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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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合同
合同编号:
年字第 号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
借款合同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
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信用社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
借款人1: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2: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1: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2: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人借款用于购置以下房产:
(一)房屋座落:
。
(二)房屋建筑面积:
。
(三)房屋价值:
。
(四)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
。
房地产权证名称及编号:
。
(五)售房人:
。
(六)房屋性质:
。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大写)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执行浮动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具体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二)罚息利率
1.罚息利率为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3.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前偿还借款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贷款划转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五)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如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六)结息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对日的前一日。
如当月没有借款期限起始日对日的前一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结息日。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2.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3、借款人已向售房人支付总房款%的首付款;
4.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⑴:
。
⑵:
。
⑶:
。
⑷:
。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合同生效之后,将款项一次或按用款计划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该指定账户为本合同第三条所称借款借据载明的账户,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借款人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1.委托扣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以下称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或每季的固定日期。
借款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的委托扣款日之前(不含当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委托扣款日为每月的日,如当月无该日,委托扣款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含当日)后的任意工作日从指定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2.柜面还款方式:
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
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或每季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
(三)借款人可选择还款方法偿还借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四)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借款人按以下第1条约定还款:
1.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3.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法,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人民币 元。
(五)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按月还本的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本的,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使用情况、所购房屋和抵押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七)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借款期间,按时将每月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
3.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
4.借款期间,如贷款人无法从委托扣款帐户有效扣款的,则借款人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八)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2.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九)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八条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四)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担保条款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其他:
。
第十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二)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下列第款的约定: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若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
(四)如果贷款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保证人事先同意,贷款人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保证人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贷款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新担保。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七)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八)保证期间,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1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十)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原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
第十一条抵押条款
(一)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人
姓 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抵押财产共有人
抵押
财产
抵押财产名称
权属证书及编号
抵押财产处所
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
备注
(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保险的约定为:
抵押人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的,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
保险单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
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将该抵押财产做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三)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财产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应交贷款人持有。
(五)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无论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对于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同意贷款人做如下处理:
贷款人有权对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损害赔偿金及拆迁人的补偿金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将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4.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七)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
如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配合借款人在30天内重新提供贷款人接受的新担保。
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对于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六款的约定处理。
(八)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
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
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对于该补偿金同意按照本条第六款的约定处理。
(九)抵押人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十)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
由于上述纠纷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十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根据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十二)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
(十三)抵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仍按原抵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抵押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十四)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
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和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所负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六)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部分或全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十)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本合同违约金的计收方法为:
;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五)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六)从借款人在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
(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八)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行使担保权利;
(十)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第十五条借款人如请求确认其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合同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贷款人依上款约定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后,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
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归还义务,贷款人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立约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一)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律师费包括代理费和代理律师为回收本笔贷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二)本合同项下有关律师服务、中介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
借款人还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借款人并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
(四)对借款人的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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