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主观题必背答题模板蒋四金民法主观题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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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必背答题模板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1.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答1:
构成。
当事人(XX)向相对人(XX)作出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具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构成要约。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72条。
答2:
不构成。
事人(XX)的意思表示旨在希望他人(XX)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构成要约。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
2.格式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效力如何?
答1:
无效。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属于由当事人(XX)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当事人(XX)一方协商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
该条款内容为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当事人(XX)责任、加重另一方(XX)责任/限制、排除另一方(XX)主要权利/免除人身损害赔偿/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
因此该条款无效。
答2:
无效,当事人(XX)可以主张该补充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属于由当事人(XX)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当事人(XX)一方协商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
该条款内容为不属于绝对无效的格式条款。
但当事人(XX)对此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对人(XX)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
同的内容。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
【技巧】题目经常不会明说是格式合同,需要格式合同的关键词“范本”、“样板”等。
在回答问题时,题目会问“……条款的效力如何?
”要把格式合同的判断写进答案里,并且一般而言都是无效的,让你识别无效的理由。
3.(14年问2、17年问3)请分析某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1:
有效。
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43条。
答2:
无效。
某合同(XX)的内容(XX)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某合同(XX)的内容(XX)违背公序良俗/某合同(XX)系当事人(XX)为了某目的(XX)虚假签订/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属无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53条、154条、146条、144条。
答3:
可撤销。
当事人(XX)因对行为(XX)性质、对方当事人(XX)、标的物(XX)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属重大误解/当事人1(XX)或第三人(XX)故意告知当事人2(XX)虚假事实(XX)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XX),使当事人2(XX)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当事人1(XX)或第三人(XX)故意预告实施危害(XX),使当事人2(XX)因此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属胁迫/当事人1(XX)利用当事人2(XX)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XX),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当可撤销。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条。
答4:
效力待定。
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当属效力待定。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5条。
4.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
有效。
当事人(XX)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有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7条。
5.(17年问3、14年问2、11年问4、10年问2)出卖人出卖某物后未办理过户/交付,后又将该物卖给第三人的,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答1:
合同有效。
出卖人(XX)再次出卖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其与第三人(XX)订立买卖合同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故合同有效。
答2:
合同有效。
出卖人(XX)再次出卖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其与第三人(XX)订立买卖合同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虽然第三人(XX)对前一份买卖合同知情,但出卖人(XX)与第三人(XX)并非故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属于恶意串通,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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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o411,关注并回复【资料包】,免费拿更多主观题冲刺资料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09条。
6.当事人可否主张行使撤销权?
答1:
可以主张。
该合同/行为(XX)属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当事人(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1年内/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明确表示主张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
(XX)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
答2:
不可主张。
该合同/行为(XX)属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当事人(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未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1年内/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不符
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XX)不可主张行使撤销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1条/152条。
7.(10年问5)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能否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答:
不能。
该合同是法定代表人(XX)以个人名义订立的,属于个人行为,不构成代表行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公司(XX)不是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65条。
二、代理
8.(18年问1)XX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
答1:
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行为人(XX)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XX)的名义与相对人(XX)实施法律行为,相对人(XX)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XX)有代理权/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非善意/权利外观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XX),故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答2:
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XX)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XX)的名义与相对人(XX)实施法律行为,但存在……的事实,相对人(XX)有理由相信其拥有代理权,该权利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XX),相对人(XX)尽到了合理的
注意义务且善意,故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2条
【技巧】表见代理要件:
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核心是看“善意与否、有无权利外观、能否归责于被代理人”。
9.(10年问6)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1:
效力待定。
行为人(XX)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XX)的名义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相对人(XX)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XX)有代理权/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非善意/权利外观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XX),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XX)尚未表示追认,故合同效力待定。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
答2:
有效。
行为人(XX)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XX)的名义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相对人(XX)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XX)有代理权/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非善意/权利外观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XX),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但被代理人(XX)明确表示追认/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接受相对人(XX)履行视为对合同
的追认,故合同有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03条。
答3:
无效。
行为人(XX)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XX)的名义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相对人(XX)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XX)有代理权/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非善意/权利外观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XX),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相对人(XX)催告后,被代理人(XX)在30日内未作表示/明确拒绝追认,故合同无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的判断,注意被代理人从行为上表示追认(如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或拒绝(经催告后30日内未表示)的判断。
10.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
有效。
行为人(XX)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XX)的名义与相对人(XX)实施法律行为,但存在……的事实,相对人(XX)有理由相信其拥有代理权,该权利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XX),相对人(XX)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善意,故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无需被代理人(XX)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XX)有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72条。
三、诉讼时效
11.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答:
不需要确定。
当事人(XX)支付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不需要确定。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
12.(15年问7)夫妻一方行为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损失,另一方待离婚时才主张赔偿的,
对方能否主张时效抗辩?
答:
不能。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存在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当事人(XX)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其有权在离婚时主张赔偿,对方当事人(XX)的
时效抗辩不成立。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94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时效中止”的判断,不可抗力、无限人无法代、继承人未定、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或其他情形,均可导致时效中止。
13.(商法10年问4)债务人未偿还债务但按约支付利息的,债权人的请求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答:
否。
债务人(XX)按约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
中断,债权人(XX)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95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时效中断”的判断,请求履行、同意履行、起诉或仲裁或其他情形,均可导致时效中断。
1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诉讼时效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答:
债权人(XX)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XX)对债务人(XX)的债权以及债务人(XX)对第三人(XX)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条依据为《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
15.法院能否以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为什么?
答:
不能。
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XX)并未丧失起诉权,当事人(XX)起诉的,法院
应予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XX)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219条。
16.如果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又在二审中提出,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
当事人(XX)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2:
当事人(XX)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基于新证据提出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为《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1款。
17.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归还借款,法院是否支持其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答:
不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XX)向对方当事人(XX)作出同意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自愿归还借款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为《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
四、占有与物权
18.权利人(XX)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1:
可以。
权利人(XX)是该财产的……(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该财产被现时的无权占有人(XX)侵占。
因此,权利人(XX)可以依据返还原物请求权主张返还。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35条。
答2:
不可以。
权利人(XX)是该财产的……(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但是相对人(XX)为有权占有/相对人(XX)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该财产属于未登记动产并且超过3年未主张/该财产属于遗失物并且超过2年未主张,因此权利人(XX)不可以依据返还原物请求权主张返还。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35条、第196条、312条。
19.权利人(XX)是否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1:
可以。
权利人(XX)是该财产的……(包括无权占有人、间接占有人等),该财产被(XX)侵夺,并且自侵夺之日起还未超过1年,因此权利人(XX)可以依据占有返还请求权主张返还。
答2:
不可以。
权利人(XX)是该财产的……(包括无权占有人、间接占有人等),但是占有不是被侵夺/相对人(XX)是善意的特定继受人/被侵夺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因此权利人(XX)不可以依据占有返还请求权主张返还。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62条
20.权利人是否可主张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
有权。
占有人(XX)致使占有物受到损害,物权人(XX)有权主张恶意占有人(XX)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59条。
五、物权变动
21.(10年问1、16年问3)动产买卖中,XX是否取得该动产物权?
答1:
取得物权。
出卖人(XX)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与买受人(XX)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出卖人(XX)已经将动产(XX)交付给买受人(XX)。
故买受人(XX)取得该动产物权。
答2:
未取得物权。
出卖人(XX)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与买受人(XX)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出卖人(XX)并未将动产交付给买受人(XX)。
故买受人(XX)未取得
该动产物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24条
【技巧】无论是特殊动产还是普通动产的变动公式都是:
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交付。
22.出卖动产时双方达成合意,出让人借用1个月,买受人是否取得物权?
答:
取得。
动产(XX)物权转让时,当事人(XX)又约定由出让人(XX)继续占有该动产,买受人(XX)自该约定生效时取得物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28条。
【技巧】占有改定取得物权的时间是达成买卖和借用两个合意时,而非借用期满时。
23.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动产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1:
该普通动产(XX)应当归B所有,但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CD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A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BCD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A已经将动产交付给了B,故B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CD有权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答2:
该普通动产(XX)应当归B所有,但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CD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A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BCD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A尚未交付动产(XX),但B已经先行支付了价款,故B应当优先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CD有权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答3:
该普通动产(XX)应当归B所有,但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CD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A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BCD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A尚未交付动产(XX),且BCD都未支付价款,但是A与B的合同成立在先,故B应当优先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CD有权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
【技巧】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序: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2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动产所有权的归谁所有?
答1:
该特殊动产(XX)应当归B所有,但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CD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A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BCD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A已经将动产交付给了B,故B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CD有权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答2:
该特殊动产(XX)应当归B所有,但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CD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A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BCD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A尚未交付动产,但是已经为B办理了过户登记,故B应当优先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CD有权要求A承
担违约责任。
答3:
该特殊动产(XX)应当归B所有,但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CD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A对该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BCD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A尚未交付动产(XX)也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A与B的合同成立在先,故B应当优先取得该动产所有
权。
CD有权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
【技巧】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取得顺序: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25.(17年问3、14年问1)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XX)是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答1:
取得所有权。
出卖人(XX)对该不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与买受人(XX)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买受人(XX)取得该不动产
所有权。
答2:
未取得所有权。
出卖人(XX)对该不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与买受人(XX)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买受人(XX)并未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
【技巧】不动产物权变动公式:
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登记。
26.(14年问4)不动产多重买卖中,未取得物权的买受人C可否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且请求出卖人与取得物权买受人B之间的合同无效、向其交付不动产?
答:
可请求出卖人(XX)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请求出卖人(XX)与取得物权的买受人(XX)之间的合同无效、向其交付不动产。
出卖人(XX)对该不动产(XX)享有处分权,其分别与BC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出卖人(XX)已经为B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故B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C有权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和第577条。
【技巧】题目经常考察“未取得物权买受人的救济”,注意该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主张其他合同无效且物权归属于自己。
27.借名买房中,房屋所有权归谁?
借名买房协议效力如何?
答:
该房屋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XX)。
实际出资人(XX)与登记名义人(XX)之间订立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有效,该房屋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XX)。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53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
(一)》第2条。
28.第三人(XX)能否善意取得该物权?
答1:
能。
转让人(XX)对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XX)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转让的价格也是合理的,且对该物已经完成了交付/登记,因此第三人(XX)能善意取得该
物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
答2:
不能。
转让人(XX)对物的交付属于占有改定,而占有改定并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此,第三人(XX)不能善意取得该物权。
答3:
不能。
转让人(XX)与第三人(XX)之间的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被撤销,因此,
9
第三人(XX)并不能取得该物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55条。
答4:
不能。
该物属于占有脱离物(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第三人(XX)不得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12条。
29.(15年问3、15年问4)出卖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效力如何?
答:
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有效。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XX)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涉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
【技巧】预告登记会限制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其行为无物权效力。
30.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人是否有权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答1:
无权。
当事人(XX)虽然办理了抵押的预告登记,但是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导致
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因此无权请求优先受偿。
答2:
有权。
当事人(XX)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因此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
31.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抵押人破产,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就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1:
有权。
抵押人(XX)为债权人(XX)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即使抵押人破产,预告登记权利人有权主张在法院受理财产申请时就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答2:
无权。
虽然抵押人(XX)为债权人(XX)就债务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但该债务属于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因此不可主张优先受偿。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2款。
六、担保物权概述
32.(12年问6)第三人故意使担保物毁损灭失,担保物权人可主张什么权利?
答:
可就担保人(XX)获得的保险金或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也可向第三人(XX)
主张损害赔偿。
担保物毁损的,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人(XX)可就担保人(XX)获得的保险金或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
此外,第三人(XX)故意毁损担保物,侵害了担保物权人(XX)的民事权益,其可向第三人(XX)主张损害赔偿。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0条、第1165条第1款。
【技巧】题目经常结合侵权考察“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此时担保物权人既可向担保人主张优先受偿,又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
33.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答:
不承担。
本案……(具体无效原因),故主合同(XX)无效。
基于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XX)无效,从合同(XX)也无效。
因此,担保人(XX)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88条。
34.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答1:
承担。
债权人(XX)允许债务人(XX)转移债务,经过提供担保的第三人(XX)书面同意。
因此,担保人(XX)对转让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答2:
不承担。
债权人(XX)允许债务人(XX)转移债务,未经过提供担保的第三人(XX)书面同意。
因此,担保人(XX)对转让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1条。
【技巧】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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