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班人危机与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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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班人危机与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
“接班人”危机与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
【摘要】“当家人”与“代理人”的角色冲突,使村民组长的职责履行陷入双重困境; 低下的经济待遇和不可求的政治升迁机遇,使村民组长职位吸引力丧失殆尽,从而加剧了村民组长的“接班人”危机。
稳固的乡村政治空间结构、强大的乡村社会资本以及双重角色寄托的延续,决定了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的解决不可一蹴而就。
建议改进村民组长待遇制度,在乡村政治空间结构濒临崩溃、乡村社会资本面临瓦解的东部沿海农村,试行村民小组的合并或撤销措施,并伴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而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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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治理;村民小组;村民组长;利益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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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一直是我国“三农”问题研究的重点,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都供给了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1]。
但是,这些成果关注的重点在乡镇和村两级,对于与农民生活最为贴近的村民小组及其“带头人”———村民组长,却缺乏应有的关注[2],不仅研究成果较为匮乏,在研究观点和研究方法上也存在明显不足。
从研究观点来看,学界的研究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1)关于村民组长任职问题的研究。
有的学者提出应强化村民组长队伍建设,以素质好、有能力、有威望、乐于为村民办事为村民组长的任职资格[3],这一观点没有注意到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的社会现实,缺乏可操作性。
(2)关于村民组长作用的研究。
有的学者提出应充分发挥村民组长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使其成为改革发展的生力军[4]。
有的学者提出应将村民小组法人化,并将村民组长定位为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5],这一观点忽视了我国广大农村村民小组萎缩的现实,同时村民小组的法人化也必将使其与作为法人的村民委员会之间发生抵牾。
(3)关于村民组长存废问题的研究。
有的学者主张取消村民小组,从而彻底废弃村民组长的职位设置[6],有的学者则提出应继续保留村民小组,并进一步强化村民组长的职权[7]。
从研究方法来看,既有研究成果以抽象的理论分析为主,缺乏对农村实践的关注,没有田野调查等相关研究资料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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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村民小组是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定组成部分;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村民小组充任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以及发包人的角色;在数量上,我国有乡镇4万多个,村民委员会70多万个,而村民小组则达到365万之多[8]。
村民小组的治理问题,是农村“软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农村的社会实践却呈现出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的严峻事实。
笔者以对皖中C村多年调研所积累的资料为分析样本,尝试着解答诱发村民组长的“接班人”危机的诱发因素;广大农民如何认识村民组长的地位和作用;在深化农村改革的过程中,村民组长何去何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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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化冲击下的农业村庄:
历史进程中的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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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进程,在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对农村的冲击无疑也是剧烈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大量农村人口持续向城市转移。
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造就了我国这个人口大国无人种地的农业危机[9],也成为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产生的直接根源。
从历史进程轨迹的逻辑出发,可以将村民组长的“接班人”危机置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的宏观视野下进行观察,从而深入认识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的历史阶段性和不可逾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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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农潮的兴起与村民组长候选人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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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中C村地处江淮平原,江淮平原的地理特点之一就是自然村落(自然村)较多,但规模较小。
通常情况下,由一部分临近的自然村共同组成较大的行政村。
C村亦不例外,由9个自然村组成。
至笔者最后一次调研(2014年2月16日),该村总人口1544人,承包地1860亩,人均承包地约1.2亩。
由于C村在地理位置上较为偏僻,至今由外来资金投入该村兴办的企业仅一家,但已停产,这使该村仍然处于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传统经济结构中。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该村一部分青壮年劳动力陆续外出务工,至本世纪初达到高潮,这一点与全国其他地区农村的劳动力迁移状况并无明显差异,由此导致农村的新生代劳动力基本均处于离农状态。
2014年春节之后,留守村里的人口共计827人,在年龄结构上,18岁以下的人口为69人,约占8.3%;60岁以上的人口为516人,约占 62.4%;介于两者之间的人口仅242人,而其中87.2%的人口均为50岁至60岁之间。
这种状况,使C村成为名副其实的“高龄化村”。
在有的小组,甚至出现全部人口均为未成年人和60岁以上老人的情况。
这种人口结构,客观上使村民组长的候选人数量严重不足,在每个村民小组均必须配备组长的情况下,只能由老龄人口出任组长,同时也必然产生村民组长长期无法换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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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村的小组划分,基本是以自然村为标准。
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人数较多的5个大自然村(指人数在150人以上),各成立了两个小组;人数较少的4个自然村中,有3个自然村各为一个小组,另有1个自然村与从大自然村中划分出来的一个小组合并在一起,共13个小组。
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4个小自然村各成立一个小组,5个大自然村中,有一个自然村中的两个小组合并,其他4个大自然村则继续维持两个小组的格局,小组总数仍然为13个。
自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C村施行以来,先后有50位农民出任过村民组长。
其中,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长入职时平均年龄为37.3岁,最小者仅为28岁;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平均入职年龄上升至46.5岁;在现任组长(共16人,其中3个小组由2人出任组长)中,年龄最长者为71岁,最小者为48岁,平均年龄则达到了57岁。
由于这些人员主要出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因此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其中,高中毕业为1人,初中毕业和肄业的各为2人,小学毕业和肄业的分别为4人和1人,其余6人均未上过学。
在农业生产与科学技术结合越来越紧密的今天,这样的文化水平显然将使村民组长在进行农业生产时,难以起到有效的带头或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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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村民组长的“接班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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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整体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长期实行的“一孩化”计生政策,也是导致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在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1,339,724,852人中,60岁以上老人的总数已达到 177,648,705①,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其中一半以上的老龄人口位于农村。
上世纪50年代初期人口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近年来将先后步入老年期,老龄人口的增加是不争的事实②。
老龄人口客观上不具有入城就业的劳动力条件,这就使留守在农村的老人成为村民组长的主要候选人。
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计生政策进入严控阶段,“一孩化”得到了普遍的贯彻,这是导致目前农村30岁左右的青年人在数量上处于劣势的外在原因之一。
在C村,虽然从20世纪90年度开始贯彻其所在省份实施的有条件二孩政策(即第一胎为女孩的,三年后可以再生育第二胎),但是这一时期所生育的子女刚步入青年期,他们也必然将逐渐转移至城市就业,客观上无法接任村民组长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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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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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工业化、城镇化为主要表征的现代化,凸显了城乡劳动力收益率的差异,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也被破除,这为广大农民离农入城提供了契机,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减少和人才的空心化,是导致村民组长后续无人的根本原因;以老年人口快速增长为表征的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使农村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逐年加大,是导致村民组长老龄化的内在原因;以“一孩化”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农村的青壮年人口难以得到充分补充,是导致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的外在原因。
在C村,一些50岁左右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经过多年的积累以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在县城乃至省城购买住房的比例大大增加。
如以该村的N组为例,在15个农户中,目前在城镇购买住房的已达到11户,他们的子女将来必然进入城镇生活,基本完全脱离农村,此与目前国家推行的农民市民化的政策也是一致的。
随着农民转市民比例的增加,离农人口亦将与其呈正比快速增长,这将加剧农业从业者危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
现代化、老龄化、计生政策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农村青壮年外流、劳动力剧减、新生代不足等,并非C村面临的个别现象,而是全国各地农村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10]。
可以说,村民组长的主体代际转换危机,并非个案。
在此意义上,本文的研究在基础数据上虽然来自C村的调研,但却具有普适性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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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与“当家人”:
角色担当中的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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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组长的“代理人”角色:
规范设计与乡政村治模式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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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范层面而言,现行法律关于村民组长的职责缺乏系统规定。
以“北大法宝”为检索工具,含有“村民小组组长”字样的中央立法共8部,包括法律1 部、司法解释1部、部门规章4部(其中1部失效)、团体或行业规定等2部。
其中3部属于相关主管部门或团体的情况通报,不具有实体法内容;另有2部主要规范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以及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等问题;其余2部则主要涉及村民组长的推选与任期问题,均与村民组长的职责无关。
因此,有必要对村民小组的职责进行系统梳理,从而管窥村民组长的职责。
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专章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形成鲜明对比,该法对同样具有法定自治地位的村民小组职责问题则未有明文规定。
在各种法律文件中,则分布着一些零散性的规定。
以“北大法宝”为检索工具,含有“村民小组”字样的中央立法共198部,剔除明显与村民小组职责无关或已经修改以及失效的立法,涉及其职责的中央立法共28部,其中法律4部、行政法规9部、司法解释2部、部门规章9部、团体规定4部。
概括起来,这些职责主要包括:
经营、管理本小组享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组村民;决退役士兵土地的优先承包问题;分配土地补偿费;提名自然灾害住房重建补助对象;组织筹资筹劳议事;代理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五保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供养待遇申请;决定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对象;选民登记;为维护村民小组相关权益而进行诉讼等。
毋庸置疑,上述职责均需要村民组长出面协调、组织,方能得到良好的践行,其实际上内涵着村民组长的职责范围。
因此,从村民组长职责的规范层面来看,设计者希冀村民组长担当的实质是一种“代理人”的角色,这些职责涵盖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管理等多个领域,已大大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基层自治组织“自治”之范畴[11]。
这种“代理人”角色的扮演,可以视为乡政村治的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在村民小组这一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体上的延伸[12]。
但是,与乡村政治建构在国家基于管理需要而划定的行政村、乡(镇)不同的是,村民小组的划定,更多的是基于自然村落而形成的人际关系共同体,是一种自发意义上的自治组织,而较少存在自觉性乃至强制性的痕迹。
而村民组长“代理人”角色的担当,则是规范层面设计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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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代理人”角色的出现,还离不开乡村基层政权对村民组长职责寄托的推动。
在一些乡村干部眼中,村民组长“位虽轻但责任重,人虽少但事务多,群众的情绪靠村民组长理顺,中心工作靠村民组长发动,日常矛盾靠村民组长调解。
”[13]乡村干部将上级的“代理人”角色的寄托,进一步推进到村民组长一级,并通过以检查考核为核心的问责体系得以巩固[14]。
因此,村民组长的“代理人”角色,既是立法层面顶层设计的必然体现,也是实践层面基层设计的必然延伸。
在乡政村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下,这种角色的出现,并不以村民组长的意愿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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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组长的“当家人”角色:
组内村民的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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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村民组长的期望与法律的设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在C村的调研过程中,受访村民对村民组长职责范围的认识,按选择比例多少依次为:
(1)组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民选择比例为81.6%。
不选该职责的理由是不少村民认为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对自己并无多少益处,因此也不希望村民组长组织这样的事项。
(2)发包土地,村民选择比例为80.9%。
不选该职责的理由主要是有的村民认为土地应由村委会统一发包。
(3)组织引水抗旱、排水防涝,村民选择比例为75.1%。
受访村民认为组织引水抗旱是村民组长必要的职责,而自2004 年流经C村的新河道疏通之后,该村并不存在排水防涝问题,故有不少村民未选择该职责。
(4)组织选举,村民选择比例为62.1%。
之所以未选该职责,是不少村民认为目前基层选举走过场现象严重,故很少关心这一职责。
(5)宣传计划生育,村民选择比例为43.8%。
未选该职责的理由为受访村民多认为计划生育问题由村里的计生专干负责,村民组长与该职责无关。
(6)小组集体资产管理,村民选择比例为40.5%。
选择该职责的比例之所以如此低,是因为绝大部分村民认为组内并不存在集体资产,故村民组长也就没有这方面的职责。
相较于村民组长职责的法定范围来看,仅发包土地、组织选举等与现行规范相一致,至于其他法定职责,并没有为村民所选择。
这固然与该村尚未出现过退伍士兵要求优先承包土地、因土地被征收而需要分配补偿费等现象有关,但其实质性原因,是村民对村民组长职责的应然性认识与现行法律有较大差异。
在开放性的访谈问题“你认为村民组长的职责应该是什么”的回答中,97.3%的受访村民认为应将为本小组争取更多利益排在村民组长职责范围的第一位。
村民列举的这些利益包括:
从当地水库引水时保障本小组排在本村前列、减少上缴的水费数额、为组内村民争取更多农业补贴、组内村民受到损失时代表村民与上级交涉、保障村民在选举村干部方面的民主权利等。
可见,村民并不完全排除现行法律所赋予的村民组长的代理人角色,但其却偏向于将村民组长定位于“当家人”的角色,在他们看来,能否为本小组争取更多利益,是衡量一个村民组长是否合格的首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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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基层政权与组内村民对村民组长角色的期望,有一定的契合性。
除发包土地、组织选举等实践中的村民组长职责与法律的规定基本一致外,协调组内矛盾也是基层政权与组内村民对村民组长角色的共同寄托。
在该村的L1组、L2组、X组、Q组、Y组、H组、S1组、S2组等村民小组中,93.4%的受访者将有效调解组内纠纷排在村民组长职责的第二位。
这是因为,上述小组中,前五个小组均处于较大的自然村,村落里姓氏复杂,不同姓氏之间矛盾较大,村民们希望村民组长能有效平衡不同姓氏村民之间的利益;而H组虽然仅9户人家,且9户中有6户均出于同一姓氏,其他3户则与该6户均有亲属关系,但在这6户同姓之间却也存在较为激烈的矛盾,分成对立的两方,故而组内村民也希望村民组长能真正担负起协调村民利益的重要职责,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这一C村最小的村民小组,却由两人担任组长,分别来自对立的双方;S1组、S2组组内村民也基本为同一姓氏,然而却依亲属远近分成不同的“派系”,在引水、排水、集体资产管理、筹资筹劳、家畜圈养等事项方面,经常发生矛盾,很多具有公益属性的事务难以有效组织,因而村民们对村民组长寄予厚望,而S1组、S2组也成为C村中另两个同时由两位村民担任组长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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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组长“代理人”与“当家人”的角色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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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贯彻上级指示还是积极为小组谋取利益,是“代理人”角色与“当家人”角色的矛盾点;平衡村民利益,则是两重角色的契合点。
但是,不论是矛盾点还是契合点,在村民组长而言,均将使其处于“两难”境地。
若代理人职责没有良好地履行,将使村民组长面临乡村干部的直面批评。
在C村,16位现任组长中,有9位明确表示曾受到村干部在公开场合下的严厉批评,主要事由是没有有效组织组内村民开展兴修水利等公益事业;有3位明确表示曾私下里受到村干部的批评。
不论在纯粹熟人社会的村民小组内,还是就半熟人社会的全村范围而言,这种批评均让村民组长感觉很不光彩,于是对村民组长职位产生抵触情绪。
而如果没有履行好当家人的职责,村民组长将受到本组村民的指责,这种指责将更使其难以接受。
村民组长职责的履行成败,取决于诸多要素,其中,难缠户、排场人、户族是组长履行工作职责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此外,还有组内沉默的大多数(即大部分普通村民)以及村干部的利益也需要考虑。
组内沉默的大多数虽然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村民组长履行职责提出异议,但这些村民一旦团结起来,村民组长的职责履行将遇到很大障碍;而如果组内村民中有人担任村干部,如何给予其特殊照顾也是村民组长必须顾及的因素。
例如,N组中某一村民曾先后担任村会计、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等村干部职务,任职时间长达27年,组内的各项事务,必须优先照顾其利益;B组中,某一村民被称为“专职难缠户”,组内各种公益事业均拒绝参加。
这些特殊群体的存在,使村民组长的职责往往难以有效履行。
尴尬的职责设置与期盼,令很多村民对村民组长一职望而却步,84.2%的受访者表示不愿意担任村民组长,即使现任16位村民组长,也有13位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这一职位。
那么,这些人又为何出现在村民小组的岗位上,这就涉及到村民组长的选任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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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第2款规定: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可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组长是该职位的法定产生方式。
然而,在C村,村民组长的产生程序却十分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是由村民主动继任。
这种情况仅在L2组发生过1次,主动继任者获得了组内村民的认可,经由村委会同意后接手了组长职位。
二是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现任组长不愿意继续留任,且无其他村民主动继任的情况。
具体操作方法是:
由组内各户户主到会参加选举,事先没有提名程序,当场直接投票。
起初,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后来,每到选举村民组长时,因参会者多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组长,选票十分分散,因而只好采取得票最高者当选的办法。
实际上,除L2组外,其他各小组均因无村民主动继任组长而采用过此种方法,共推选出组长31人次。
然而,当选人中有24人次出现了拒绝担任组长的情况。
三是组内各户户主轮流担任。
在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的人选拒绝担任组长的情况下,有的小组采用了此种方式。
目前,这种方式仅在Z组出现过一次,但未轮换结束,该组村民即主动予以了终止。
四是由村委会直接指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初,C村的村民组长普遍系通过此种方式产生,彼时适用的法律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但是该法第15条有关村民组长的产生方式与现行法律规定无异。
第二轮土地承包至今近20年,此种方式仍然在C村通行,村委会通过此种方法共任命了13位村民组长,占这一阶段组长总数的54.2%。
主动继任者少、当选人拒任者多、村委会指定比例高以及轮流担任组长情况的出现,充分说明村民组长的职位已经成了“烫手的山芋”。
而愿意担任组长的村民中,为自己谋点好处、受本家族的委派等成为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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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当家人”角色的冲突,在某种程度强化了村民对组长职务的心理畏惧。
即使在协调组内矛盾方面,“代理人”与“当家人”的两重角色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契合性,但是在各种因素的交织影响下,这一职责的履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对外,村民组长受到乡村干部的权力压抑;对内,村民组长受到组内村民的舆论挟制,这种情境无疑加剧了村民组长的“接班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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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待遇与政治升迁:
利益激励中的村民组长“接班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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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村民组长的职责难以履行,但如果有相应的利益激励,则这一职位或许亦可令村民趋之如骛,至少不会推却,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受访村民以及现任组长之所以不愿意担任村民组长,其实质性原因,是村民组长的待遇与其职责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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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下的经济待遇使村民组长的职位失去了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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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并未出现村民组长职位受到冷落的情况。
C村村民小组的最初来源,与全国其他地区并无二致,即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为演变而来(行政村则由生产大队演变而来)。
其时,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长相应地具有较大的经济职权,在组内、村内的地位均较高。
因此,在向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过渡过程中,生产队长虽被称之为村民组长,但该职位仍然被寄予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因此,C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26位村民组长中(每组均由两人担任组长),有23人为当初的生产队长所留任,并且这些人的留任均为自愿乃至经过向村委会的争取,基于工作延续性的考虑,村委会并没有提出异议。
然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村民小组一级的经济核算职能被取消,而统一收归村委会,这使当初的权力寄予落空。
但是,直至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初,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出任组长的26位村民中,除一位意外去世由他人接任外,其余均没有出现离职现象。
笔者对其中仍然健在的24位村民组长(其中一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因病去世)进行了访谈,他们给出的未离职原因主要是两个:
一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市场经济的思潮基本没有影响到相对偏僻的C村,外出务工在该村还仅仅是个案,因此他们并未考虑过放弃该职位而选择进城;二是当初的村民组长职务待遇尚可。
依当时C村的做法,组长工资以农民提成形式分摊到每户,以每户的承包地数量为计算依据,平均为每亩2 元左右,各组承包土地不同,组长待遇也有一定差距。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该村承包地约1950亩,因此组长的平均年工资水平约为150元。
在当时的农村经济条件下,这一工资水平得到了村民组长的普遍认可。
然而,由于处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初步建立阶段,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村民组长职责实际上更为复杂,工作难度也更大,仅以村民组长需要逐户催要农业提成(税费)一项而言,村民组长就会经常面临“难缠户”拒缴的情况。
但是,由于有相对较好的经济待遇,村民组长的职位对广大农民仍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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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初,村民组长的职责尚无实质性变化,其经济待遇却反而有所提高。
在C村,村民组长的工资仍然来源于农业提成,而村委会基于提升组长工作效率的考虑,将村民组长的任职人数减少了一半,这实际上使村民组长的待遇提高了一倍,约为300元左右;而在由两人担任组长的H组、S1组和S2组,组长的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然而,农业税取消之后,村民组长的待遇失去了经济源头[15],无法逐户分摊到农业提成中,而如果没有任何经济待遇,村民组长的职位必然将没有任何吸引力。
在此情况下,C村的村委会每年从村级财政中拨出一部分款项作为村民组长的工资,其具体标准大致仍相当于每亩2元。
这一标准一直维持至今。
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有未有的速度冲击着广大农民,“理性小农”成了评价当今农民的一个重要标签,两三百元的年工资待遇,是不可能为农民所接受的。
因此,虽然取消农业税之后,入户催收农业税这一最令村民组长挠头的职责没有了,可是经济待遇却始终保持原来的标准不变,这就必然导致无人愿意出任村民组长职位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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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城镇化对农村的冲击、基层“代理人”与“当家人”角色冲突等近乎相同的社会背景下,村干部的“接班人”危机至今并没有凸显。
个中因素固然与村干部可以利用的农村社会资本更加多元有关[16],但就中西部农村的社会现状而言,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标准却是其中的核心因素之一。
在C村,目前村干部共5人(村党支部书记与村长由1人兼任,另有支部副书记、会计、民兵营长、计生专干各1人),平均年龄为47岁,且均具有高中学历。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C村村干部的年平均工资约为2500元,为当时村民组长工资的16.7倍;第二轮土地承包伊始,村干部的工资变化不大;至2005年前后,村干部的年平均工资涨至约4500元;目前,年平均工资已达到9000元左右,其中两委(村委会、村党支部)负责人的工资已经突破10000元,已达到村民组长年平均工资的三十多倍。
这一待遇相较于入城就业固然不高,但就皖中农村而言,这已经算是一笔很高的收入,而村干部的农业生产并不受影响,担任村干部的收入,实际上是一种额外收入。
在C村,虽然绝大多数村民不愿意担任村民组长,但30到50岁之间的村民愿意担任村干部的比例为76.3%;而50岁至60岁之间的村民,这一比例则为84.1%。
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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