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对等原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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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对等原则doc
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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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在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
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念。
不过,从本质上看,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是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
基本原则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它的基本含义是:
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合同条件;自主地决定解决争议的途径;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合同自由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无论当事人“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别,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对等的。
他们之间,不存在强制关系和从属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一方的自由,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和一致,真正达成合意。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因不自由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法律予以干涉。
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排除某些法律规范适用的效力,即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约定大于法定”的规则。
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只能排除任意性规范而不能排除强行性规范。
合同自由不是无限的,不能把合同自由解释为自由放任主义。
国家为保障整体利益,实现交易安全、公平等价值目标,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限制当事人对合同对象的选择权。
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虽然有合同的自由,但其签订、履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正义原则一)合同正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如何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公正、平等或者对等的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行为过程中。
主要表现为: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地确定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使之充分反映等价交换的要求,履行的条件也应当公平,不允许签订对一方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合同。
2.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完全履行之前,法律也允许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而保护该当事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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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情势变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这同样也体现了公平的法则。
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正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处理双方争议。
公平原则明确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维护当事人对等或者等价给付方面所具有的职责和权限,它们有权在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撤销或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以维护合同的公平。
维护合同公平与维护合同自由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合同自由赋予交易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而维护合同公平则意味着赋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根据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合同内容的公平。
可见维护合同公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但它是合同自由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基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在这种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现,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隶属与被隶属、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平等的原则主要表现是:
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也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不论是国家机关法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必须受合同法的约束,必须作为完全平等的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他方,把自己提出的条款强加于对方。
履行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按合同规定履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要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必须平等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承担违约责任平等。
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都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因某种特殊地位而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合同纠纷要平等。
当事人因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平等地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解决合同纠纷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或者不愿协商解决的,都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应当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指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具体来说,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或者要求:
在订立合同时,应诚实坦白,不允许有任何欺诈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
只要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合同双方,对等原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具体表现是:
第一,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格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第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第三,当事人不得故意曲解有关合同条款,钻合同条款不完善的空子,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在一些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缺乏经验,可能使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欠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原则,理解和履行合同,而不得借此做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总之,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严格遵守体现了伦理道侮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从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种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
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内容。
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其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公共秩序:
社会的一般利益良俗——善良风俗:
某一特定社会的道德观念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
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四、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合同法》第8条
合同神圣与合同严守的意义
合同神圣:
合同是严肃的事情,应认真对待,不能视为儿戏
合同严守:
言而有信、言出必行
合同神圣与合同严守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通过合同订立制度体现
3、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严格的限定,不允许轻易变更或解除
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XX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XX共同开发软件合作协议
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XX单个项目合作协议单个项目合作协议
投资甲方:
公司
技术乙方:
**国际控股集团**市**机电能源研究所
按照国家的公司法、合同法精神,**国际控股集团以****机电能源研究所的技术项目作为核心支柱,决定改变过去的技术入股为集团战略运作,以图在国内外全面实施开发**所有项目,双方已认可**的“对等公平、险利均担、平等占股、年度许可”和《经济技术合作规则》内容,双方合作建厂或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条款如下:
1、已确认合作项目:
双方已了解并决定在范围内接产普通实施项目。
计划年产规模。
2、经济技术相互平衡的投资方式:
由甲方负责投入自有资金和部份急需之房地,乙方负责投入自有独立产权的单项技术。
甲方衡量经济与技术价值的平衡匹配和项目规模的必需额而投入总资金万元,以后一律不得继续投入,其中先投启动资金万元.另投自购土地亩.任何方的经济技术一但投入即为双方共有集体财产,仅双方组成的董事会有安排处理权,若发生抽退或借口独占把持则一律按侵占公共财物处理。
【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3、注册资金;基地或项目工厂、公司的注册资金采取现金注册方式,有多少资金就注册多少资金,不必与总投资额匹配。
凡知识产权无论有价无价,一律不抵占注册资金。
4、利益均享,风险均担;凡作为控股集团子公司,双方在投资数额上已按平等平衡原则作了调整,适应对半投入,故一律风险共担,利润均分;共-产共管,无论各方投入多少,一律各占股份50%o由甲方向外推广的乙方项目,可从乙方所得额中获取十分之一利润。
或超规模,技术价值无法匹配的,技术方也可只占股35%,)。
5、生产方式:
合作厂为共同生产经营模式,但在具体分工负责上,乙方主要负责技术,以及负责关键部件生产和承包小试、必要时还可指导建厂。
甲方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并办理一切手续。
6、关于产权;合作厂或公司产权属双方平均共有,凭股份分担,按股分红。
合作资产是从老厂划分出的,合作产权仅指划出的部份)。
7、组织形式;项目合作工厂或公司可以成立董事会,由方任董事长法人代表,乙方任副职,董事成员各半。
成立集团子企业“**厂”。
凡董事不领工资,一律实行年月补贴制。
董事另任有职务的,再按职务等级另加计酬。
8、子企业享受优惠:
凡独资或合资成立的各公司和工厂,均是集团下属相对独立的法人子企业,子企业可以享受所合作的项目不断创新改进而无需再另交入门费的待遇,以及有后备项目防市场风险的优惠。
9、关于专利权:
双方约定,基地所有的项目中,凡甲方投资实施了的项目一般为普通实施,具备一定条件者也可为市排他实施,但专利权、技术后续改进权、同类或类似产品项目,专利申报权一律属技术方。
10、合作程序;先选中项目签意向书,确认项目同时,属于甲方的垫资人按投资额的10%,一次暂垫付技术保险金或科技资助费万元支付给技术项目权利人,待启动资金入帐后从共同资金中全额一次性赔还垫资人。
,技术方全额收到费用时可当场签发钢印《授权书》,十天内启动资金到帐时必须向投资人交付图纸技术资料作技术交底。
签约起10天内,启动资金万元必须到合作帐户,并按董事会资金概算安排,着手建厂、购置设备、聘用人员和办理其它有关手续,开始试验性生产以作为规模投产的决策待生产资金到位即开始规模性生产。
建厂与基地建设同步进行。
合作企业启动日以钢印授权书签发日为准O
11、法律责任;按合同法和专利法规定;若投资方按技术方图纸或资料小试未成功,双方必须查清责任,若属技术有假,必须如数退还技术保险金或科技资助费,若不属于技术原因或因投资方生产条件或工艺差等原因,则技术方可以协助解决,无论反复或出动多少次,历时多长,都不得厌烦和反悔,直到成功为止。
出动费等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合作公司支付。
任何方若反悔则按入门费额的双倍至十倍以上罚赔被反悔方。
12、时效制;由于**所有技术项目均属快上高利润率项目,投产期不会超过半年,由于市场变幻太快单个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协议由:
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协调负责人甲:
乙:
身份证号:
,籍贯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花城家园二三期智能化项目,总投资为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及客户资源。
第二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合伙人的的收益按照项目的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
第四条收益结算按甲方项目回款的比例执行。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协调项目跟进及款项回收等事务,甲方负责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售后等事务。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_月_日
至—_年—月—日止。
第九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
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二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合同双方,对等原则:
XX保证金制度
第1篇:
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少量奖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奖金。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货币奖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不得使用银行保函等折抵期货保证金。
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否则期货公司将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第2篇:
银行存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保证金存款是为取得其他银行服务而为银行提供的风险保证金,比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主要是看你需要办理什么风险业务,银行在看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
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是指交易黄金合约时,无需进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该黄金合约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持有订单的证明。
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通常有以下几种保证金类型:
1、开户保证金
开户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在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时,必须交纳的最低存款金额。
最低开户保证金:
100美元
2、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入市买入或卖出黄金时,不会因为没有买家或卖家承接而招致更大的损失。
二十四小时交易,买卖可随时进行。
利息回报率高。
第3篇:
保证金制度的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
工程建设行业保证金制度的现状
保证金制度是实施工程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和经济工具,保证金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的一面,为维护建筑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与诚信起到了相应的有效作用。
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转向市场,政府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不仅依靠规章制度同时应用经济手段监督管理施工企业。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担保法》等法律要求,并结合实际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对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返还做出了相应规定;二是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扣减或没收保证金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例如,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XX年开始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各地方和行业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相关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推广和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保证金制度得到了普遍应用,而且渗透到了建设过程的若干环节,其种类繁多,有的甚至已经成为建设方排除潜在投标人的一个堂而皇之的门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的保证金主要有以下种类:
企业注册保证金。
企业注册保证金是施工企业到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注册,当地政府为了提高入住门槛,或者防止企业的违法违规,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约束,向企业收取的保证金。
一般按施工企业资质收取,各地标准不一,一般在30-100万元之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是指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3%O
工程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资金。
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出现不诚信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提前收取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从标的5%到10%不等。
工程质量保证金。
简称〃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一般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安全生产保证金。
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的保证资金落到位。
各地收取的标准不一,一般为合同价的1%左右O
工期保证金。
是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约束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工程,而缴纳的保证金。
合同期内完工,保证金退还施工企业,延期则作为罚金,予以没收。
收取比例和行业和各地标准不一,常见为合同价的5%左右,也有从应支付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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