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关于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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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关于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的规定
XX煤矿关于职工请销假制度及各种假期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的请销假制度,加强职工休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请销假制度及各种规定:
第一条事假
事假是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
矿属各单位职工休事假必须实行先请假制度:
一、班长、组长可以给半天事假时间;
二、三天内(含三天)事假必须由科队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为旷工。
三、三天以上的事假,必须由请假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报组干或劳资科备案方可休假,请假最多不超22天(含22天)。
超出休期为旷。
四、请事假必须有请假条,并由批准部门及职工妥善保管以备查。
五、职工在休假期间不纳入月份岗位价值精细的量化核天数之内。
六、事假结束后,必须在上班当日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销假。
第二条公出假
一、凡因公事外出者(包括开会、培训、出差等),必须事先请公出假。
二、请公出假前一天必须由派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将假条交给劳资科考勤人员备查,单位总务员填写公出票,月未方可报工,不得月末出据公出假条。
三、对临时出矿办公事人员,必须有当天出矿办事假条及事项,有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由保卫科保管,当天办完事回矿后销假。
午休时间出矿除外(11:
30—12:
30)。
四、在矿内上班的所有员工,必须参加指纹考勤,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手报工。
基层单位必须建立员工考勤簿,必须对本单位全员进行考勤。
五、在指纹考勤中对指有上班指纹或下班指纹,两上班指纹或两下班指纹都不记出勤。
六、公出假按出勤待遇计薪。
第三条带薪年休假
一、执行范围。
凡与矿签定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
(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七)违反本单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
(九)其他不在岗职工。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
(二)、(三)、(四)、(五)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带薪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天数。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待遇。
(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以本人当月正常出勤日平均工资支付休假期间待遇(休假工资=当月出勤天数工资/当月出勤天数*休假天数)。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必须有书面证明),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当年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其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补发完毕(计件单位的年休假工资由矿另行计算)。
(三)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
1、职工本人岗位技能工资、津补贴、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之和除以年计薪天数(月薪261天)。
2、实行岗位价值工资的为本人全年应发岗位价值工资除以全年出勤天数(261天)。
四、年休假有关规定。
(一)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职工事假及疗养期间可计为年休假天数,其待遇按年休假待遇执行。
(二)为使职工休假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以便及时掌握其行踪,职工离开工作地或常驻地时,应主动将走向告知单位,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三)职工年休假不再另加路途假,单位不报销其各类费用,个人因休年休假发生的费用全部自行承担。
(四)单位已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被解除劳动合同、开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死亡的职工,其未休年休假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矿对各单位一律不增配补休假人员。
因职工年休假造成的岗位缺员,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职工休假期间要以调养身心健康为目标,休假期间不应从事其他有经济收益的劳动,以保证休假后能以良好的精神和身体状态投入工作。
(八)职工休假期间发生的各类人身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职工个人负责。
(九)职工应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休假,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不能休假也不支付年休假待遇。
五、年休假管理。
(一)各基层单位将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职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人员。
休假人员要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职工本人、基层单位、劳资部门留存),经本单位领导及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交劳资、组干部审核,基层单位将审核后的本人年休假申请表及符合规定的人员名单以报工表的形式一式两份,报到劳资科按正常出勤计算本人工资。
(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1、生产单位可以采取分段形式安排职工年休假;
2、属于季节性单位可以在淡季集中安排职工年休假;
3、当年休假当年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
(三)劳资科、组干部为每名干部、职工建立《带薪休假管理名册》,此名册具体由劳资科、组干部管理,每月需将请年休假的职工名单及其休假天数如实登记在名册上,此名册永久保存,以便备查。
职工调转时,将年休假情况在调转单上详细注明。
(四)要求各单位在给职工事假的必须有请假条,否则视为旷工,达到规定天数就不能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病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作年限给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必须由矿医院开病假休养方可报工,并按规定计算工资。
(四)坚决杜绝人情诊断、假诊断。
无论那级医疗单位开出的病休诊断,必须持病志及有关检查确诊依据到医院兑换、登记,换发休养诊断书休养,诊断书必须有矿医院主管领导签字。
劳资科方可计算工资。
(五)私病或非因公负伤职治愈后,职工必须复岗工作,医院要有出院病情诊断结论。
对不能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矿根据岗位需要统一分配,不符从分配不到岗工作的矿将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将本人档案送归户口所在地。
第四条探亲假
一、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参加工作必须满1年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探亲假的天数: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婚丧假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管理
一、婚假享有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职工享受婚假的前提是,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且与配偶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丧假享有的条件是,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
所谓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和公婆死亡给予丧假。
二、婚丧假的期限:
1、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支付丧假工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是不支付丧工资。
2、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不享受婚假工资)。
3、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管理: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妊娠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2)女职工哺乳期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假期为6个半月,工资按70%支付。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期结束后,职工应正常参加工作。
上述规定解释权归矿,如有与上级政策相违,以上级政策为准望全矿职工认真执行,此规定下发之日执行。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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