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支付合作协议 跨境在线支付服务平台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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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支付合作协议跨境在线支付服务平台合作协议
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支付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甲方:
简称:
xx支付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网站:
乙方:
简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网站:
鉴于:
甲方作为在线支付平台,致力于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便捷、专业的在线支付服务;乙方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委托甲方为□乙方网站(该网址或域名为:
)□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名称为:
)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服务。
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在线支付与结算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xx支付公司支付平台:
是指甲方开发的、用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软件系统;
1.2境内个人进口业务:
境内消费者(用户)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通过甲方支付相应人民币价款,甲方根据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国际收支还原申报,向银行提供电子数据,通过银行完成境外汇款业务;
1.3境内企业出口业务:
境外消费者(用户)在乙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甲方替境内的企业代收相应的款项,甲方根据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国际收支还原申报,并向银行提供交易的电子数据,通过银行办理人民币收款业务;
1.4用户:
指在乙方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买家;
1.5商户(企业):
是指在乙方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卖家,甲方为之提供xx支付公司互联网支付清结算服务的对象;
1.6人民币境内收单业务:
指在境内个人进口业务中,甲方为乙方平台上的境内用户提供人民币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支持中国境内主流商业银行卡;
1.7外币境外收单业务:
指在境内企业出口业务中,甲方为乙方平台上的境外用户提供的外币互联网支付服务,支持VISA、MASTER、JCB等主流国际卡;
1.8在途资金:
指买家完成付款但未收到乙方平台交易确认指令的,此时资金仍属买家所有;
1.9商户余额:
指买家完成付款后并收到乙方平台交易确认指令的,此时资金属卖家所有;
1.10乙方平台交易确认指令:
乙方平台对物流订单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包括与物流公司核实订单真实性,保留物流单妥投凭证(也称:
客户牵手凭证),乙方客服联系买家确认收货信息,校验买卖方双向地址真实性等,保证物流环节真实性后发送给甲方交易确认指令。
1.11提现:
商户可从商户余额中提走相应的资金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1.12异常交易:
指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包括但不限于仿牌、假货、国家禁止进出口贸易的货品等)的资金支付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或甲方认为乙方、相关部门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反映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行为。
2.服务内容
2.1乙方在□互联网上□移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活动,具体业务内容为:
境内个人进口业务、境内企业出口业务交易撮合平台;
2.2甲方为乙方网站(或移动APP)的商户进行交易所需的在线支付与结算功能,通过甲方支付平台实现网上支付系统与银行交换信息,并将银行的确认信息反馈乙方;
2.3甲方为乙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支付交易数据在甲方支付平台上保留半年,乙方可24小时在线查询最近半年的支付交易数据。
2.4交易流与资金流:
乙方用户在乙方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用户按照订单金额选择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用户的支付信息后通知乙方平台,乙方平台提示卖家发货;乙方用户收到商品或服务,经乙方平台的交易确认审核后,甲方将在途资金划至商户的余额中,商户可提现至其名下指定银行账户。
3.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就其提供的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服务收取服务费,相关费率标准及结算方式见本协议第4条“服务费用与风险保证金”、第5条“结算和退款”的约定。
(2)甲方负责xx支付公司支付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有权制订和修改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功能。
(3)甲方负责受理因甲方支付平台支付结算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
甲方仅为乙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乙方与乙方用户之间因交易可能产生的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等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商户处理并承担完全责任。
(4)为维护甲方通道稳定性,乙方月产生的盗卡、拒付等风险交易金额超过交易总金额的0.5%,甲方给予乙方书面警告并处以1000元/笔的罚金,甲方亦有权根据乙方用户投诉和交易情况暂扣资金、延期结算和暂停对乙方商户提供的支付服务。
(5)乙方因业务或联络方式变更、终止而未及时通知甲方,且在甲方多次联络无回应情况下,甲方有权对银行/持卡人用户提出的退款请求进行处理,把持卡人在乙方网站订单部分或全额款项转回持卡人账户。
(6)甲方收到银行/卡组织调单通知或持卡人投诉后通知乙方调单的,在调单期间,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商户的相应款项并视调单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7)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邮箱和客服电话,负责解答乙方用户在使用甲方支付平台中的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与乙方商户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8)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或拒绝支付因乙方商户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款项。
(9)甲方应保证本协议下甲方联系信息的真实、有效,变更上述信息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10)甲方有权维护“xx支付公司支付平台”并通过甲方网站、邮件、公告或电话提前告知乙方。
甲方在系统维护期间将停止提供本协议下的支付服务。
(11)通常情况下,甲方支付平台所能支持的卡种、币种服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开通条件时,尽可能为乙方开通;已开通卡种、币种服务中,如因不可抗力或依据相关规定或银行/卡组织的原因停止开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甲方全额收到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前期费用后,按照本协议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服务。
(13)甲方有权根据外管局相关风险防范规定,检查“关注名单”,若乙方用户在“关注名单”内,则拒绝交易并提示用户原因;同时检查用户单笔支付额度是否超限制,若超额直接拒绝交易;
(14)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甲方关于xx支付公司在线支付服务的管理和运行规定;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经营资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ICP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乙方独立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3)乙方应监督商户为乙方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应当要求乙方用户进行确认,并妥善保留确认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凭证、物流凭证或服务单据等),保存期限至少为两年,甲方有权根据行政机关、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要求、用户投诉、异常交易排查、可疑交易排查等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客户信息、订单信息等相关资料,乙方须配合提供;
(4)乙方平台对物流订单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包括与物流公司核实订单真实性,保留物流单妥投凭证(也称:
客户牵手凭证),乙方客服联系买家确认收货信息,校验买卖方双向地址真实性等,保证物流环节真实性后发送给甲方的交易确认指令,甲方不承担因为乙方疏失造成一切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
(5)乙方需保证乙方用户收货并无交易纠纷,核实交易背景真实性,校验双向地址真实存在后才可向甲方发送的交易确认指令,甲方收到指令后对乙方商户进行结算,由于乙方疏失造成的交易纠纷导致的拒付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为用户提供乙方客服电话,并妥善处理与用户间的消费纠纷,维护用户权益。
乙方不可将甲方客服电话作为乙方客服电话刊登在乙方网站上误导用户,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6)乙方在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及从事的商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和银行卡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因网站信息虚假、陈旧、错误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擅自转载、复制、截取、篡改甲方网站上内容,或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8)乙方应在乙方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提供的xx支付公司在线支付服务,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保存持卡人的卡号、有效期、CVN2、身份证件号等用户个人信息,代替持卡人提交支付订单;
(9)乙方业务正式上线之前,甲方有权进行全面的评估考核,如果乙方业务未能通过甲方的考核而不能正式上线,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正式上线后乙方应加强对网站、支付设备及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的稳定性,终止服务或业务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在多个域名或不同的网站上使用同一商户号的支付接口,并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转交其它网站或第三方使用或为其他网站或第三方提供在线支付服务,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行解决由此带来的纠纷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11)乙方不得对甲方的软件系统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甲方的软件系统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的原有功能;
(12)乙方应保证本协议下乙方联系信息的真实、有效,变更上述信息前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主营业务变更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的重新审批检查;
(13)乙方单笔交易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发卡银行规定单笔交易最高限额低于前述约定的,以发卡银行规定为准);
(14)乙方如存在虚假申请、洗单、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为持卡人分单操作、套现等提供便利,以现金方式退货等情况,应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15)乙方在进行市场推广活动时(包括但不限于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页、网页、视频资料等媒介)宣传与甲方相关的合作内容或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等,均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乙方平台上所有商品的标价必须为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费用、报关通关费、相关税费等)。
4.服务费用及风险保证金
4.1服务费
服务费用详见本协议附表。
后续运营过程中若需要变更手续费,会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签署,并进行明确区分。
4.2风险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本协议合作期间,甲方可根据乙方使用网上支付服务的风险情形对风险保证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甲方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后180天内不得提取。
若本协议终止且无任何影响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第三方的风险,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180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风险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甲方收取风险保证金等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4.3如本协议终止,甲方已收取的服务费不再退回;
4.4甲方应按实际收取的服务费用于每月号前(风险保证金除外)向乙方开具上一个月份的税务发票。
5.结算和退款
5.1结算方式
甲方以乙方平台的交易确认指令为准,将交易中的在途资金扣除服务费后划至商户的余额中,商户可随时进行提现操作,计算服务费时允许该费用金额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服务费存在微小误差。
5.2结算说明
5.2.1乙方用户支付成功后的(在途)资金由甲方托管,以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
5.2.2乙方用户支付成功后的在途资金当甲方收到乙方平台交易确认指令,将扣除相应服务费后划转至商户的余额中;
5.2.3乙方商户可随时从其余额中进行提现操作,甲方将在T+1日通过电子划转的方式,将资金结算至商户绑定的其名下银行账户中;
5.2.4乙方商户应保证银行、账号等结算信息的准确性,商户若变更银行、账号等结算信息,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商户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
5.2.5若因银行、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结算周期为乙方商户做结算,甲方在银行、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恢复正常工作后第二个工作日为其进行结算。
5.2.6所有通过和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5.3退款
5.3.1在乙方用户支付成功但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乙方用户发起的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商户确认信息后,将乙方用户支付的款项原路退回,交易产生的支付手续费不予退还;
5.3.2在乙方用户支付成功但未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乙方商户由于自身原因发起的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商户的退款申请后,通知乙方及乙方用户,将乙方用户支付的款项原路退回,交易产生的支付手续费不予退还;
5.3.3在乙方用户支付后并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乙方用户提起的退款申请,由乙方进行协调仲裁,甲方以乙方的仲裁信息为准处理退款申请,交易产生的支付手续费不予退还;
6.保密业务
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第三方。
6.2乙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中获取的各项数据、信息、技术及商业秘密,除合规管理需要或法律要求外,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3乙方必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区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6.4甲乙双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对方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此责任不因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6.5甲乙双方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本协议终止后,保密约定仍然有效。
7.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7.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7.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服务;
7.3电信部门、银行、卡组织等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7.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7.5其它非甲方造成的原因等。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通告事件详情,并出示证明文件以说明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双方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8.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
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2因异常交易发生退款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先行垫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支付该款项,如逾期未支付,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照垫付款项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垫付金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8.3若因乙方发生风险交易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当向甲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保留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9.协议的解除
9.1发生下列情形,甲乙双方中任何未违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9.1.1甲乙双方其中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实际履行;
9.1.2乙方未按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9.1.3甲乙双方其中一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9.2发生下列情形,未违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
9.2.1如一方无故拖延履行本协议,且经书面告知七日后仍未采取措施更正的;
9.2.2一方进入,或被其它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
9.2.3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的;
9.2.4一方利用另一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
10.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中甲方对乙方用户的服务,是甲方履行对乙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乙方用户的任何承诺,乙方用户不因此获得对甲方的直接请求权。
11.2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仅能以甲乙双方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
11.3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可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协商续约事宜,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次数限1次。
11.4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如乙方平台未产生交易额,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11.5本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地点: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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