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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生产指标解释
发电生产统计指标
1、发电量
发电量是指电厂(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简称“电量”。
它是发电机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
发电量是根据发电机端的电能表来计量的。
计算公式为:
某发电机组日发电量=(该机组发电机端电能表当日24点读数-该电能表上日24点读数)×该电能表倍率
发电厂全月发电量,则是该厂该月各日发电量的总和,或者用下面公式计算:
全厂报告期发电量=∑(发电机组报告期末24点电能表读数-该电能表上期末24点读数)×该电能表倍率
计算发电量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发电厂的发电量应包括供应本厂厂用电的发电机组的发电量。
但不包括励磁机的发电量(即无功电量)。
(2)新装发电机组或机组改进、大修后,试运转期间所发的电量,凡在机组未并网之前均不应计入。
(3)发电机组临时作调相运行时,应注意电能表的装置情况,如仅用一只可逆转电能表时,必须将每次发电运行起止时的电能表计读数作好记录,以正确计算该发电机组的发电量。
(4)发电机电能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根据相关电能表计与检测结果及时进行调整。
如当电能表计发生故障,应记录故障起始及恢复期间发电机功率表的出力(千瓦)数,以此暂时估算其发电量(其它电量指标统计也是如此)。
(5)企业自备电厂发电机电能表以有权限的计量部门确认的计量表为准。
2、发电设备容量
发电设备容量是从设备的构造和可靠的运行条件考虑的最大连续生产能力,设备容量是由该设备的制造、试验所决定的,并且标明在设备的铭牌上,也称铭牌容量。
通常计算单位用(千瓦)。
组成发电机组的原动机(水轮机、汽轮机等)和发电机的容量不一致时应以铭牌能力最小的设备作为该机组的容量。
发电设备容量的变更必须经过科学的试验鉴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认可。
新建或扩建电厂,生产和基建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时间和容量必须一致。
基建新增的生产能力,要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规定办理,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确认已具备“验收条件”和达到“验收标准”,同意试生产或交付生产并以启动验收委员会名义报告上级基建和统计部门,据此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不同容量等级的连续运行小时数的验收标准:
(1)火电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应连续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运行。
30万千瓦以下机组,应连续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运行。
(2)水电机组应连续72小时满负荷运行。
(3)核电、风电以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时间为准。
3、期末发电设备容量
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是指报告期(月、季、年)的最后一天发电厂实际拥有的发电机组容量的总和。
它等于期初生产能力,加减报告期内变动的生产能力。
报告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容量-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容量
本期末的发电设备容量即为下一期初的发电设备容量。
4、平均发电设备容量
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时间平均计算的容量。
如在报告期内发电机组无增减变化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如发电机组有新增或减少(拆迁、退役、报废)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发电机组容量×报告期内该机组构成本厂发电设备的小时数÷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也可以采用下列比较简便的方法: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报告期内新增发电机组容量×新增设备容量自投产到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报告期内减少发电机组容量×该机组自报批准拆除或报废到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5、期末发电设备综合可能出力
报告期末机组在锅炉和升压站等设备共同配合下,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
包括备用和正在检修的设备容量。
“期末发电设备综合可能出力”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的区别在于综合可能出力要考虑:
1、设备经技术改造并经技术鉴定后综合提高的出力;
2、机组、锅炉、主要辅助设备和升压站之间配合影响的出力;
3、设备本身缺陷影响的出力;
4、扣除封存的发电设备出力。
如果没有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则二者应当相同。
6、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即可调出力)
报告期末机组在锅炉和升压站等设备共同配合下,同时考虑火电受燃料供应、水电站受水量水位等影响,实际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
它是期末发电设备容量扣除故障、检修及封存的设备后的容量。
发电设备实际可能出力与综合可能出力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包括故障和检修中的设备。
如果设备没有修理和故障以及外界因素(燃料供应、水量水位等)影响时,二者应当相等。
发电设备实际可调出力,包括期末发电设备可调出力和发电设备平均可调出力。
(1)期末发电设备可调出力是时点指标,表示报告期末电厂或电网可能发挥的电力功率。
计算公式为:
期末发电设备可调出力=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技术改造后综合提高容量-封存设备容量-机组缺陷减少出力-检修容量
-故障容量-燃料供应或水量水位影响限制能力
(2)发电设备平均可调出力是时期指标,表示报告期电厂或电网可能发挥的平均电力功率。
计算公式为:
发电设备平均可调出力=∑报告期各机组可调出力×报告期内该机组可调小时÷报告期日历时间
可调小时就是我们通常讲运行小时加设备的备用小时。
7、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是指报告期内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在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按其发电量计算出来的运行小时,它是用来反映发电设备按铭牌容量计算的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注:
本年投产机组发电量中不包含调试电量。
抽水蓄能电厂不包含在内。
8、发电设备可调小时
发电设备可调小时是发电厂按照调度命令,其发电设备可以参加运转的时间。
计算公式为:
电厂可调小时(小时)=
式中:
单机可调小时=单机运行小时+单机备用小时
单机可调容量=机组铭牌容量-限制出力容量
不论机组出力多少,只要按调度规定运转发电或调相运行就算该机组的运行小时。
如果因电厂本身的设备检修、故障、缺陷、事故等原因限制了出力,即使在备用状态也应扣除该机可调容量。
9、发电设备最高负荷
是指报告期(日、月、季、年)内,记录的负荷中,数值最大的一个。
10、企业综合用电
它包括发电、供热厂用电量、上网出线前的变损、线损和网购电量等。
企业综合用电=发电、供热用厂用电量+出线前的变损、线损+其他+网购电量(用作发电消耗)
或:
企业综合用电=发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
注:
企业自备电厂综合用电仅指用于发电生产的电量。
11、发电、供热厂用电量
发电、供热厂用电量是指发电厂生产电能和热能过程中消耗的电量。
热电联产电厂的厂用电量要分别计算发电厂用电量和供热厂用电量。
为此,必须将全部厂用电量划分为发电耗用和供热耗用两部分。
首先,计算出各自的直接用电量,然后将发电、供热共用的电量,按照发电和供热消耗的热量比进行分摊,计算出供热与发电所用的厂用电量。
计算公式为:
(1)供热厂用电量=纯供热用厂用电量+发电供热共用电量×供热量/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纯供热用厂用电量+(全部厂用电量-纯发电用厂用电量-纯供热用厂用电量)
×供热量/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或:
=全部厂用电量-发电厂用电量
(2)发电厂用电量=纯发电用厂用电量+发电供热共用电量×发电耗热量/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纯发电用厂用电量+(全部厂用电量-纯发电用厂用电量-纯供热用厂用电量)
×发电耗热量/发电、供热总耗热量
(3)发电、供热总耗热量=各汽轮机进汽的含热量-锅炉给水总含热量+自锅炉至减压减温器及直接对用户的供热量
=∑(燃料量*低位发热量)
或:
=发电量(千瓦时)*3600(千焦/千瓦时)+供热量(千焦)
式中:
纯发电用厂用电量:
指循环水泵、凝结水泵和其它励磁机用电量等。
纯供热用电量:
指热网水泵、供热蒸发站等的用电量。
12、发电厂用电率(%)
发电用厂用电率是指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发电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量/发电量*100%
13、供热厂用电率(千瓦时/吉焦)
供热厂用电率是指热电厂在对外供热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厂用电量与供热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供热厂用电率(千瓦时/吉焦)=供热用厂用电量(千瓦时)/供热量(吉焦)
14、厂供电量
1、纯发电企业
厂供电量=计算标准煤耗厂供电量=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
2、热电联产企业
厂供电量=发电量-发电厂用电量-供热厂用电量
15、上网电量
电厂上网电量是指该电厂在报告期内生产和购入的电能产品中用于输送(或销售)给电网的电量。
即厂、网间协议确定的电厂并网点各计量关口表计抄表电量之和。
它是厂、网间电费结算的依据。
电厂上网电量=∑电厂并网处关口计量点电能表抄表电量
因抄表存在着时差一般直接从省电力公司电能计费系统中取数
16、发电用标准煤量
标准煤量为煤折、油折、气折及其它燃料折标准煤量之和。
煤折标准煤量=原煤量(吨)×原煤低位发热量(千焦/千克)÷29271(千焦/千克)
油折标准煤量=燃油量(吨)×油发热量(千焦/千克)÷29271(千焦/千克)
其它燃料折标准煤量公式同上
发电(供热)耗用原煤量有正平衡计算和反平衡计算两种。
发电(供热)耗用原煤数量
发电(供热)耗用原煤量的计算比较复杂,有正平衡计算和反平衡计算两种。
正平衡计算是利用原煤的收、耗、存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计算的,它是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计算耗用原煤数量的基本方法,分为日耗用量和月耗用量两种计算方法
(1)日发电耗用原煤量=计量装置测得的入炉(入仓)原煤量±日末日初储煤差额
以日耗用原煤量作依据的日发、供电标准煤耗率,能及时了解生产运行的消耗情况,不能反映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如供方造成的亏吨、亏卡损失,保管不善的超额损耗和计量误差等。
因此,不能用全月各日耗用原煤量之和作为全月耗用原煤的数量
(2)月发电耗用原煤量:
通过月终盘存和收、耗之间的平衡关系计算的。
月发电耗用原煤量=月初库存+本月购入-月末库存-规定损失-非发电用(或拨出)
正确计算月耗用原煤的关键在于对煤场进行准确的月终盘存。
用月耗用原煤量作依据计算的发、供标准煤耗率,既反映设备的技术水平也反映工人的操作水平,也反映企业管理方面的因素。
热电厂耗用的原煤及其他燃料,按发电耗用和供热耗用分开计算
发电耗用原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总量-供热耗用原煤量
反平衡目前已不推荐使用。
用此方法,需计算各种效率和损失,可以促进运行分析工作,改善技术经济指标,有举一反三的好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为大多数电厂所采用。
反平衡计算是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如不具备用正平衡计算日耗用原煤量及其他燃料数量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用反平衡计算日耗用的燃料数量。
它是根据锅炉供出的蒸汽总重量和锅炉效率,先推算出耗用的标准煤数量,再推算出原煤量。
计算公式为: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千克)
=∑某台锅炉耗用燃料的总热量(千克)/29271(千焦/千克)=∑某台锅炉供出的总热量(千焦)/(该锅炉热效率×29271(千焦/千克)
锅炉供出的总热量=[(锅炉蒸汽流量*主蒸汽焓-锅炉给水总流量*锅炉给水焓)+进入锅炉再热器的蒸汽流量(经锅炉再热器后送往汽机中压缸的蒸汽焓-蒸汽从汽轮机高压缸排出的蒸汽焓)+锅炉再热器喷水用减温水量(经锅炉再热器后送往汽机中压缸的蒸汽焓-蒸汽从汽轮机高压缸排出的蒸汽焓)*10-6
发电耗用原煤量(千克)=∑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千克)×29271(千焦/千克)/原煤发热量(千焦/千克)
用反平衡计算误差较大,仅用于暂时计算日耗用的煤碳数量,全月耗用量仍须用正平衡计算。
如果是既发电又供热的电厂计算标准煤量,必须按发电用和供热用分开计算。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煤量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1)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可将发电、供热耗用的标准煤总量,按照发电、供热消耗的热量比重划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总量(吨)×(供热量(吉焦)/发电、供热耗用总热量(吉焦))
发电、供热耗用总热量(吉焦)=发电量(千瓦时)*3600(千焦/千瓦时)+供热量(千焦)
(2)由锅炉直接供热的计算公式为:
供热耗用标煤量(千克)=锅炉供热量(千焦/千克)/锅炉效率/29271(千焦/千克)
17、供电标准煤耗
供电标准煤耗率是指火力发电机组每供出一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
它是综合计算发电煤耗及厂用电率水平的消耗指标。
供电标准煤耗综合反映火电厂生产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水平。
供电标准煤耗(克/千瓦时)=发电标准煤量(克)/计算标煤耗厂供电量(千瓦时)
或=发电标准煤耗率(克/千瓦时)/(1-发电厂用电率(%))
18、发电标准煤耗
发电标准煤耗率是指火力发电厂每发一千瓦时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
发电标准煤耗(克/千瓦时)=发电标准煤量(克)/发电量(千瓦时)
19、发电用燃油量
发电用燃油量(除燃油机组外)一般用于点火、助燃,计算标煤耗时,按热量折算成标准煤一起计入煤量。
日计算进入锅炉用量通过流量计计算。
月计算可以通过收、耗、存平衡,或日用累加计算
20、发电原煤耗
发电原煤耗是指火力发电厂每生产一千瓦时电能所耗用的原煤量。
发电原煤耗(克/千瓦时)=发电耗用原煤量(克)/发电量(千瓦时)
21、发电燃油耗
发电燃油耗是指发电厂每生产一千瓦时电能所耗用的燃油量。
发电燃油耗(克/千瓦时)=发电耗用燃油量(克)/发电量(千瓦时)
注:
适用于燃油机组。
22、发电燃气耗
发电燃汽耗是指发电厂每生产一千瓦时电能所消耗的燃气量,包括天然气、燃气、尾气等。
计算公式为:
发电燃气耗(立方米/千瓦时)=发电燃气量(立方米)/发电量(千万时)
注:
适用于燃气机组
23、原煤低位发热量
燃料经完全燃烧后发出的热量。
发热量分为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
通常燃料的热值我们统一按全国规定低位发热量计算。
低位发热量是指燃料经完全燃烧,但燃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反应热,它不包括燃烧中生成的水蒸汽放出的凝结热。
准确测定燃料的热值,是准确计算发电标准煤耗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求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取样化验。
24、平均热值
平均热值亦称“燃料平均发热量”。
同一种煤炭因形成条件、埋藏深度、品种产地不同,其热值差别也很大。
为了反映某种燃料质量的优劣和实用价值的大小以及综合反映企业实际使用燃料的一般水平,必须计算燃料平均发热量。
计算公式为
平均热值(kj/kg)=∑某种燃料数量(吨)*该燃料的实测低位发热量(kj/kg)/燃料总量(吨)
实际工作中计算耗用原煤的平均发热量的计算式为:
报告期原煤平均发热量(kj/kg)=∑日耗用原煤量(吨)*该种原煤平均低位发热量(kj/kg)/报告期耗用的原煤总量(吨)=报告期煤折标煤总量(吨)×29271(kj/kg)/报告期耗用的原煤总量(吨)
25、供热机组容量
热电厂中专门用于供热的抽汽式机组和背压式机组及其它供热机组的设备总容量。
计算单位“千瓦”。
26、供热最高负荷
是指报告期(日、月、季、年)内记录的热电厂对外供热实际承担的供热负荷中,数值最大的一个。
计算单位“吨/小时”。
27、供热量
供热量是指火力发电机组在发电的同时,对外出售蒸汽或热水的总热量。
供热量包括由背压式机组,抽汽式机组及锅炉供出厂外的蒸汽或热水的含热量之和,减去返回冷凝水的和补给软化水含热量后计算求得。
后者用返回冷凝水量和补给软化水量分别与其温度的乘积求得。
计算公式为:
1)无返回冷凝水
供热量=对用户供汽供水的热量-补给的软化水的热量
2)有返回冷凝水
供热量=供出的热量-返回的冷凝水的热量-(对用户供汽供水的流量-供汽供水的回水流量)×补充水的天然温度
3)过热交换器供热时,则对用户供汽供水的总供热量为:
供热量=直接供热部分供出的热量+
计算供热量时应注意的问题:
1)供热量根据热电厂供热管道出口的流量表计算。
对外供出的蒸汽流量应按流量孔板的设计参数修正;
2)新装锅炉或锅炉进行改造、大修后,试运转期间对外供出的热量应计入供热量中;
3)供热流量表超出允许的误差范围或出现故障时,应调整或根据其它相应表计推算其供热量;
4)供热量应包括热电厂供本厂生活区的热量;
5)在计算热效率指标时,应包括电厂自用热量部分。
28、供热标准煤耗
供热标准煤耗是指热电厂每供出一吉焦热量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
供热用标准煤耗(千克/吉焦)=供热标煤量(千克)/供热量(吉焦)
供热标准煤耗量(千克)=发电供热标准煤总耗用量(千克)×[供热量(吉焦)÷发电供热总耗热量(吉焦)]
29、冷凝水返回率
冷凝水返回率(%)=冷凝水返回量/供热量
30、现价总产值(不含税)
现价总产值=上网电量×平均电价+售热量×平均售热热价+其他
31、平均日负荷率
负荷率是平均负荷与最高负荷的比率,说明负荷的差异程度。
负荷率(%)=报告期平均负荷/报告期最高负荷*100%
平均日负荷率是指报告期每日的负荷率相加,除以报告期的日历天数。
平均日负荷率(%)=∑报告期日负荷率/报告期日历天数*100%
发电设备利用率(%)=∑报告期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报告期日历小时数*100%。
发电设备可调利用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发电设备可调小时*100
32、用原煤的发电量
燃煤机组的发电量即为用原煤的发电量。
33、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
批复电价(不含税)
平均上网电价是指计划电价、竞价交易电价、替代电价等加权平均电价。
34、发电热效率
发电热效率是指发电厂生产电能的热当量与发电耗用热量的比率。
发电热效率(%)=[发电量(千瓦时)×3600(千焦/千瓦时)/发电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热量29271(千焦/千克)]×100%
=(123/发电煤耗率)×100%
供热热效率是指热电厂供热量与生产这些热量所耗用热量的比率。
供热热效率(%)=(供热量(千焦)/供热用标准煤量×29271(千焦/千克))×100%
35、热电厂全厂热电比
热电厂全厂热电比是指热电厂供热量与供电量的比率。
热电比(%)=(供热量(千焦)/供电量(千瓦时)×3600(千焦/千瓦时))×100%
36、热电厂全厂热效率
热电厂全厂热效率即热电厂能源利用率,是热电厂产出的总热量与生产投入总热量的比率
热电厂全厂热效率(%)=[(供电量(千瓦时)×3600(千焦/千瓦时)+供热量(千焦))/发电、供热用原煤量(千克)×标准煤热量29271(千焦/千克)]×100%
37、热电厂年热容比
热电厂年度热容比是指热电厂年度供热量与机组总容量的比值。
热容比=年度供热量(吉焦)/机组总容量(千瓦)
38、燃料消耗统计分类
按所消耗的燃料的自然属性划分,有煤炭、焦炭、天然气、煤气、燃料油等。
耗用燃料的种类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如煤炭、石油等按吨计算,天然气、煤气等按立方米计算。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统计指标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效益,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定义: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废)热、余压、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工业锅炉炉渣、造气炉渣和农林废弃物(如秸秆)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可燃废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炭黑尾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核算;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基础台帐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5、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于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分类:
(一)按电厂属性:
可分为公用或自备。
(二)按调度性质:
可分为统调或非统调。
(三)按机组类型:
可分为供热机组(抽凝、抽背、背压)、非供热机组(纯凝)
(四)按回收利用的燃料种类:
1、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
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工业锅炉炉渣、造气炉渣、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农林废弃物如秸杆等生物质,其低位发热量计量单位应为千焦/千克,
2、回收利用的废气:
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炭黑尾气、其低位发热量计量单位应为千焦/立方米,燃料总量单位为万立方米。
3、回收利用的余(废)热、余压:
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
如回收利用的低温低压蒸汽、硫酸废热、水泥余热等。
四、在填报发电生产统计月报时的注意点:
(一)发电生产能力(即发电设备容量或发电装机容量)统计:
1、组成发电机组的原动机(水轮机、汽轮机)和发电机的容量不一致时应以铭牌能力最小的设备作为该机组的容量。
2、发电设备容量指正式投入生产(试运行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机组容量,包括正常运行和备用、检修、改造、故障以及封存的设备容量。
3、发电设备容量以发电机组铭牌标定的容量为准,未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4、发电机暂作调相运行时,发电设备容量不变。
5、退役或报废机组,从上级批准之日起不计算其容量。
如转让其他单位发电,则有接受方计算发电设备容量。
6、供应发电厂厂用电量的发电机组的容量,应计入发电设备容量中。
但励磁机、电动发电机、变波机等设备容量不应计入在内。
7、新建或扩建电厂,生产和基建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时间和容量必须一致。
(二)产品产量统计:
1、发电量:
①发电厂的发电量应包括供应本厂厂用电的发电机组的发电量。
但不包括励磁机的发电量。
②新装发电机组或机组改造、大修后试运转期间所发的电量,凡已被本厂或用户利用的,均应计入本厂的发电量。
未被利用的(如在水中放掉等),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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