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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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试行)
1总则
1.1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4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1.7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2消防设计审查
2.1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2.2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4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受理凭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单独计算)。
2.5按照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要求,消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2.6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2.7住建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申报资料出具审查意见,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3.1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除提供本导则2.2条所列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3.2市、县级住建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申报资料报省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3.3省级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消防验收
4.1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在检测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自验。
4.2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对检测检查工作质量和结果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检查证明文件需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4.3承担检测检查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相应工作业绩。
4.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自验小组,并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按下列程序进行自验: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消防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项目负责人签署消防工程自验意见书。
参与消防工程自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自验。
4.5建设单位应在消防工程自验合格后,向住建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八)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6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出具受理凭证,并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能够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按照联合验收要求执行。
4.7住建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现场验收承办小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检查验收。
现场验收承办小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住建部门应在完成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共享消防验收结果。
5消防备案抽查
5.1对本导则第1.7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按本导则第4.5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5.2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5.3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消防验收备案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5.4住建部门应按照住宅5%、办公5%、人员密集场所50%、公众聚集场所50%、易燃易爆场所50%、厂房20%、其他5%的抽查比例,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5.5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工作应按照本导则第4章要求进行。
5.6对检查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复查。
6资料归档
6.1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资料实行纸质档案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档案管理制度。
6.2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7附则
7.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2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7.3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一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7.4各市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导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目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表格
(式样)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通知书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类别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使
用
性
质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具有娱乐功能的茶馆□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
□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其他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病房楼□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中小学校的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营业性室内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大学的图书馆□大学的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5.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示厅
□博物馆的展示厅
其他特殊工程
1.□设有上栏所列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栏第1项、第2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工程□大型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专用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易燃易爆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层数
建筑高度
(m)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m2)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储罐
设置位置
总容量(m3)
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
储存形式
□地上□半地下□地下
储存物质名称
堆场
储量
储存物质名称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B1□B2
保温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装修工程
装修部位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装修面积(m2)
装修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消防设施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
□灭火器□其他:
同时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含施工图审查报告等),数量:
份(大写);
□4.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数量:
份(大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附件2-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消审字〔〕第号
:
你单位申报的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受理凭证编号:
),该工程为工程,位于。
经审查,意见如下:
1、该工程消防设计合格,请按照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经此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局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消审字〔〕第号
:
你单位申报的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受理凭证编号:
),该工程为工程,位于。
经审查,意见如下:
该工程消防设计不合格。
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
2、
......
你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上述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
该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使用性质
类别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审查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层数
建筑高度
(m)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m2)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储罐
设置位置
总容量(m3)
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
储存形式
□地上□半地下□地下
储存物质名称
堆场
储量
储存物质名称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B1□B2
保温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装修工程
装修部位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装修面积(m2)
装修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竣工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建筑类别
□室内消火栓系统
□总平面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平面布置
□其他灭火设施
□消防水源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源
□安全疏散
□装修防火
□防烟分区
□建筑保温
□消防电梯
□防火分区
□防爆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灭火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其他:
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印章)
年月日
同时提交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文件;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
份(大写);
□4.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自验意见书;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数量:
份(大写);
□7.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9.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7.申报建设工程局部验收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有关情况。
附件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竣工验收完成日期
类别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
使用性质
施工许可证号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层数
建筑高度(m)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储罐
设置位置
总容量(m3)
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
储存形式
□地上□半地下□地下
储存物质名称
堆场
储量
储存物质名称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B1□B2
保温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装修工程
装修部位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装修面积(m2)
装修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建筑类别
□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
□总平面布局
□室外消火栓系统
□防烟分区
□平面布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电梯
□消防水源
□室内消火栓系统
□防爆
□消防电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灭火器
□装修防火
□其他灭火设施
□其他:
□建筑保温
□防烟排烟系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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