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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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编号:
JWZB(2015)Z–288
招标内容:
财务会计沙盘实训室(第一包)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招标公告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往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一、项目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
二、招标文件编号:
JWZB(2015)Z-288
三、招标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四、采购代理机构: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五、采购内容:
财务会计沙盘实训室及教育教学评价管理系统(本项目计算机、空调及部分配套设备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包号
内容
单位
数量
采购预算金额
第一包
财务会计沙盘实训室
套
1
300万元
第二包
教育教学评价管理系统
套
1
50万元
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依据规定给予评审优惠,详见招标文件
七、合格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第一包供应商如不是投标的实训软件实际知识产权拥有者时,需取得实训软件实际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授权函及售后承诺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1)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原件备查)。
(2)时间:
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2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10:
30至14:
00;下午15:
30至19:
30(北京时间)。
(3)地点: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百园路451号十二师统建房百园路小区7号楼5单元26号。
九、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200元/本,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十、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12月9日11:
00(北京时间)。
十一、开标时间:
2015年12月9日11:
00(北京时间)。
十二、开标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负一楼)。
十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
王院长
地址:
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头屯街兵友路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76号E阳臻品15层1503室
联系人:
梅军李顼伦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新民路支行营业处
账号:
3002015109024942731
第二章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款
采购项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
第二章第款
招标人
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
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头屯街兵友路
联系方式:
第二章第款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76号E阳臻品15层1503室
联系人:
梅军李顼伦
联系电话:
第二章第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如不是投标的实训软件实际知识产权拥有者时,需取得实训软件实际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授权函及售后承诺函;
第二章第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第二章第(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无
第二章第款
现场勘察
自行踏勘
第二章第款
采购进口产品
不接受
第二章第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相关业务。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相关业务。
二、招标文件
第二章第款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5年12月9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款
预算资金
300万元
第二章第款
投标保证金
1、金额:
陆万元整(¥60,000元整)
2、形式:
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转账等非现金形式;
3、递交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到账时间为准);
4、供应商递交保证金后,需至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投标保证金收据,此收据为本次采购项目保证金交纳唯一凭证,其他凭证均不予认可;
5、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新民路支行营业处
行号:
账号:
300201
第二章第款
投标文件有效期
45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款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版文件: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电子版文件:
一份(以U盘形式递交);
1、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与纸质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2、投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收件人名称: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包装内容: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传真: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年月日:
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款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新民路200号创天大厦负一楼)
五、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二章第款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第二章第款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数量
3
六、中标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兵团政府采购网()、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第二章第款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价的5%
履约保证金递交:
中标供应商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缴纳;
履约保证金形式:
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
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七、其他规定
备选方案
不接受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向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计费基数为中标价格,收取标准为中标金额的%计取。
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交货期
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招标人使用
招标时供应商需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备查
1、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时提供: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投标保证金收据
4、实训软件实际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授权函
投标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招标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偏离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特别说明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投标单位法人所拥有。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款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招标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投标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投标人提供的的产品必须是成熟产品;在项目地具有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等能力。
4.投标费用
无论招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本项目不适用)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招标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招标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本章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招标。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产品优惠;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产品优惠中项累加。
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优惠。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本章第款、第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
本章第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1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
三、投标文件
13.一般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投标。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投标声明
(2)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3)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的资格、能力证明文件
(5)货物说明
(6)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7)售后服务附表
(8)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正本留存。
15.报价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供应商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供货、运输、安装调试、保险、税金及其它附带服务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漏报的单价或每项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其他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招标人不保证将合同授予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
16.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能满足本章第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投标而被拒绝。
17.投标保证金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8.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封面标明所采购的招标编号、招标内容、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在本章第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拆封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评审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第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章第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24.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
初步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详细评审、提出中标候选供应商。
25.初步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申明书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完整提供;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未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6.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3)投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规定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的;
(4)投标文件付款方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投标文件中经修正的内容字迹模糊难以辩认或者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
(6)投标有效期、交货期、供货范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报价不唯一的;
(8)实训软件实际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授权函及售后承诺函;
(9)未实质性响应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7.澄清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投标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8.废标条件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9.详细评审(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进行调整。
评标办法: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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