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管线迁改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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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管线迁改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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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管线迁改工程
XXX管线迁改工程
施
工
合
同
甲方:
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乙方:
XXX公司
合同编号:
工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xxx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广州市花都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广州市花都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乙方:
XXX公司
根据《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甲方委托乙方承担XXX工程的施工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供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XXX工程
二、工程规模:
三、工程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四、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电力迁改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五、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报装报批、包验收合格的方式予以总承包,并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专业分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价格变动均由乙方负责,已包含在合同价。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
协助乙方与其他施工队伍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
1、负责用电的申请、报批;
2、负责施工区域的全面管理、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进场;
3、负责施工区域的现场协调工作。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
本签订合同后10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工程,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二、如遇到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影响施工。
2、因甲方原因,如本工程需要变更设计图纸影响施工。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或施工任务单(含)设计变更、图纸做法说明、技术交底等技术资料和现行行业国家或地方有关的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质量检验评定、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2、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相关单位及部门验收合格。
分部分项及整体工程验收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至合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通过工程相关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或赔偿。
如有质量问题在甲方提出后乙方需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如有需要到现场解决的,乙方需在48小时内到现场解决。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2、乙方供货与清点要求:
乙方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确认,并由其报甲方批准后实施供货。
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共同清点。
第六条工程造价及支付条件
一、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元(大写:
),该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材料试验检测费等一切费用,最终费用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部门结算评审价为准。
2、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东省内的银行开具。
(2)提交时间:
签订本合同后15日内.
(3)还时间的约定:
乙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履约,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
当工期延期,须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有限期,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后30天内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3、支付方式: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开始生效,乙方按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工程备料款;
2、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80%(含备料款);
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乙方按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本工程经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
4、预留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
5、工程最终的结算价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部门的结算评审结果为准。
6、财政投资项目的最终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7、乙方须在请款时提供合法的发票。
甲方在收到乙方以自己名义开出相应金额的中国税务机关印制的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后支付相关费用给乙方。
8、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的10%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且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
乙方提供的银行保函保证期届满后,本合同项下工程尚未完成,乙方应在保证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银行保函的续期手续;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没有发生违约责任后,甲方无息退回银行保函给乙方。
第七条保密条款及验收
1、保密条款
(1)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一切涉及项目的资料均属保密内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扩散、转让、泄密;
(2)保密范围:
除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双方工程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
永久;
(4)泄密责任:
发生有上述条款所列泄密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泄密方需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工程验收的主要条件:
(1)甲方提供安装工程验收所需的有关资料,办理供电局要求的手续;
(2)乙方将所有验收记录及各种保障资料收集及时齐全,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完成竣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并达到供电局要求。
验收完成后乙方将整套资料交由甲方归档;
(3)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竣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针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质量情况增减工程量或采取措施,以确保工程总体进度和质量要求。
有权对管线迁改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施工停工整顿或按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2)负责对乙方使用本合同资金的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3)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4)根据花都区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5)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6)就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从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
2、乙方: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所承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2)投入满足施工所需的人、财、物,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以上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3)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计划,确保施工安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5)自觉接受甲方管理、监督和检查。
施工过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按时提交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电计划等并报甲方审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甲方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10)不得将本工程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
(11)乙方应严格按照迁改方案施工,线路迁改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复迁改的,乙方负责无偿二次迁改。
(1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施工导致的罚款、赔偿、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13)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4)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须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且一线生产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年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5)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
(16)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备核。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17)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工资发放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乙方必须及时、足额为履行本合同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凭证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18)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所悉信息赋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生产制度,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掌握的地下管线铺设情况,乙方保障此类管线在乙方施工时不被破坏,否则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号前向甲方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甲方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2日前。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
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甲方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根据甲方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要求执行(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最新发布的文件,则执行最新规定)。
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
乙方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
同时乙方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乙方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甲方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4)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
施工期间执行《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及穗城管委【2010】333号文的规定(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最新发布的文件,则执行最新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7)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a.乙方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甲方发出通知7日内,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内直接抵扣。
乙方负责办理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
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甲方。
b.干扰与协调
b.1乙方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b.2乙方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
对此,乙方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
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乙方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b.3乙方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甲方出面协调。
d.甲方将在乙方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乙方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e.乙方未能达到预期承诺处罚条款:
工期不受天气和一般变更设计的影响(包含各阶段检测和分部工程验收时间)。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工期可以按相应有影响的天数顺延。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工期的要求补充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网络计划。
4、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应当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政府发布污染预警时,施工现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2)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3)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4)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施工单位扬尘控制管理标准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3)拆除建(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4)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随意抛掷。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7)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8)当在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9)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10)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的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条竣工结算
1、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甲方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以及所有竣工资料完整的电子版文档)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甲方,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
2、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以及所有竣工资料完整的电子版文档)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以及所有竣工资料完整的电子版文档)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以及所有竣工资料完整的电子版文档)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5、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合格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以及所有竣工资料完整的电子版文档)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因特殊情况,甲方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和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提前使用。
7、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1)乙方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甲方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a.竣工文件资料一式二套(原件、复印件各1套)、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2份;
b.与本款a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PDF格式)一式1份;
c.声像档案一式2份。
乙方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
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甲方工程师签认。
经甲方工程师签认后,乙方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甲方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甲方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乙方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d.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甲方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
乙方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甲方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
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e.乙方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汇总、归档,并在乙方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
f.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但不补偿费用。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应抓好文明生产及安全施工,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及管理;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图纸要求或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按总合同价款的3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无偿维修直至合格。
(三)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限期改正。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甲方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即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2、一般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甲方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责任,第2次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按2万元/次扣除合同价款。
3、严重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甲方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5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并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暂停其在建设系统内的投标资格。
4、解除部分合同。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
5、解除合同。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
6、赔偿损失。
(1)二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2)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乙方不得有异议。
(3)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延误的工期每延误1天,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误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延误工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4)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抽查乙方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乙方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乙方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乙方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乙方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乙方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乙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
如乙方申请报验后,经甲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乙方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
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乙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向甲方交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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