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送审条文注释稿模板.docx
- 文档编号:29324101
- 上传时间:2023-07-22
- 格式:DOCX
- 页数:130
- 大小:78.60KB
《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送审条文注释稿模板.docx
《《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送审条文注释稿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送审条文注释稿模板.docx(1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送审条文注释稿模板
《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送审条文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共11条)
第二章设立(共10条)
第三章运行(共17条)
第四章服务(共13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
第六章附则(共1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佛山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加强和规范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结合本市定位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文说明】
(1)本条阐述立法目的和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条款的框架下拟定,增加“全面推进佛山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加强和规范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之表述。
(2)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路径。
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的探索和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是全面推进佛山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但目前出现了联合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两套话语,不利于一体化建设和管理。
因此,本管理办法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便是完善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并明确以之作为基础全面推进佛山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
(3)《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的通知》(佛文社〔2018〕57号)全文。
(4)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项目14:
落实公共图书馆法相关制度研究推进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就法律出台后的贯彻实施开展制度设计和调查研究,针对公共图书馆资源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内容、经费保障、捐赠制度、总分馆制建设、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建设、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整合等重点问题,形成具体的制度设计成果,促进地方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和服务等活动。
【条文说明】
本条阐述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区域适用范围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象适用范围限定为“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对应本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和第四章服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概念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阅读推广、社会教育、文化传播的公共文化设施。
本办法所称联合图书馆体系,是指由佛山市、区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以公共图书馆为主体、其他类型图书馆协同发展,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图书馆服务网络。
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包括中心馆(市图书馆)——区总馆(区图书馆)——分馆(中心馆直属分馆、区总馆直属分馆、镇街分馆)——基层服务点(社区图书馆、村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基层图书馆或图书室)四级架构。
【条文说明】
(1)本条阐述公共图书馆及联合图书馆体系定义。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对于公共图书馆的界定的基础上增加“阅读推广、文化传播等”以体现新型服务。
(3)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路径。
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的探索和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是全面推进佛山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但目前出现了联合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两套话语,不利于一体化建设和管理。
因此,本管理办法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便是完善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并明确以之作为基础全面推进佛山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
因此,本条明确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概念。
(4)明确了佛山市联合图书馆体系包括“中心馆——区总馆——镇街分馆/直属分馆/其他分馆——基层服务点”的四级架构。
(5)参考《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的通知》(佛文社〔2018〕57号)全文。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前款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习所)、科技馆、青少年宫、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广场、广播电视台(站)等;公益性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影视广播节目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图书阅览、群众文化活动、陈列展览、文化艺术教育、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
(4)《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全民阅读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阅读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阅读服务设施、阅读产品、阅读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并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书屋、农家书屋、职工书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
【实施主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条文说明】
(1)本条阐述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条款的框架下拟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表述为“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
(2)佛山市人民政府部门设置情况:
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3)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情况:
1)佛山市人民政府
2)禅城区人民政府、南庄镇人民政府、祖庙街道办事处、张槎街道办事处、石湾镇街道办事处
3)南海区人民政府、九江镇人民政府、西樵镇人民政府、丹灶镇人民政府、狮山镇人民政府、大沥镇人民政府、里水镇人民政府、桂城街道办事处、佛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顺德区人民政府、陈村镇人民政府、北滘镇人民政府、乐从镇人民政府、龙江镇人民政府、杏坛镇人民政府、均安镇人民政府、大良街道办事处、容桂街道办事处、伦教街道办事处、勒流街道办事处、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5)高明区人民政府、杨和镇人民政府、明城镇人民政府、更合镇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西江产业新城管理委员会(沧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6)三水区人民政府、白坭镇人民政府、乐平镇人民政府、芦苞镇人民政府、大塘镇人民政府、南山镇人民政府、西南街道办事处、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财政、税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体育、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成立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就下列事项进行征询:
(一)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二)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三)公共图书馆领域重要政策及重要业务标准规范;
(四)其他涉及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条文说明】
(1)公共图书馆事业具有专业性,领域专家的专业意见可以为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相关的行政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本条阐述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设立。
(2)文化和旅游部设有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专家委员会(此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
(3)公共图书馆专家委员会的设立是吸收专业人士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举措。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
【纳入政府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完善联合图书馆体系,提高联合图书馆体系效能。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通过后公布。
【条文说明】
本条阐述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并规定佛山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条款的框架下拟定。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对边远贫困地区、山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5)《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现代化、功能完备的重点公共文化设施。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政府财政投入与公共图书馆经费】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动态调整佛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确定基本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事、权、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此为依据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纳入本级预算,安排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
政府财政投入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服务、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条文说明】
(1)本条阐述政府财政投入与公共图书馆经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条款的框架下拟定。
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动态调整佛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确定基本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事、权、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投入的依据。
(2)强调:
政府财政投入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组成(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服务、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公共图书馆经费的使用(专款专用)。
(3)《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办发〔2015〕12号)中附有佛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3)《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投入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4)《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对边远贫困地区、山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5)《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第九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需要相适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协调。
(6)《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社会力量参与与政策扶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设施、设备、文献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税收优惠。
【条文说明】
(1)本条阐述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鼓励。
(2)明确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3)《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办发〔2015〕12号):
(十八)落实经费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落实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责任,按照市制定的标准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不低于1%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政策。
【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5)《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报刊架或者其他阅读设施,并对社会开放。
鼓励和支持车站、机场、码头、公园、景区、宾馆、银行、商场、医院、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以及飞机、列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立向公众开放的阅读设施或者提供阅读服务,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方便群众就近阅读。
(6)《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支持。
(7)《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经营性文化设施提供低票价或者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8)《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
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捐建公共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佛山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佛山市 公共图书馆 管理办法 送审 条文 注释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