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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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本号:
20xx年第x版第x次修改
档案号:
xxT-AQ-S5
20xx年月日发布20xx年月日实施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章 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加强、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9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
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条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
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条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条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主。
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寻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据:
1-10KV 3m
35KV 4m
63-110KV 5m
第21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乙炔气瓶的存入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衣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瀑晒。
4、存放处商“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心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28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 工程防火
第3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的消防器材。
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规范,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 高处作业
第44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第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
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牢固。
第48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挂号信,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
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
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
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
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工地运输
第一节 机动车运输
第56条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无证驾驶。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条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58条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59条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60条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不得坐人。
第61条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62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就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63条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2、汽车装运时,一般就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还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
第64条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
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
4、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
第65条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第66条各类拖拉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挂车接连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应可靠。
第二节 非机车运输
第67条非机动运输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第68条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第69条驾车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第70条重车在险路、弯路、陡足或泥泞、冰雪、沆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
第71条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
第72条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
第73条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
第三节 水上运输
第74条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
第75条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
船只严禁超载。
第76条装卸笨重物件可大型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
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第77条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第78条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骨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79条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80条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四节 人力运输和装卸
第81条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第82条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设一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
第83条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第84条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防滑措施。
第85条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1:
3。
第86条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
第87条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
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88条用滚扛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软土质应辅设走道。
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
第五节 机械装卸
第89条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条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第91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第92条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
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第93条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
第94条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第95条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
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第96条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
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起吊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
第97条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的铭牌规定。
第98条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章 基 础 工 程
第一节 土石方开挖
第99条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2、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
4、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第100条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第101条坑底面积超过2m²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
第102条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第103条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
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
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
第104条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第105条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5预留。
第106条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第107条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
第108条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
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
第二节 爆破作业
第109条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运送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第110条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第111条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第112条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第113条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第114条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孔深在0.4-0.6m时为0.3m。
2、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为1/2以上。
3、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第115条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第116条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
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第117条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第118条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第119条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
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第120条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坑深超过1。
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第121条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第122条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第123条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
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第124条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
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就增大50%。
第125条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第126条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
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第127条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炮眼上加履盖物等安全措施。
第128条爆扩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使用电雷管引爆。
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m。
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
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第129条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混凝土基础
第130条人工平直、切剁钢筋时,打锤人庆站在扶剁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
第131条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
第132条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
第133条模板的支承应使用槽钢或方木。
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做承力支柱时,不应多块叠迭。
第134条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
第135条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拨掉或打弯。
第136条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
第137条人工浇筑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块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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