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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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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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零星工程
施工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发包人书面进场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包含法定节假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关标准。
五、合同价款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措施费用包干。
2、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详见附件《工程预算审核书》)。
合同价款包括完成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的价格体现,并已充分考虑现场及政策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防护、保障及建筑垃圾清运出场费、材料采保费、上下力费、二次搬运费等)、规费、税金、质检费、检验检测费用、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应计入的所有费用。
同时为满足技术规范和施工要求应有的费用及工程施工期间所包含的各项风险(如材料、人工价格变动等)及合同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后期图纸发生较大变化,甲方保留根据新图纸重新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利,调整后清单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是完成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最终价格,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其他相关的技术服务、保修服务等费用,作为工程变更计价依据。
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材料单价固定不变。
3、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3.1在整个施工期内物价波动、政策性调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正常性风险以及履行本合同的其他风险(包括合同签订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文件,不予调整);
3.2根据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等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实施试样制作、封样、送检工作内容,并承担因检验不合格产生的所有检验、检测费用的风险;
3.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累计停工在8小时以内的风险;
3.4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或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示或隐含的风险;
3.5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为完成整体工程内容所必须考虑的风险;
3.6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不可抗力范围以外的施工风险;
4、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双方约定工程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5.1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计算,单价按投标时对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其它相关费用一律不予调整。
承包人在认真研读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所报价措施项目费,已经过发包人认可并在结算时不再调整,未报价的措施项目费视同含在其它措施项目内,工程结算时不另行增加,无论项目内容及工程量是否调整(增减),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单位响应招标文件,由于赶工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5.2因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价款中有相同综合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合同价款中有类似综合单价时按合同单价中类似综合单价执行;若合同价款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可套用时,综合单价的确定由承包人提出单价,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
5.3合同附件《工程预算审核书》中明确的可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70-80%;
3、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5%;
4、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30天日内无质量问题付清(无息);并扣除因承包人违约,由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后结清余款。
5、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发包人认可的增值税发票。
当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5%时,必须开具与结算总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应扣除水电费、罚款、违约金及发包人代扣代缴等费用。
七、结算方式:
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自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被发包人认可之日起,双方约定审核期为90天(含发包人委托的外部审计时间)。
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工作时间,在内部审计结束后双方签字送外审,双方必须保证外部审计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45天,否则审核时间必须顺延。
最终以复审后的经过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提出复审,承包人必须配合)。
2、在审计单位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允许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视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
3、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4、本工程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1)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计算,单价按投标时对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其它相关费用一律不予调整。
(2)如发生双方约定工程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执行。
(3)合同附件《工程预算审核书》中明确的可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
(4)为了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审金额与结算终审金额的差额如超过报审金额的5%(含5%),则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所发生的全部服务酬金,并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
八、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的投标文件或经甲方审核后的报价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乙方应完成开工前施工场地的清理,为正常开工自创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3、乙方在工程施工前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前,应向甲方或监理递交工程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或监理认可后方可实施。
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4、乙方应派驻具有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验收规范及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认真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统一协调及管理,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工作。
5、在施工中乙方不得偷工减料,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及产品用于本工程施工。
6、乙方应对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的损失,包括工期的延误导致甲方的损失。
7、施工前,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驳接点,由乙方自行挂表接至施工现场。
挂表前及工程竣工后,由双方安排专人共同对水、电表读数进行记录,作为水、电费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后,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
8、在施工中乙方应做到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乙方施工中应保证无第三人因乙方的施工行为而追究甲方的责任,否则须向甲方进行赔偿。
10、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安全,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包括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乙方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提报,且应立即组织实施抢救,保护现场,负责全部处理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以及经济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及伤亡指标。
若由此造成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失,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由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按前述约定妥善处理后自行向第三方追偿。
11、因施工引起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包括第三方人员进场干扰施工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而引发的索赔、赔偿、保全、诉讼、仲裁、裁定、行政处罚等法律和经济责任,若因乙方未妥善处理上述事件而造成停工和其他损失亦均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若由甲方垫付费用,该费用可从任一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12、乙方应保证施工工期,若工期延误,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
1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及验收合格后,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
定及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4、乙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期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争议未决,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
廉政协议书
附件2:
质量保修书
附件3:
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附件4:
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审核书》
(以下仅签章,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廉政诚信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杜绝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此廉政诚信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诚信行为准则:
1、甲方人员在工程招标或工程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标单位或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劵,不得在乙方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处报销任何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非正常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参加乙方邀的正常宴请和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
4、甲方人员不得要求乙方或者接受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双方不得相互介绍家属或者亲友等利害关系人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双方各工作人员不得至对方工作人员私人住所处联系各相关事宜。
6、甲方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乙方工作人员及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7、乙方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以洽谈工作、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8、乙方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家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9、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对方领导举报,双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向对方进行报复。
10、在投标活动中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乙方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且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1、在工程履约过程中,经查实情节轻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所涉金额5倍的违约处罚。
经查实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价款的2%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廉政诚信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监督举报邮箱:
电话:
(以下仅签章,无正文)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2、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
本工程全部施工内容。
2、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装修工程有效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及双方书面通知、洽商纪要等约定的装修工程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
2年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保修期限约定:
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
本工程质保期为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责任范围:
除发包人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损坏外,凡属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体或单体的损坏、脱落、变质、变形、锈蚀、丢失、开裂等,均属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2、保修内容包括:
有效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约定的全部内容。
3、保修处理时限: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进场修理。
且处理方案应征得发包人工程技术人员同意。
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承包人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
4、由于施工缺陷导致本项目业主(或客户)索赔且承包人不能令业主(或客户)停止索赔时,相关费用由业主、监理、物业公司及发包人共同签署后,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干净,否则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
5、承包人应负责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上门服务时,应注意保护好本工程周边各类成品或半成品。
如有损坏,承包人应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或客户)报告。
如果必须修改某些产品,则要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在维修完毕后恢复原样,并得到业主(或客户)认可。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保修期满后,承包人需到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办理维保质量验收手续,由物业公司签字并报发包人审批后,可办理保修金结算手续。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结算造价的%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本工程结算价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30天日内无质量问题付清(无息);并扣除因承包人违约,由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后结清余款。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若发生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额时,超过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工程名称:
序号
提供资料内容
份数
是否
原件
移交单位签字
接收单位签字
移交日
移交人
签收日期
接收人
1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
工程结算书
3
工程结算书计算底稿及电子文档
4
工程结算书电子文档
5
施工招、投标文件
6
投标电子文档
7
施工图电子文档
8
签署确认的竣工图
9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10
建设单位指令、设计变更
11
现场签证
12
甲供材清单
13
甲控材认价单
14
水电费确认单
15
质量等级证书
16
安全文明考评资料
17
安全文明工地证书
18
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19
如需检验、隐蔽等资料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附件4《工程预算审核书》(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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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