费及协调费、土地征用费等。
由【】公司与电信企业附属公司协商,按包干方式,根据2014年电信企业及2015年【】公司各场景租赁合同中的价格,确定包干费用。
暂无法确定包干费用的,由双方公司约定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根据实际发生逐项定价,其中一次性进场费、协调费、土地征用费等,按照铁塔折旧年限【10】年进行摊销。
电力引入成本:
由双方协商,按实际引电方案报电信审核,电力引入成本应以【】公司的引电单位实际审核的费用为准进行结算。
毛利加成率按【5%】取值,用于补偿【】公司公司管理费、人工成本等。
电力引入费
电力引入费用=电力引入成本/折旧年限X(1+5%毛利加成率)
共享折扣:
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站址、且相关设施发生共享使用时,可享受共享折扣,享受共享折扣的范围包括塔类产品的基准价格、场地费和电力引入费,享受共享折扣的起始日为新进入共享方的服务合约起始日。
表4:
共享折扣1取值(基准价格共享折扣):
一家独享
两家共享
三家共享
锚定租户
-
优惠25%
优惠35%
其它租户
-
优惠20%
优惠30%
表5:
共享折扣2取值(场地费、电力引入费共享折扣):
一家独享
两家共享
三家共享
锚定租户
-
优惠45%
优惠55%
其它租户
优惠40%
优惠50%
注1:
锚定租户包含存量资源原拥有方和新建铁塔首个独家进入的基础电信企业。
其中新建铁塔首个独家进入电信企业指起租日早于后进入电信企业《需求订单确认表》签署日期的电信企业。
注2:
由于增加共享方时基准价格中的相关成本也相应增加,考虑增加的成本后,基准价格的实际折扣更低。
原则上对已有机房的站址,后进入电信企业不得采用一体化柜的建设模式。
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站址,但相关设施未共享使用的(含部分电信企业采用RRU拉远方式建设的塔下机房及配套),仅共享使用的部分享受共享折扣,共享折扣的价格基数按下表中标准建造成本及塔类产品定价公式确定。
表6:
部分共享时各类资产对应的新建标准建造成本
类别
产品种类
挂高
铁塔
机房
配套
铁塔+自有机房+配套
普通地面塔
H<30
158,902
54,915
58,247
30≤H<35
183,433
54,915
58,247
35≤H<40
216,758
54,915
58,247
40≤H<45
254,928
54,915
58,247
45≤H≤50
299,715
54,915
58,247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54,915
46,520
20≤H<25
113,222
54,915
46,520
25≤H<30
134,060
54,915
46,520
30≤H<35
182,525
54,915
46,520
35≤H≤40
209,292
54,915
46,520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54,915
46,520
普通楼面塔
-
40,753
53,415
46,520
楼面抱杆
-
12,107
53,415
46,520
铁塔+租赁机房+配套
普通地面塔
H<30
158,902
16,415
58,247
30≤H<35
183,433
16,415
58,247
35≤H<40
216,758
16,415
58,247
40≤H<45
254,928
16,415
58,247
45≤H≤50
299,715
16,415
58,247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16,415
46,520
20≤H<25
113,222
16,415
46,520
25≤H<30
134,060
16,415
46,520
30≤H<35
182,525
16,415
46,520
35≤H≤40
209,292
16,415
46,520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16,415
46,520
普通楼面塔
-
40,753
16,415
46,520
楼面抱杆
-
12,107
16,415
46,520
铁塔+一体化机柜机房+配套
普通地面塔
H<30
158,902
5,915
48,278
30≤H<35
183,433
5,915
48,278
35≤H<40
216,758
5,915
48,278
40≤H<45
254,928
5,915
48,278
45≤H≤50
299,715
5,915
48,278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5,915
40,627
20≤H<25
113,222
5,915
40,627
25≤H<30
134,060
5,915
40,627
30≤H<35
182,525
5,915
40,627
35≤H≤40
209,292
5,915
40,627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5,915
40,627
普通楼面塔
-
40,753
5,915
40,627
楼面抱杆
-
12,107
5,915
40,627
铁塔+RRU拉远+配套
普通地面塔
H<30
158,902
4,415
28,054
30≤H<35
183,433
4,415
28,054
35≤H<40
216,758
4,415
28,054
40≤H<45
254,928
4,415
28,054
45≤H≤50
299,715
4,415
28,054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4,415
28,054
20≤H<25
113,222
4,415
28,054
25≤H<30
134,060
4,415
28,054
30≤H<35
182,525
4,415
28,054
35≤H≤40
209,292
4,415
28,054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4,415
28,054
普通楼面塔
-
40,753
4,415
28,054
楼面抱杆
-
12,107
4,415
28,054
铁塔(无机房配套)
普通地面塔
H<30
158,902
30≤H<35
183,433
35≤H<40
216,758
40≤H<45
254,928
45≤H≤50
299,715
灯杆景观塔
H<20
87,872
20≤H<25
113,222
25≤H<30
134,060
30≤H<35
182,525
35≤H≤40
209,292
简易灯杆塔
H≤20
39,264
普通楼面塔
-
40,753
楼面抱杆
-
12,107
注:
对电信企业采用RRU拉远方式建设、BBU集中放置在【】公司机房的,第一组BBU+RRU按RRU对应的铁塔及BBU对应的机房+配套定价,之后的RRU端按其对应的铁塔+RRU拉远+配套定价,BBU端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按RRU端基准价格的10%计费,相关设施发生共享的根据实际共享情况享受共享折扣。
(1)增加天线或系统的计价规则
塔类产品以3副天线(1套系统)作为一个基本产品单元,不足一个产品单元时按一个产品单元核算。
多于一个基本产品单元时:
(a)对于普通地面塔,天线数为6副(2套系统)及以下时仍按1个产品单元核算;超过6幅(2套系统)时,每超出3副天线(1套系统),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30%】收费。
(b)对于其他塔类产品,每超出3副天线(1套系统),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30%】收费。
(c)对标准配置之外增加系统不增加天线的情形,每超出1套系统,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则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10%】收费。
(2)其它计费规则
(a)对于景观塔,如果基础电信企业选择RRU不安装在塔上,则基准价格可优惠【2%】。
(b)电信企业挂载微波及WLANAP时,1端微波按照相应塔类产品的0.3个产品单元计费;3副WLAN天线按照相应塔类产品的0.1个产品单元计费,并享受共享折扣。
(c)新建铁塔的环评费,由于各地区差异较大,没有纳入标准建造成本的计价范围。
【】公司可接受电信企业委托,组织客户进行移动通信基站等建设项目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相关工作,相关费用由电信企业附属公司分摊,并直接与【】公司环评单位进行结算或双方附属公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d)对超出标准配置等特殊情形,相关计费标准由双方附属公司参照塔类产品定价公式,根据实际增加的成本支出,按照成本加成法协商确定,其中折旧年限、成本加成率等参数与塔类产品定价公式中相应取值一致。
二、服务产品
(一)服务产品目录
如果电信企业提出需求的,【】公司可根据电信企业需求,为电信企业提供用电服务和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表7:
服务产品目录
产品种类
产品定义
用电服务
为1个站点提供电力保障包干服务
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为1套系统(原则上设备功率不超过1.5KW)提供标准配置额外的蓄电池供电保障服务
注:
同一个站点内各电信企业购买的蓄电池额外保障小时数应保持一致。
用电服务的计费起始日为电信企业设备的启用日。
原则上服务产品存量与新建的计费、结算模式一致。
(二)定价方法
1.用电服务
【】公司公司提供电力保障包干服务,双方公司应当在《基站配套设施租赁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服务期限应不超过3年,且在期限内不得更改服务方式和价格。
对于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包干电费,确定电费总额,电信企业按月进行支付;对于站址开通时间不足月的,按实际开通天数计算。
电力保障包干费用与塔类产品月服务费一并收取,且【】公司应向电信企业出具增值税发票及甲方资产用电量分割单。
对于不选择电力保障包干服务的,【】公司将电费清单及甲方资产用电量分割单提供给电信企业,其中共享站址由电信企业按照各自设备的标称功率或实际用电量(直流电表计数)比例分摊该站址的所有电费。
电信企业按照电量向供电单位或业主缴纳电费,并获取相关票据。
对于不能获取发票的情形,由双方协商解决。
2.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
1个标准的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指为1套系统(原则上设备总功率不超过1.5KW)提供1个小时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定价公式如下:
产品价格=×(1+折损系数)×(1+成本加成率)
相关参数参照塔类产品定价公式中的取值,经测算取定为【400】元/年。
当设备功率超过1.5KW时,由双方附属公司参照以上公式,协商确定需增加的费用。
电信企业附属公司可根据需求购买N个蓄电池额外保障产品(N为整数),但同一个站点内各电信企业附属地市公司购买的蓄电池额外保障小时数应保持一致。
三、调整机制
甲乙双方参照安徽铁塔行业正式公布的相关服务价格,经友好协商确定最终服务价格,若安徽铁塔行业的相关服务的价格调整,甲乙双方将同步调整服务价格,并对已支付的服务费在下一支付周期进行追溯。
铁塔折旧期(10年)满后,双方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另行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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