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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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减刑申请书
罪犯减刑申请书
篇一:
减刑(假释)申请书
减刑(假释)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监狱(劳改队):
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情况: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
申请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正式提了减刑或假释申请。
敬请
审核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篇二:
服刑期间工伤补助申请书
服刑期间工伤补助申请书
作者:
石社轩时间:
20XX-12-25查看(834)评论(0)
工伤补助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现年47岁,农民,家住***。
申请要求:
1.依法认定我因工受伤的事实;
2.对我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按照伤残等级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1988年至今十七年应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医疗费以及后半生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医疗费。
事实理由:
我于*年*月因触犯法律被*县人民法院判刑8年,1984年元月送往*监狱服刑,石料厂三大队教导员*,指导员*,中队长*。
股长为*。
服刑期间,我一直担任分队组长,表现很好,1986年被劳改局减刑一年零六个月,1987年被支队记一等功一次。
1987年12月22日下午,队里安排我替另一个服刑人员推矿车,但在推车的必经之路上有一个需要低着头或爬着才能通过的低矮通道,我以前没有干过同类工作,队里也没有给予任何说明或培训,我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矿上粉尘飞扬,噪声嘈杂,我在推车过通道时被撞倒,矿车将我撞出三四米远。
我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但是治疗了一个月零八天,在我治疗未痊愈时,监狱管教干部为了推卸责任,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威胁和欺骗的手段与我的家人签订一个协议,将我送出医院,使我丧失了治疗的大好时机,以致造成我下肢瘫痪。
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组织犯人生产,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制度。
管教干部在推车的必经之路上设置一个需要低着头或爬着才能通过的低矮通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工作前也没有给予必要的培训和说明,管教干部犯有明显的错误。
在我受伤后,不但没有采取足够的治疗,使我恢复健康,而是强令我离开医院,失去治疗的最佳时机,才造成我下肢瘫痪。
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和不服责任的行为,因此应对我的残疾负完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发布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
(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我是在服刑期间从事日常劳动、生产中受伤造成我终生瘫痪,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规定: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要求**监狱对我赔偿。
篇三:
犯罪嫌疑人申请专利可减刑
犯罪嫌疑人申请专利可减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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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XX年8月25日第31次合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程序,提高减刑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减刑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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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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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由省高级法院管辖: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第一次减刑;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第一次减刑。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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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在原裁判生效后送交执行前才查证属实,依法应当减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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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羁押地中级法院管辖。
二、—般规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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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减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自生效裁判宣告或送达之日起算。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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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一)认罪服法;
(二)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
(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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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的,不应一概认定不认罪服法。
老、病、残及未成年罪犯劳动态度端正,从事了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动的,应视为积极参加劳动。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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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本次减刑考察期内,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条件,没有因违纪、违规被处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悔改表现突出”:
(一)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
(二)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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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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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或者
侦查机关予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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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止他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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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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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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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效制止他人自杀、脱逃等监管事故或者避免较大生产事故发生,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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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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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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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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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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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举揭发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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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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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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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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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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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二)项规定的“重大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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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般是指在服刑期间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者二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三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的。
三、减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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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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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结合其原判罪行、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确定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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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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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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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间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间届满后,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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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可以作为罪犯减为无期徒刑以后再减刑的参考依据。
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罪犯,应酌情比同等条件罪犯少减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对一贯表现较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其减刑幅度可根据其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确定其减刑幅度后再酌情放宽,但酌情放宽后确定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八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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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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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六个月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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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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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十九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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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前被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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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二)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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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减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减刑的情况。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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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十年以下(不含十年)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年有期徒刑。
(二)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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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余刑不满一年留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一)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三个月有期徒刑。
(二)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次减刑不超过四个月有期徒刑.
(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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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经批准留所服刑的、余刑超过—年的罪犯,其减刑幅度参照监狱服刑罪犯执行。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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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判决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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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般不予减刑。
对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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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罪犯的第—次减刑,在确定减刑幅度时,可以适当从宽:
(一)对犯罪时未成年罪犯减刑,可以比照同等条件成年罪犯的减刑幅度适当从宽。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可以多减三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不含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多减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判处五年以下(不含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多减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过失罪犯,可以比照同等条件故意罪犯的减刑幅度适当从宽,但不得超过有期徒刑三个月。
(二)对年老、多病、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参加—般劳动和集体活动的罪犯,应当注重其悔罪的实际表现,适当确定其减刑幅度。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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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第—次减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少减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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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和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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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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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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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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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犯罪行涉毒、涉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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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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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假释后又被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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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违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严管等处分的。
有上述情形的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根据其改造表现只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后的第一次有期徒刑减刑应当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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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经过—次或数次减刑后,剩余刑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按照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减刑幅度,
剩余刑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不包含十年)的,按照本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减刑幅度。
四、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期限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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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包括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实际执行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的第—次减刑,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年六个月。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其减刑起始时间,应延(:
罪犯减刑申请书)长三至六个月。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逃跑后又犯罪的,自新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减刑。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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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区别下列情形予以确定:
(一)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二年以上的,可以减刑(未成年犯可酌情缩短六个月)。
两次减刑之间—般应当间隔—年三个月以上;如—次减刑超过二年,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年。
(二)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一年六月以上的,可以减刑(未成年犯可缩短三个月)。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三)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一年以上的,可以减刑。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十个月以上。
(四)原判刑期不满—年和余刑—年以下留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实际执行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减刑。
(五)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在惩处后的三至六个月内不予减刑。
(六)假释后又犯罪的和在监所内又犯罪受到加刑处罚的,在新判决生效后的—年六个月内不予减刑。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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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减刑后,其再次减刑的间隔期除应符合本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外,一般不应少于其上次被减的刑期。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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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确定以前羁押时间超过二年的,第—次减刑时间隔期可缩减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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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所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的期限从裁判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再次减刑,间隔期间按其剩余刑期参照相应档次的间隔期间执行。
五、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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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建议减刑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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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监所讨论案件记录;
(三)人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四)罪犯入监登记表;
(五)历次减刑裁定书;
(六)与建议书中所列奖惩记录相应的罪犯奖惩审批表;
(七)罪犯评审鉴定表;
(八)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九)病残罪犯的鉴定材料;
(十)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
(十一)罪犯改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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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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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罪犯的减刑,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相应机关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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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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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部级以上民主党派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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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科技、艺术、体育、卫生、宗教界有重要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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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害国家安全罪(含原判反革命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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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国籍和无国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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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港、澳、台籍罪犯:
(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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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犯贪污、受贿、侵占、挪用、行贿、走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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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议减刑幅度超过二年六个月(含本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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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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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减刑案件应当制作阅卷笔录或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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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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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该当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听证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公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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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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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重大疑难的减刑案件应当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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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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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讨论案件应制作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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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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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裁定书应载明执行机关确认的罪犯改造表现,人民法院对影响减刑幅度各因素的分析认定,决定减刑幅度的理由,适用的法律,裁定结果和罪犯减刑后刑期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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