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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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截至2018年5月底)
目录
一、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5
(一)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5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6
(三)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收优惠12
(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减免资源税14
二、着力提升清洁生产产业15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15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16
(三)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17
(四)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20
(五)环境保护、治污减排优惠20
三、持续优化清洁能源产业21
(一)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21
(二)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22
(三)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2
(四)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23
(五)供热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24
四、大力发展循环农业25
(一)饲料产品增值税政策25
(二)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25
(三)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增值税政策26
(四)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政策27
五、发展壮大中医中药产业27
(一)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7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8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30
(四)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配种等农业相关服务31
(五)制种免征增值税31
(六)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32
(七)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优惠33
六、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34
(一)符合条件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34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5
(三)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房产税优惠35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契税优惠36
(五)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37
七、巩固拓展通道物流产业38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8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8
(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39
八、积极培育数据信息产业40
(一)软件企业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0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43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3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44
(五)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46
(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7
(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9
(八)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51
(九)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53
九、协同推进军民融合产业53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53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55
(三)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增值税优惠政策56
(四)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56
(五)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增值税优惠政策57
(六)航天发射增值税优惠政策58
(七)军队房产优惠政策59
十、优化升级先进制造产业60
(一)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60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64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66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8
(五)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70
(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70
(七)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1
(八)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72
附件74
一、调整增值税税率新政策74
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74
三、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七大减税政策75
四、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80
一、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一)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企业综合利用有关资源生产有关产品取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1.即征即退100%
【享受主体】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属于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之一的:
1.综合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
2.综合利用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热力。
3.综合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
4.综合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生产的电力。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即征即退70%
【享受主体】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属于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之一:
1.综合利用废渣生产的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水泥、水泥熟料。
2.综合利用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
3.综合利用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4.综合利用工业废气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5.综合利用人发生产的档发。
6.综合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7.综合利用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8.综合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9.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10.综合利用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即征即退50%
【享受主体】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属于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之一:
1.综合利用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2.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3.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热力。
4.综合利用氧化铝赤泥、电石渣生产的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
5.综合利用废旧石墨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
6.综合利用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的涂料用硝化棉粉。
7.综合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8.综合利用蔗渣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
9.综合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0.综合利用环己烷氧化废液生产的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11.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生产的再生水。
12.综合利用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生产的柴油、石脑油。
13.综合利用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生产的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
14.综合利用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生产的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15.综合利用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
16.综合利用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
17.综合利用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18.综合利用废玻璃生产的玻璃熟料。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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