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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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市救护专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重公安车管〔200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凡在本市入籍的救护车,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救护车配置标准、救护车标志标识,会同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车的配置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分类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救护车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
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具体按《市救护车外观制式规(暂行)》(渝卫〔2013〕27号)执行。
医疗救护车分为4种型号。
1.普通型救护车(A型):
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型):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型):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
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卫生应急救护车。
主要用于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通讯、后勤保障以及人员运输等专用车辆,车型不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卫生应急队伍名称等要素构成。
(三)疫苗冷链车。
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运输。
全密封货厢,货厢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
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车身上喷有“疫苗冷链”字样。
(四)血液运送救护车。
主要用于采供血机构为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车辆,配备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车身喷有“急救送血”字样。
第六条 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电气要求、整车、医疗舱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
第七条 救护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具。
标志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
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八条救护车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盖,缩短急救半径,方便指挥调度,提高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效率。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
(一)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50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二)编制床位在51-150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151-250,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1-350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
(三)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适量增加配置。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应型号救护车。
血液运送型救护车仅限采供血专业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血液运送。
第十一条 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可依据其职能、承担任务、相关装备标准适当增配相应型号救护车。
第十二条国外政府或社会团体无偿捐赠的救护车,应按新增指标的程序,提供详细的无偿捐赠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救护车新增指标。
第四章审核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救护车纳入特种车围管理。
新增车辆入籍,除应具有机动车入籍手续外,须申请救护车指标,凭市卫生计生委《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到车管所办理入籍手续。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附件1)。
(二)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附件2)。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六)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救护车专用指标,并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第十五条市卫生计生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前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车管所凭市卫生计生委的《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开具救护车入户证明,并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进行严格检验。
合乎要求的,凭救护车入户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入籍;凡车辆外观、救护装置不合乎要求的不准予入籍,待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
准予入籍的救护车由车管所核发特种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十七条救护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须予以更换。
更换时,救护车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旧使用证等材料,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车管所,由车管所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检验合格后,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救护车的报废更新,凭有关报废手续及《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在车管所办理。
各单位报废、更新救护车换发《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按新车入籍车辆的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救护车如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双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变更备案、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救护车属于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必须服从市卫生计生委和车管所的管理和监督。
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设备完备、车辆整洁、标志清晰,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进行安装,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涂装。
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没有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救护车,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装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各一名,必要时配备担架员1-2名。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第二十四条纳入全市120医疗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必须服从市120指挥中心或属地急救医疗分中心(站)统一调度和指挥,仅限于从事院前急救医疗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救护车配置和使用管理;建立救护车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救护车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予以坚决取缔。
第二十六条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卫生计生委、车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市卫生局印发的《市救护专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卫〔2008〕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2.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附件1
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机构全称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执业许可证编号
医疗机构等级
级等未评级□
编制床位数
机构分类(√)
公立医院□社会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公共卫生机构□;120医疗急救网络医院:
是□否□
目前救护车配置
情况:
(√)
无□;
有□,共辆。
目前配置救护车分类:
1.医疗救护车辆(其中普通型辆,抢救监护型辆,
防护监护型辆,特殊用途型辆);2.卫生应急救护车辆,3.疫苗冷链车辆,4.血液运送救护车辆。
拟申请配置救护车辆
新增□更新□捐赠□
拟申请配置
救护车分类
1.医疗救护车:
普通型□抢救监护型□防护监护型□特殊用途型□
是否纳入急救网络:
是□否□
2.卫生应急救护车□3.疫苗冷链车□4.血液运送救护车□
配置(更新)主要理由: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市卫生计生委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此表报送要求:
一式两份联系人:
联系:
附件2
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使用单位(盖章)
联系
使用性质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车辆信息
牌照号
厂牌型号
车架号(VIN)
申请事由
主管部门意见
车辆管理所
综合科意见
车辆管理所意见
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意见
此表报送要求: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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