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承包经营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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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承包经营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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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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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篇一: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省××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
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
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
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
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
“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
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
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
因此,我凭个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
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
这有什么不对?
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
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没来查处?
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
“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
进销差款不入帐,并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
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经理王××。
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
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小金库”的事,都由王××专管,不是不入帐,也不是随意支出。
这种“小金库”的收支直接和职工福利挂勾,是从我的前任到我经手一直由这个副经理王××专管。
但在他检举了我之前,我问过他存多少钱?
他说四、五百元。
当他检举我之后,又说把钱给我了。
向他要帐,说烧了。
从这个经过看来,这个不光彩的“小金库”不是从我做起,更不是由我专管。
这是沿袭下来的弊病。
王××是沿续管理的人负责,请法庭详查。
第三个问题,说我虚报考勤套取工资,绝无此事。
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员薛××可证,这个问题是强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个问题,说我用人不当,给商店人员思想造成混乱。
这个问题才是主要的关键所在。
自我承包后,经济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职工资金增多,以王××为首
的人既羡慕又嫉妒,这才出现排挤我的苗头。
就在这承包的一年中,揭发检举我的四个人有三个人因犯错误被我调换了工作。
①刘××是收款员、承包后出问题,被我撤换了,其问题我已向公司作了汇报,调为营业员:
②阎××是营业员,因出问题被我调做收款员:
③刘×是出纳员,她是发包人刘×经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准备调换工作,和她谈过就是这三个人加上上届的副经理王××,共同出头,向公司检举我,引起这个中途撕毁合同的事件发生。
对此,我认为发包方和上级主管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作出决定是不对的。
当前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许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订立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事物。
它与经济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
因此,《经济合同法》应当是调整这类经济关系,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
为此,请求法庭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规定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
此致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0
篇二:
门店承包经营合同
门店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甲方):
(身份证:
)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
)
发包方基于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发展及管理需要,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将门店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
为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包事项:
门店与经营管理相关的所有事宜。
第二条承包经营的方式: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
承包经营期间,由承包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门店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门店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费用、保证金
第四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叁年,即:
从20XX年12月01日起,至2019年12月01日止。
第五条承包费用为每月¥16,667.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承包期叁年内共计¥566,670.00元(大写:
人民币伍拾陆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整)。
承包费用按照下述方式支付:
5.1第一个经营年,全年承包费用按10个月计算。
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预付该经营年度承包费用¥1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万元整)给发包方;待双方与门店品牌的重庆总代理完成经营交接后,承包方应在次日预付该经营年度剩余承包费用¥156670.00元(大写:
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整)给发包方。
5.2除第一个经营年外,其他两个经营年的承包费用都按12个月计算。
承包方应在该经营年开始前两个月预付该经营年度全部承包费用¥2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发包方,即20XX年10月01日为第二个经营年的承包费用预付日期,20XX年10月01日为第三个经营年的承包费用预付日期。
5.3承包方逾期未付时,按10%月利计算滞纳金。
逾期10天未付,且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时,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承包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购进及运送、人员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事故、房屋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电话费等与门店经营管理相关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
第三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的权利:
7.1发包方对《发包清查统计表》所载的原库存货物(后称原库存)、法恩莎卫浴和朗斯淋浴房等品牌的长寿地区经销代理权以及其他店内资产享有所有权。
7.2发包方享有法恩莎卫浴和朗斯淋浴房品牌对承包经营前店面装修费返款的所有权,该返款可能在承包方的经营期间,以冲抵进货成本的方式下拨。
只要承包方在经营期间获得了该返款利益,就应在获利当日按照实际冲抵的进货成本价值以现金形式偿付发包方。
另外,该返款利益与承包方实际销售业绩无关。
7.3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有权对原库存的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尽的义务:
8.1发包方承担承包经营前发生的经营相关费用。
承包经营前已发生但尚未完结的订单,由发包方承担其相关的发货、安装和售后等费用,承包方负责按期发货、安装和售后等具体实施工作。
8.2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事项的经营管理,但损害品牌形象的除外。
8.3发包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门店证照和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承包方因门店经营资质不合法和场地租期届满而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视为发包方违约,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因承包方超范围或违法经营、市场经营风险、国家政策或规划变更、自然灾害发生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不能正常经营,由承包方自己承担,与发包方无关。
8.4发包方应保证承包经营期间门店品牌对承包方的正常供货和真实报价,除品牌厂家经营异常、品牌上级总代理发生异常情况、承包方违反品牌规定、市场经营风险、国家政策变更、自然灾害发生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供货中断和报价不实以外,承包方因此而蒙受损失时,视为发包方违约,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8.5发包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组织人员清查门店库存货物、店内资产及财务状况,双方代表在《发包清查统计表》上签字后,承包方方进场。
第四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事项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9.1承包方有权组建门店的管理团队、聘任门店经理和各事务负责人。
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2承包方有权决定门店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9.3承包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货物及其他资产。
合同终止后,由承包方出资购买的资产归承包方所有。
9.4承包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出资改动、修缮、翻新店面。
无论何时,不得要求发包方对此类费用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9.5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得的合法收入。
9.6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门店营业执照、公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十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的义务:
10.1承包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按期如数缴纳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
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承担对门店的处罚,发包方可向承包方追偿。
10.2承包方必须在售出原库存2日内,将原库存的成本费用支付给发包方,并且承包方售出的同品牌同型号货物,都视为优先销售原库存,直至原库存售完为止。
10.3承包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中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
逾期未付的,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0.4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经营事项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
由发包方或门店承担的可向承包方追偿。
10.5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履行,否则视为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
10.6承包方在经营期间欲将门店经营权转包第三方时,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或者签订三方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承包方将门店私下转包第三方的行为,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0.7承包方欲获取法恩莎卫浴和朗斯淋浴房等品牌的长寿地区经销代理权的授权时,须与发包方具体协商。
承包方有以任何方式擅自获取上述授权等侵害发包方权益的行为时,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向承包方追索总承包费用两倍的相关权益损失赔偿。
10.8承包方须在本合同届满前30日内组织人员清查门店库存货物、店内资产及财务状况,双方代表在《交接清查统计表》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经合同双方协商约定,各自以名下的房产作为本合同的承诺金。
11.1发包方作为承诺金的房产信息:
。
11.2承包方作为承诺金的房产信息:
。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须将原由和事项告知违约方。
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承包方应在清偿经营期间所应负担的费用和权益赔偿后,偿付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费用两倍的赔偿金给发包方;承包方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偿付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费用两倍的赔偿金给承包方。
如果任何一方无法足额偿付由此产生的赔偿金时,以其作为承诺金的房产作价清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每章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设置,标题不作为合同内容使用,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字为中文,合同及附件壹式贰份,发包方执壹份、承包方执壹份。
合同附件:
1、发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包方和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
3、《发包清查统计表》
4、发包方房产资料复印件
5、承包方房产资料复印件
发包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承包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三: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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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
┠───┼───┼───┼───┼──┼──┼──────┼─────┨
┃原告│靳××│男│38岁│汉│经理│西大直街│××商店┃
┠───┼───┴───┴───┴──┴──┴──────┴─────┨
┃被告│××省××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斌经理┃
┗━━━┷━━━━━━━━━━━━━━━━━━━━━━━━━━━━━━┛
一、请求事项: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省××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
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
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
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
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
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
合理解决,
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
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
“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
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
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
因此,我凭个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
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
这有什么不对?
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
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没来查处?
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
不能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
“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
进销差款不入帐,并随意支出,违反
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
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经理王××。
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
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小金库”的事,都由王××专管,不是不入帐,也不是随意支出。
这种“小金库”的收支直接和职工福利挂勾,是从我的前任到我经手一直由这个副经理王××专管。
但在他检举了我之前,我问过他存多少钱?
他说四、五百元。
当他检举我之后,又说把钱给我了。
向他要帐,说烧了。
从这个经过看来,这个不光彩的“小金库”不是从我做起,更不是由我
专管。
这是沿袭下来的弊病。
王××是沿续管理的人负责,请法庭详查。
第三个问题,说我虚报考勤套取工资,绝无此事。
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员薛××可证,这个问题是
强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个问题,说我用人不当,给商店人员思想造成混乱。
这个问题才是主要的关键所在。
自我承包后,经济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职工资金增多,以王××为首的人既羡慕又嫉妒,这才出现排挤我的苗头。
就在这承包的一年中,揭发检举我的四个人有三个人因犯错误被我调换了工作。
①刘××是收款员、承包后出问题,被我撤换了,其问题我已向公司作了汇报,调为营业员:
②阎××是营业员,因出问题被我调做收款员:
③刘×是出纳员,她是发包人刘×经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准备调换工作,和她谈过就是这三个人加上上届
的副经理王××,共同出头,向公司检举我,引起这个中途撕毁合同的事件发生。
对此,我认为发包方和上级主管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作出决定是不对的。
当前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许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订立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事物。
它与经济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
因此,《经济合同法》应当是调整这类经济关系,解决
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
为此,请求法庭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规定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
此致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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