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限仓制度及单笔下单量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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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限仓制度及单笔下单量DOC
四家期货交易所限仓制度
大商所期货合约单次下单限额及限仓制度
大商所鸡蛋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0手,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铁矿石、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一、各品种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为:
(单位:
手)
品种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期货公司会员
黄大豆1号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
黄大豆2号
单边持仓≤1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5%
豆粕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
玉米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
豆油
单边持仓≤1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5%
棕榈油
单边持仓≤5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25%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单边持仓≤1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5%
聚氯乙烯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
焦炭
单边持仓≤5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25%
焦煤
单边持仓≤8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80,000
单边持仓×25%
铁矿石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
鸡蛋
单边持仓≤15,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15,000
单边持仓×25%
纤维板
单边持仓≤16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160,000
单边持仓×25%
胶合板
单边持仓≤6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60,000
单边持仓×25%
聚丙烯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
二、除鸡蛋品种外,各品种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
(单位:
手)
品种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黄大豆1号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黄大豆2号
单边持仓≤100,000
20,000
10,000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豆粕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玉米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豆油
单边持仓≤100,000
20,000
10,000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棕榈油
单边持仓≤50,000
10,000
5,000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单边持仓≤100,000
20,000
10,000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聚氯乙烯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
单边持仓×10%
焦炭
单边持仓≤50,000
2,400
2,400
单边持仓>50,000
焦煤
单边持仓≤80,000
5,000
5,000
单边持仓>80,000
铁矿石
单边持仓≤200,000
2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纤维板
单边持仓≤160,000
16000
16000
单边持仓>16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胶合板
单边持仓≤60,000
6000
6000
单边持仓>6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聚丙烯
单边持仓≤200,000
2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三、除鸡蛋品种外,各品种合约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
(单位:
手)
品种
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黄大豆1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黄大豆2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豆粕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豆油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000
1,000
棕榈油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
1,000
交割月份
1,000
500
玉米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0
10,000
交割月份
10,000
5,00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000
1,000
聚氯乙烯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焦炭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900
900
交割月份
300
300
焦煤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500
1500
交割月份
500
500
铁矿石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6000
6000
交割月份
2000
2000
纤维板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
400
交割月份
100
100
胶合板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80
80
交割月份
20
20
聚丙烯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5,000
5,000
交割月份
2,500
2,500
四、鸡蛋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
(单位:
手)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合约上市起
300
3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100
1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30
30
交割月份
5
5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不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客户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上期所期货合约单次下单限额及限仓制度
上期所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
上期所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其中,铅、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石油沥青、白银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铅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铅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
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白银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
进入交割月后,白银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整倍数相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
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表二十三、表二十四、表二十五、表二十六、表二十七)。
信用系数:
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
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
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
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表二十八)。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应当经理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实施。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应当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当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郑商所期货品种单次下单限额及限仓制度
郑商所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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