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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经贸院〔2016〕67号
关于印发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工作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院(系)、各部门: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工作量计算办法》已修订完成,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月4日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工作量计算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科技强校的战略目标,培育学校核心竞争力,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确立学校在省内同类院校科技领域领先地位,规范学校科技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科技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由学校各部门选报或申报项目并组织实施,由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选项、立项、经费控制、项目评审和科技工作量统计等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科技工作”,主要指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教育教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学校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及依照职称序列享受基本奖励绩效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五条当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在此期间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当期的科技工作量。
第六条学校教科人员参与署名为外单位的科技项目(项目必须结项),根据成果中个人的排序情况按学校应得系数的80%计算科技工作量,须将立项和结项等项目相关材料交至科技与产业处备案,方可计算科技工作量。
第一章科技工作量计算
第七条对科技工作实施量化管理,以完成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及成果的类型为基本依据,实行记分制。
第八条记分项目包括已经完成的正式立项并登记备案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和科技奖项。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具体记分方法为累计记分法,即:
科技工作量总分=论文分+著作分+科技项目分+成果获奖分+专利分+经科技与产业处认定的其他成果分。
第十条专职教师、依照职称序列享受基本奖励绩效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专职科技人员应当完成年度科技基本工作量。
年度科技计算最低工作量表(分值)
职称
级别
人员类别
正高职
副高职
中职
初职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无
教师、依照职称序列享受基本奖励绩效的行政管理人员
10
8
7
6
5
4
3
2.5
2
0
第十一条论文著作分值计算标准
类别
科研成果形式
分值
说明
论文类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报
100
1.连载论文按一篇计算;
2.期刊论文须≥两个版面或≥3.5千字;
3.专业作品:
文学作品≥一个版面,艺术作品≥1/2版面。
省级及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
15
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
40
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
30
学校认定的三类期刊
15
学校认定的四类期刊
8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3
其他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正式出版的期刊
2
论文集论文、增刊、正式出版的科普文章、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具有省级出版部门准印证的内部刊物
1
著作类
学术专著
由专业领域5名同行专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认定
2/万字
1.多人合作的著作,主编总计4分,副主编与主审各总计2分;编写者(含主编、副主编)以各人所撰写的字数计分。
2.修订教材按作者提供的修改部分字数来计分,重印教材不计分。
3.所有教辅材料与习题集(含正式出版)不计科技分。
编著
由专业领域5名同行专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认定
1.6/万字
译著
由专业领域5名同行专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认定
1.4/万字
教材
国家规划教材、国家精品教材
2/万字
省级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
1.2/万字
教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
0.6/万字
国家级出版社教材
0.5/万字
其他出版社教材
0.2/万字
备注:
1.论文、科技项目、获奖和专利等科技分计算中涉及多人合作情况,按下表合作系数计算,不允许合作者之间调配科技分值。
系数
总人数
合作成员排名(8名之后不计分)
1
2
3
4
5
6
7
2
0.7
0.3
3
0.6
0.3
0.1
4
0.5
0.3
0.1
0.1
5
0.5
0.25
0.15
0.05
0.05
6
0.5
0.25
0.1
0.05
0.05
0.05
7
0.5
0.2
0.1
0.05
0.05
0.05
0.05
2.学校认定的期刊类别参见《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权威刊物目录(2016年版)》。
3.一篇论文被不同文献收录,科技统计分值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4.所有成果必须明确署名“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全称,简称及其他署名不记分。
第十二条项目分值计算标准
项目级别
项目来源
总分值
国家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部863、973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部委托开展的国家级研究项目
200
省部A级项目
国家部委立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100
省B级项目
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的省级研究项目、国家级项目申报中明确参与者所带的子项目
50
市厅级项目
部委司局级项目、省厅局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级政府项目、市科技局项目、省部级项目申报中明确参与者所带的子项目
40
学会A级项目
中国高教学会、中国职教学会、中国成教学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商经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项目
20
学会B级项目
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省教育学会、省成教协会、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中国高教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省商经学会等省一级学会或国家二级学会项目
10
横向项目
源于企事业单位
4/万元
院级项目
重大
6
重点
4
一般
2
学术报告
院级(经科技与产业处批准)
1/次
备注:
1.项目来源以立项单位签章为准。
无论纵向项目还是横向项目,只有结项后才能统计分值。
2.同校外单位合作申报国家、省部级等科技项目(申报书中有其姓名及单位,或国家、省部颁发的结项证书中有其姓名),且主持研究子项目,降一级计算科技工作量,其他不计科技工作量。
3.同一内容项目若重复立项,分值就高计算。
4.横向项目须附委托协议和统计年度进帐金额凭证的复印件为准。
5.以上所有无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按同级项目标准减半计分。
6.学校教科人员参与署名为外单位的科技项目(项目必须结项),根据成果中个人的排序情况按学校应得系数的80%计算科技工作量。
第十三条成果获奖分值计算标准
获奖类别
授奖部门及种类
各等级获奖分值
一等
二等
三等
优秀
科技
成果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00
160
120
60
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50
120
90
40
省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100
80
60
30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80
60
40
20
市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50
40
30
15
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0
25
20
10
中国高教学会、中国职教学会、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政府优秀科技成果奖
10
8
6
2
中国高职研究会、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科技成果奖
6
4
2
1
教学
成果奖
教育部教育类、教学类科技成果奖
60
50
40
20
省教育厅教育类、教学类科技成果奖
40
30
20
10
学校教育类,教学类科技成果奖
5
4
3
1
指导学生
论文和科技类竞赛获奖
国际奖(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比赛)
30
20
15
10
国家级政府奖
10
7
5
2
省部级奖
5
3
2
1
市局级奖
4
3
2
1
院级奖
3
2
1
0
备注:
1.上述获奖仅限于国际权威机构,或政府部门,或受政府委托的权威社团组织评奖,其中指导学生专业竞赛获奖是指和学校所开设专业相关的比赛获奖。
2.多人合作以论文、著作或项目形式获奖的,每人得分按前述的多人合作论文、著作或科技项目分配分值的方法计算。
3.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最高级别奖项分。
第十四条授权专利按以下标准计算科技工作量: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软件著作权登记
外观设计
30
9
9
6
第十五条艺术类实践成果计分标准
项目
科技分值
收藏
国家美术馆、博物馆
30
省美术馆、博物馆
10
参展与获奖(政府或省级以上美协主办)
国家级
一等奖(或金奖)
90
二等奖(或银奖)
50
三等奖(或铜奖)
30
优秀奖
10
参展
6
省级
一等奖(或金奖)
25
二等奖(或银奖)
10
三等奖(或铜奖)
8
优秀奖
4
参展
2
市级
一等奖(或金奖)
6
二等奖(或银奖)
4
三等奖(或铜奖)
2
个人艺术作品展(政府或省级以上美协主办)
国家级
100
省级
40
市级
15
发表作品
专业核心期刊/版
4
省部级期刊/版
2
公开出版的个人艺术(绘画、雕塑、摄影等)作品集
25
备注:
1.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和教育部。
2.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和教育厅。
第十六条科技工作量计算的审核
1.每年1月份,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和依照职称系列享受基本奖励绩效的行政人员需按照学校要求统一申报。
同时,将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上传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2.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计分,形成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抄送人事处作为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考核周期科研绩效奖励计算方法为:
在科研绩效奖励考核周期内,考核周期工作量绩效奖励标准参照下表执行。
周期科研绩效奖励计算方法表:
工作量完成比
100%
80%≦周期工作量<100%
60%≦周期工作量<80%
40%≦周期工作量<60%
0%≦周期工作量<40%
0%
科研绩效的奖励比
100%
90%
80%
50%
20%
0
备注:
1.工作量完成比,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科技工作量与定额科技工作量的定额之比。
2.科研绩效的奖励比,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实际科技工作量绩效奖励与满科研工作量定额的绩效奖励之比。
3.职称变化当年按原职称计算科技工作量,下一年按新获评职称计算科技工作量。
第十八条处罚
1.凡科技成果,经查证属于剽窃或弄虚作假者,该成果以0分计,学校将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2.根据统计,连续两年未完成科技工作量者,不得申报下一年纵向科技项目;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年限资格从完成科技工作量年度开始连续累积计算。
第二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科技项目、成果和科技成果获奖的认定出现重大异议时,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工作量计算办法》(经贸院〔2014〕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7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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