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级标准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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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级标准化
XX市XX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XX市XX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
2018年6月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矿长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告知
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公司各部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二、各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四、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申报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凡在公司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1、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公司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3、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五章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2、员工在被矿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人力资源部有权做出相应调整。
3、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供应部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二、营销供应部按照《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为劳动者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做好记录,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过期销毁制度。
三、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营销供应部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个体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六章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做好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危害因素:
是指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
三、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1、粉尘:
煤尘、矽尘;
2、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3、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等。
四、日常监测
1、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总尘
(mg/m-3)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注: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监测周期
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3)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
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
掘进
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
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下风侧3~5m处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2、噪声监测
(1)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2)作业场所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
(3)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洞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3、有害气体监测
(1)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2)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五、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七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卫生管理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职业卫生防治科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2年1次,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经诊断的观测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三、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四、职业禁忌症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1)不适合从事接尘作业的。
(2)风湿性(反复活动)。
(3)严重的皮肤病。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九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一、职业卫生防治科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录用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公司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6月向职业卫生防治科报告,职业卫生防治科核实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并由人事部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防治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业务部室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年由人事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职业卫生防治科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防治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
第十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
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
适用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
3、专项费用需按以下费用列支: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治理;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和维护;
(3)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与维护;
(4)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
(5)职业健康监护;
(6)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
(7)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
(8)职业危害警示标示配置;
(9)工伤保险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区、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等职能部室将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职业卫生防治科。
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卫生防治科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财务部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
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章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消除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同时也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2、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3、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5、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6、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
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
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
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归档。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考核
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十二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一、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职业病危害导致的事故,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制度。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及现场救治原则
(一)工作原则
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反应迅速、处理得当、内部自救与社会救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二)现场救治原则
先救人再救物。
三、职责
(一)矿长作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安全监察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并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四)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五)营销供应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配备。
(六)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七)其它领导组成员所在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监察处进行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及现场应急救援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
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危害事故。
五、职业危害事故防治重点场所及危害因素
(一)锅炉房——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二)污水处理站——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三)井下——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气体。
六、工作要求
(一)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二)发生职业病事故时,责任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依据上报程序进行上报,并按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不听指挥参与救援。
(三)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四)职业危害事故防治重点场所应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加强日常维护;配备气体检测仪,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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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制度 一级 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